指南 | 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编者按
今年方正出版社推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丛书》之《如何做好笔录》,作者是长期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一线工作的王健同志。
“纪法思享”结合工作实务,对书中要点进行系统摘录和清单整理,形成《笔录制作的要点和易错点》,经授权,将分期连载。
询问(证人)笔录制作要点
在监察调查工作中,对证人在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对于被其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谈话时,也使用询问笔录。
1.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应当按要求形成谈话或询问笔录,不宜只有证人的自书材料。后者无法核实是否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证人仅能提供自书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对原因和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证不能代替证人证言,对于需要由单位工作人员的证言反映的内容,不能由单位出具说明予以证明。
2.首次询问时,建议事先通知被询问人随身携带其居民身份证等,现场核对无误后予以复印,由被询问人注明“本复印件由我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在签名、签写日期后捺指印。
3.对于涉案事实与被询问人职务有关的,建议事先调取上述人员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如斡旋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受贿案件中与被调查人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调查人向其打招呼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这既是完善证据的需要,也有利于在制作笔录时予以参照,以提高询问及笔录制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当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建议在首次询问笔录中体现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之后询问的,可不再出具。实践中,建议若在相同地点连续多日询问的可不再次送达《询问通知书》;若中间隔了一段时间或更换询问地点的,应再次送达。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将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与询问笔录、《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入卷。
5.询问可以在被询问人单位、住所或者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没有规定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这是监察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略有区别的地方。因此,询问地点是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应当在笔录中载明。
如问:“今天我们在XX地点向你询问,你是否愿意在这里接受询问?若不愿意,你可以提出其他地点,我们在你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
回答需体现对方意愿。如果之前的询问笔录未体现这一点,可以在此后制作笔录中追问,
如问:“XX时间我们在XX地点向你询问XX问题,你当时所述就是否属实?”
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地点,比如在医院进行询问,应当在笔录中记录相关原因。
6.注意记录证人与被审查调查人的关系。对被调查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情人等,根据案件需要调取上述人员与被调查人关系方面的证据。
7.关于涉案公司的证言和证明材料。若证人独资或控股、参股多家企业,可根据需要让其介绍一下各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应当调取涉案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如涉及与案件有关的公司股权等变更的,还应调取相关变更资料。如果有的行贿人是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甚至与企业看似没有关联,要记录其为实际控制人的言证,并调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存在挂靠关系的公司,应调取证明挂靠关系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8.询问中涉及案件情况、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需要被询问人保密的,应向其提出保密要求。
如告知:“对于今天询问情况,请你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对其回答予以载明,并视情可让其签署保密保证书。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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