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珺律师:我希望更多单身妈妈的个案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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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多元家庭网络携手上海非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案当事人张萌、代理律师李珺、方洁,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非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个案分享及法律交流」,内容涵盖丰富,我们整理了四篇“上海站全分享”,本期我们带来李珺律师的分享,欢迎阅读,转发给需要的朋友。
李珺律师:我希望更多单身妈妈的个案站出来
张萌的案子一审二审再审都是我代理的。从一开始受理这个案子,我就和张萌说,你要做好准备,在现阶段的上海,是没有胜诉的可能性的。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些作为法律从业者的观点。
问题1:我国单身母亲申领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未婚女性单身生育领取生育保险,卫健委也不可能再去开具计划内、计划外、准许或不准许生育的证明。
问题2:张萌案对上海地区推进生育金领取的作用
张萌的案件从各个方面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但是作为一个个案,能影响的范围确实有限。张萌自己也做了许多努力和工作,给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各个官方的渠道写信提意见,我都看在眼里。其实真的很心酸,我能为她做的有限,只是简单的法律层面的帮助,她个人付出的精力要超出我们的想象。
领到生育金后张萌跟我说,她怕了。我问为什么,她说因为太消耗心力,太折磨人了。其实不仅是她,我作为代理律师也是一样的。我们就是孤注一掷地要做这件事。
一直有传统守旧的观念认为,非婚生育是不好的事情。但从我作为一个律师每年接触的婚姻、女性、性别的案子来看,单身生育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如果有谁说单身生育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会认为ta的道德观太守旧。
从婚姻角度来看,有人说,孩子不能没有爸爸。从我的经验来说,80%的离婚案件都是女性提出的。孩子出生第一年后,家庭矛盾显著上升、提出离婚的几率大大提高,我们受理发现有许多都是家暴案件。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有爸爸”并不是幸福家庭的必要条件。
所以说张萌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她的案子有非凡的意义。在张萌案之后我接手了越来越多的未婚妈妈的咨询,看到她们从一开始说话唯唯诺诺,不敢透露真实身份信息,到后来认真考虑作为单身妈妈如何去承担责任,这是非常让人欣喜的。
张萌在分享中也提到,我国对于单身生育的道德观念是相对落后的,确实如此。看看那些单亲的公主、王妃,为什么就没有人去说她们呢?
所谓的公序良俗、道德标准,都是随着时代和人走的,不可能永远站在原地。从很多历史角度的案例来说,比如在美国,智障人群能不能生孩子,到现在《奇葩说》里有一期,张踩铃辩论的题目就是“没有钱能不能生孩子”。这些非常现实矛盾的问题放在我们面前,你们说能不能呢?
生育就是人的基本权利。
很多这方面的话题今天可能无法展开,生育关涉人口、计生、历史和社会许多角度,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
张萌案对上海的意义在于:至少迈出了第一步。我希望有更多的个案、更多的人站出来,这一议题才不会被轻视。
不止说生育案件,艾滋歧视、性别歧视等各个方面也是一样。我每年接到大量形婚、多元性别生育的咨询。这些人选择“隐身”,是真的怕被人说不道德吗?也不是,可能更多是为家庭考虑、为了保护孩子。
除了张萌的案子,我想说说内蒙案。我想说内蒙古真的好了不起。判决非常直白,直指上位法是合法的,就必须按照上位法执行。虽然内蒙古太远,我没有太多信息,但他们也是开创了先河。
包括广东省,我对广东一直非常有好感。除了在几个一线城市中,广东应该是最为包容的地方。你可以在那里看到来自四面八方的人,没有歧视。曾经广东是一个计生灾难省。前几年开始,条例就有所变化了。广东也是个生育大省,比如汕头、潮汕,那边的风俗都是没有结婚就在一起。他们也是未婚生育,为什么就没有人说呢?
从任何角度来说,婚姻和生育真的没有太大的关系。有个人帮忙固然好,但这个人不合格,你是要还是不要呢?我认为更多的不在于社会道德问题,而是体制变革的问题,包括体制内部的人是怎么想的。
问题3:单身生育能领取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及当前出现被拒绝的个案原因分析
现在可以领到保险很重要的原因是,卫计委计生的角色在退出历史舞台。另一个原因是医保和社保的交接,它们正在发生角色转换。
之前我们申诉时援引到的一个法律规范是《上海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它的管理主体是社保部门,而现在生育保险由医保接手了。这个文件按理说要失效了,但在医保和社保交接之际,对于单身生育如何操作的规定,又没有明面的规定。
现在张萌拿到保险金后,有些媒体的报导标题是“上海开放了单身生育”,事实上没有任何官方途径表达过这个含义。直到张萌拿到保险金,我都是保持沉默的。以我在上海从业的经验来说,我其实一直没有那么乐观,或者说没有认为上海可能那么快地有进展。
现状是开始出现拒保的案例了。
从三月开始,生育金申请多了两个文件:一个“非必要选项”是结婚证,一个是前面说到过的承诺书。我认为现在出现有人能领取,有人不能领取的现象,是因为管理办法的缺失。没有明面上的规定支持单身生育,管理信息又缺失,所以申请之后审结期限到底是给还是不给?当他们看到报道反应过来的时候,开始拒绝一大批申请的人,包括传出了已经发放的生育金会追回的风声。
这个问题我想还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是承诺书,承诺书中要声明“符合国家政策”,非婚女性们自然都认为自己是符合的。第二,结婚证在全国各地并不联网,不能即时查到你的信息,所以它认为只能从你的生育证明中查看,如果只有母方的信息,可能就真的会被拒绝。
张萌也是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因为她申请得早,当时系统应对还不完善,所以她领到了。我看到后面被拒绝很多是以没有结婚证为理由。
如果真的诉讼起来,从法律角度还是很有意思的,可以打。所以我希望有更多人站出来。
已经领到生育金的单身妈妈,担心生育金有被追回的可能,或者担心被认为是骗保。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想法与上面的回答有关联:骗保必须有违法在先,但单身妈妈们认为自己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呢?当然合法。那就没有骗保的嫌疑。
如果拿出张萌败诉的案例,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那只是个案。我们又不是判例法国家,已经判决的案件也不能代表什么。”要是拿法律的理由来堵我,我也可以用法律的理由来堵你。
如果真的搞保险金追回,我们也可以搞一个集体诉讼。
在张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所有的官方机构,法院、街道、社保中心,全都在回避上位法。
Ta们不敢谈上位法。包括再审阶段,我们当时已经有了广东省可以领取的案例,法官就追着一个点猛打,ta说“有没有地方性的领取生育金的规定呢?”ta的潜台词就是“我们有呀,你就该遵守。”
但这个《管理规定》它本身的合法性在哪里?在一些案例中,判决书陈述的理由永远都有一句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完毕。”无论我们说再多,法院总是认为《管理规定》是对的,所以我们不能领。
但是究竟规定对在哪里呢?我的想法又错在哪里呢?
社保要婚姻证明,并且ta们认为的婚姻证明就是结婚证。我们认为的婚姻证明,是否仅此、只有结婚证呢?作为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定义,(不上传结婚证)就应该是合理行为。你不能给公民增设义务。法律跟着时代走,司法部门不应该仅仅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也应该清晰明确地选择和运用正确的法律条文。
如果问我对接下来单身女性领取生育保险金是什么样的态度,我也不能肯定。以我过去的经验来说,可能还需要打持久战。至于是否会被追回,我也不是很确定。
这么说,不是因为我消极悲观,我真的希望能做成这件事情。
如果你要问,张萌为什么那么积极勇敢地参与,律师为什么那么积极地参与?在这一整个事件中,我作为客观的第三方,对这个案件是有预判的,但也不妨碍我很理性地用法律的知识在法律框架下参与这个案件。
越参与越有一种感触,人就是这样进化的,这样产生大爱的。
总结一下
很多公益案件的当事人,一开始都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先站出来,然后才会变成一个代言人或是一个典型的标志。
我能够理解单亲妈妈的顾虑,甚至张萌领取到生育金后,我才和我的一些朋友说了这件事情,她们才告诉我她们也很支持,她们说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我听了非常受鼓舞。但这些并不是我的功劳,张萌自己是付出最多的,更是得益于后面的代理律师和社群的帮助。
生育保险金,少的2万,多的14万。张萌的孩子现在已经4岁多了。她这几年花在孩子身上的钱,远不止这些。她真的是缺这些钱吗?不是。重要的是这笔钱的意义。
其实主流观念已经发生变化了,如果做社会调查的话,我想支持单身女性生育的人应该是非常多的。未来我会继续,在法律的框架下尽我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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