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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法院与律师间当如何相互批评(下)——律师如何怼法官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评判法院裁决的职业伦理问题】

 

从人性角度而言,无论法官、教授,或是律师、公众,往往都本能地将自己视作最后、最高、最智慧、最公允的裁决者——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

——吕良彪

 

曾经,知名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孟勤国先生写了篇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学评论》上,从学术角度对绍兴中院、浙江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法官对其所代理的某起案件自由心证的“任性”进行了批评。孟文引得众多法官“抱团反击”,还有知名检察官微信撰文“拉偏架”,而当事教授、诸多学者、相关刊物主编亦纷纷撰文回应。演变成一起教授(兼职律师)当如何批评法官与裁判的公共事件。那么,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各自职业伦理的边界何在?

 


一、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应当如何面对批评?

 

1、法院裁决可以批评么?

这显然不应该是一个问题。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均应当公开。公开不仅包括为公众所知悉,亦包括被公众所评判,包括否定性的批判。——当事人的上诉与申诉,就是对法院判决最直接的否定与批判。

 

2、裁判法官可以指责么?

法官行使审判权,理应受到公权力内部以及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但司法审判的特殊规律,要求法官具备某种独立性、中立性,故非因贪腐或无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应被去职。司法独立性原则,使法官理应具备某种不应被轻易免职的职业特殊豁免权。——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官的行为不可以为公众所评判,包括被充当代理人的律师所评判。

 

3、批判法官及其裁决当受到何种限制?

对此,可参照沙利夫诉纽约时报案所确定之原则,即批评者有“实际恶意”。往往,刻意捏造方被视作“实际恶意”;此外,对法官个人过度侮辱、诽谤性语言应当受到约束(如南京法院对上诉状中写“操”字侮辱法官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而从法治的基本原则上考量,公权力是需要对自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的,是需要接受公众质疑与评判的。

 

所以,针对公众的负面评判,法官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与行使者,需要做的是平静、理性地进行“必要”回应:如果判决中已经充分说明,法官自可沉默;如果判决中未能说明,法官当补充说明即可。——无论如何,法官过于敏感的反击,甚至屡屡出现“抱团反击”,甚至连某些有特殊影响力的法官也加入到反击的“战队”,实在是一种不淡定、不自信的矫情。而某些法官、检察官文中透出来的某种阴阳怪气则确实令人深感遗憾。究其原因,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信、底气及在此基础上的宽容与淡定。——在强势的党政权力压迫与不信任的公众质疑间,法院实在缺乏应有的权威、公信与定力、法官实在缺乏应有的权威、公信与定力。

 


二、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应当如何批判法官及其裁判?

 

1、律师尊重法庭、尊重法律与批评法官、批评判决并不矛盾。

律师需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庭。法庭、法官行使审判权亦当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敬畏法律,是对法庭与律师的共同要求。

 

2、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辩护人原则上不应公开批判法官,以免事实上出现可能的诱导媒体影响司法。但,至少应当有如下例外:

其一,审判过程中出现明确的程序违法,或有证据的法官贪腐;

其二,审理过程中公检法或对方当事人单方出具对本方当事人不利之信息,而法庭不予制止甚至推波助澜的;

其三,一、二审裁判作出,案件出现阶段性结果,律师可进行评判乃至批判——最典型的批判便是上诉与申诉。此时公开批判,不过是上诉、申诉意愿与理由的公开展示而已。

 

3、律师有权自由批判法官及其裁判,只要不刻意捏造事实及使用明显不当的侮辱、诽谤或其他不当言论。个人建议,律师最好也应通过独立第三方媒体批判法官、判决。

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原本就是服务于当事人的,以自身名义批判法官及其裁判无可厚非。邀请第三方媒体进行批判,更多地是为了增强这种评判乃到批判的公信力。

 


三、教授的职业伦理:理性、中立、公允地批判

 

1、学者、教授批判法官、裁决,职责所在,天经地义。

作为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道分子”,对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法院判决进行公义与学理分析、评判乃职责所在。

 

2、学者、教授批判法官、裁决理当公允。

此等公允,并不排除学识、能力与修养的差异与限制得出的未必“科学”、未必“正确”的评判意见。但至少有两点应当限制或自我节制:

其一,与所评判对象原则上无利害关系,故不应当是相关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其二,不利用“体制内公共资源”帮助评判;

其三,不得以明显超出理性范畴的言论评判法官及其裁决。

 

3、学者、教授兼任律师担任相关案件代理人、辩护人时,同样可以批判法官、裁决,但应当公示律师或代理人身份。——毕竟,学者、教授,尤其是知名学者、教授,往往代表着社会公义、理性,而律师则是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代言人与“法律雇佣军”,这种基于教授、学者美誉而形成的公共资源,不宜“公器私用”。

 

通观孟教授《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一文,全文限于对证据采信与说理之评判,文中虽有“摆弄证据”、“滥用自由心证”、“裁判结果无理和不公”、“荒谬至极”、“荒唐至极”之类用词,但均属对法官行为之评判,且并未涉及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也就意味着孟老师此文既不涉及事实,也不涉及侮辱诽谤。至于否定性评价,完全在言论自由与学理评价的正当范围之内。

 

如果说孟文事件中可能存在瑕疵,或许便是孟教授身为武大教授,而《法学评论》又属武大法学院学术刊物,当避“瓜田李下”之嫌。但若是孟文完全具备应有之学术价值,如此“内举不避亲”亦不失为一种坦荡。

 

当然,如果《法学评论》在发表孟文时能够载明作者的代理律师身份,或在其后再刊发具有代表性的各种意见,很多分歧相信应该能够避免,讨论亦必将更加深入。如果能就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等)公共评论的伦理与规则产生建设性成果,则其意义又将超越孟文及其争议本身。

 

敬畏法律,是对法官、律师与教授的共同要求。教授没道理,还是法庭不讲理?——教授“骂”法官事件,不妨回归案件本身进行评判。无论法官、教授,或是律师、公众,往往都本能地试图将自己视作最后、最高、最智慧、最公允的裁决者——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导语|律师这种东西......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职业属性|律师高尚,可能吗?!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职业价值|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律价值|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政治价值|律师的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

文化价值|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商业价值|马云身后的律政佳人们

第二编  律师职业素养论

导语|律师的面子

职业素养|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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