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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疫情不应成为持续限制律师会见的理由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

        在疫情并未失控的情况下,以疫情为由限制律师会见,是一种以疫情之名的懒政。

        让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推进立法,逐步改变当下“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和加强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机制”

——题记




一、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近来承办了全国各地数起涉黑涉恶的专案,首先遇见的共同困惑便是当地公安机关以种种名义不允许律师会见。有的当地辩护律师与公安交涉无果后愤而向检察机关投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依法改正错误。公安机关甚至以所谓该辩护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交往密切涉嫌成为团伙成员为由,强令当地律师退出,以此变相拒不改正错误。


我们作为外地律师介入后,通过与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政法委积极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辅之以法,基本上都能够在第一时间顺利会见当事人——类似事件发生过不止一次,所幸在我们顺利会见若干次后,侦查机关也开始允许当地其他律师会见。


我为什么要想方设法、软硬兼施地一定要会见到当事人?因为被羁押无助的当事人,如同被强行按到水底让你透不过气来,这种窒息感所形成的强大压力容易使人意志崩溃,不仅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常常会违心地承认一些本不存在的东西,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这样的时候律师的会见(其实讯问的律师在场更为关键)格外重要,这就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从水里拉上来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二、“疫情”加剧了“会见难”这一司法深疴,成为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堂而皇之的“正当理由”


笔者结合自身体会总结出当下律师会见难的三大成因及其对策(点击即可阅读。而庚子年初开始的新冠疫情,则使律师会见难度进一步加大,不仅远程预约会见、视频开庭甚至成为某种常态,看守所等也提出各种“安全”保障要求,各种非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措施都变得堂而皇之。某些地方甚至变相出现所谓“必要、非必要性会见”的审查,仅仅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各会见一次,其他情况下律师会见即为“非必要会见”——即使被告人要求看守所电话通知律师会见之后,律师仍然见不到当事人。笔者不久前在某地参加涉黑案件的视频审理,庭审过程中即直接批评法庭不仅采取此等损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审判方式——因为就在当月,法院的庭审直播网就直播了同一法院、同一法庭甚至同一法官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就是在当庭受审。而在疫情并未失控的情况下,以疫情为由限制律师会见,同样是一种以疫情之名的懒政。而这种限制的任性程度,往往与一地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程度成反比,越是发达地区越是规范,越是欠发达地区越是一味限制。


那么,律师如何才能依法会见被关押的当事人?


1、采取“视频会见”、“网络预约”等治标不治本措施的同时,增加看守所的建设切实增强会见的场所,延长会见时间

 

解决当下这种律师会见难,所谓“视频远程会见”貌似是一种无奈而现实的做法,但显然不能替代面对面的交流,而且远程会见的私密性更无法保障。网上预约是一种很好的办法,但律师会见总量与看守所提供机会有限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笔者这次去山西会见,网上预约已经到了一周以后,而且网上预约需要事先到看守所的机器上注册而那机器偏偏还坏掉了不知几时能修好!

所以,在采取前述“便民措施”的同时,还是需要尽量增加律师会见的场所,延长律师会见的时间——如周六、周日的会见——毕竟,休息日当事人也是在被羁押,同样需要计算相应期限。


2、当下司法环境之下,律师要抱团取暖相互配合;同时勇于、善于进行沟通与维权,尽可能减少因权力任性人为造成的“会见难”。


首先,律师之间相互合作,配合彼此办案,赢得依法会见的权利。例如当地律师被限制会见“不便”放手维权,就需要外地律师的介入:一是与案件及当事人此前无瓜葛,不存在涉案的风险;二是受当地势力限制乃至威胁的情况相对要超脱得多;三是有外部力量的介入,对权力过于任性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约束。而当地情况有本地律师参与时工作起来更具针对性。

 

其次,团结与合作是律师永恒的话题。当地合作律师事先安排好异地律师再赶过去会见——无论网络预约,还是事先排队,或是提供其他帮助——我参与的很多案件,都是如此操作。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律师尽可能早些到、会排队、善沟通也都是在同等条件下率先获得会见机会的重要因素。


3、加强对“司法任性”的有效约束


司法实践中,笔者会采取多种“灵活”措施应对会见难,甚至包括请校友、学生与看守所沟通、打招呼——想方设法维护当事人权利乃律师职责所在,也不得不豁出去吧,但这对于个案而言或者是一种解决办法,对司法环境而言则是一种逃避,核心还是要有效约束权力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过于任性”。网上时常可以见到的“网络声讨”是一种抗争,往往可以起到作用也容易激化矛盾。我更习惯于创造机会与直接决定限制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沟通,同时将相关开发部报关同级检察机关、当地政法委及上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而做这些工作的同时,同样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素养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每个律师自身及其团队的“份量感”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各位参考“辩护的技术与喊冤的艺术(点击即可阅读”。



三、让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推进立法,逐步改变当下“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和加强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机制”

 

“会见难”当下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羁押的人数相对太多了。因为中国的司法传统都是“犯事”了就该先抓起来再说,想要取保得经过各种审查(理论上和现实中也都带来更多“寻租”机会)。这不仅与“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原则相冲突(《常识|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不一致——相信中国公众对周立波在美涉枪涉毒案和华为孟总在加拿大受审案中,周、孟二人都是取保在家而且“体面”受审印象深刻。——毕竟,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应该被推定为无辜的。对无辜者自然应当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而且,当下这种由侦查(调查)机关一家即可决定长期剥夺公民自由的做法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之下,被羁押的人数大大降低,律师会见难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缓解。


长远看,如何让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这才是从制度上解决会见难问题最重要的治本措施。



当下,全国政法队伍正开始经历一场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最高领导(避免敏感不能发出,下同)强调“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此番“扫黑除恶”,打掉了很多“保护伞”,不少昔日高高在上的执法者甚至政法系统领导干部一朝沦为阶下囚。所以,我们的执法者理当心存善意,正确使用权力,严格依法善待他人同时也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几次连续开庭到深夜,我都禁不住说:连续这样开庭大家确实都太辛苦了,但无论如何总比被告人在里头要好得多。笔者亦曾经在法庭上多次强调: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安全。因为“对一个人(包括被告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这种制度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一定可以幸免。”(孟德斯鸠语)——你今天限制别人见律师,明天你自己或者身边的人——毕竟,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别人见不到律师甚至饱受刑讯而无力辩白的今天,就是你我每一个人同样命运的明天。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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