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恒大的购房人注意了,最高院判例: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请求权

法律之道 2022-05-13
好课推荐:【12月9日--12日  上海】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公司法律实务暨公司纠纷争议解决高级研修班

近期有消息称,恒大部分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人是否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请看最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孔凡靓因与被上诉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19)新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凡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魏宏渊,被上诉人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韬、王远到庭参加诉讼,中银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孔凡靓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查明事实,新盛公司与中银公司、杨岩森、赵心、华厦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经新盛公司申请,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中银公司名下呼国用(2008)第00137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相关房产办理了财产保全,其中20层查封的范围为1-25号房产。在上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法院又根据新盛公司的申请办理了续封手续,孔凡靓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新盛公司辩称其申请查封的系20层1-25号房产,根据孔凡靓的购房合同显示,其购买房产的房号为20层20071号、20072号、20076号、20077号、20086号、20087号,故新盛公司并未申请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经查,根据孔凡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20层平面图及中银公司所作广告的20层平面图显示,20层整层共计25套房产,新盛公司总计查封了该层25套房产,系整层查封,孔凡靓所诉房产位于20层,包括在被查封房产范围之内。新盛公司该辩称意见系因中银公司对20层房产的编号与房产管理部门的编号不同导致,且新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层除25套房产之外还存在其他房产的事实,故其该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孔凡靓虽然与中银公司已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5年5月1日之前,即2015年1月20日,执行法院已对案涉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法院查封之前孔凡靓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据此未支持孔凡靓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妥。孔凡靓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错误,本案应适用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根据孔凡靓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产的用途为“仅作商业使用”,并非用于居住。孔凡靓上诉主张其购买上述房产系为了居住,该主张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用途矛盾,亦与其一次性购买六套房产的行为相矛盾,且二审庭审中,孔凡靓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并非呼和浩特市,据此本案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孔凡靓主张适用该条规定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孔凡靓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中银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孔凡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孔凡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飞
审   判   员  陈纪忠
审   判   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邹军红
书   记   员    赵国亮

欢迎关注

感谢您的浏览阅读,如感觉本公众号文章于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向朋友推荐:法律之道。本公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在这里,小编也恳请大家,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继续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本公号 法律之道 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


长按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可关注

往期精彩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查处
新疆检察院原美女副检察长李钰严重职务违法!
那些嫖娼之后写日记的牛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民诉法将调整修改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
必须整改: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律师、律所设立或参加律师联盟等,律所过度商业化运作等。。。
重磅!两高一部共同发文: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2021)
最高人民法院:一人有限公司证明不构成财产混同的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审判涉合同类案件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
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重大改革!法〔2021〕242号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工类案件 11 个问题的实务解答

触目惊心:十八大以来14.9万名法官检察官离任!2145名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同案不同判!北京四中院VS苏州中院

律师工具书好书推荐!

最高院民一庭: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案件审理11个最新裁判规则

行政处罚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与裁判思路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