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窗:我们在采访中发现,业委会主任的结局通常都不太好。您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吗,是为什么呢?对业委会成员的监督和保护机制,应该怎么建立?王德福:现实中业委会主任一腔热血上任,最后心灰意冷退出的例子很多。相应的,小区治理,也随着业委会主任的上台下台,展现出一个“乱”与“治”不断交替的周期。其根本原因,是小区这个陌生人社群很难内生出选择性激励,让为众人抱薪者,冻毙在了风雪中。好在,周期交替中,业主们关于社区治理的经验、共识是在不断累积的。实践中要想达成对业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督和保护,有两个重要机制。一个是信息公开机制,业委会通过主动及时地公开有关信息,尽可能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与不信任。身正不怕影子斜,业委会主动及时地信息公开,本身就是面向全体业主的纯洁性宣示。另一个是组织化的保护机制。如果在业主自治过程中,有业委会成员(甚至是另外两方——物业、业主)受到了打击和污蔑,社区基层组织应当主动出来搭建平台,促使问题获得民主、公开、透明的解决,必要时候还可以引入外部专业资源,来帮助问题解决。南风窗:但是我们在采访当中发现一位社区书记,他说自己会刻意跟业委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曾经就有人在一次“站出来”后,被抨击说是“保护伞”的。王德福:我很理解这位书记的顾虑。从普通人的角度讲,谁愿意给自己惹麻烦呢?不过话又说回来,作为一名社区干部,还是要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这是基层干部作为一方居民的主心骨,应该承受的那一面。更重要的是,社区干部要有站出来的底气。要知道,你在介入的时候,并不是以私人身份介入,而是以组织身份介入。这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组织行为。基层组织对于业主自治的保护机制,是一种制度化的机制。书记本人的意愿和能力,可能会影响机制发挥的效果,但机制本身是稳定的,是提高业主自治应对各种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南风窗:我们应该怎么培养业主自治的能力?业主自治需要什么样的能力?首先是完整的权利认知与行使能力,这是针对普通业主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权利是包含义务的,权利的行使是以不损害其他人为前提的。我们要学会在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群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业主自治的基础。另外几个能力是决策和执行能力,组织和监督能力,激励和约束能力,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协作能力。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南风窗:有人说业主自治是一个民主的训练场,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王德福:我觉得,业主自治是中国城市里最具烟火气的民主实践形式。要注意,业主自治是一种生活民主、社会民主。它发生在社会领域,解决的是生活小事。不要把它与国家政治领域里面的政治民主做简单化、浪漫化的想象,不然就会对业主自治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伤害。生活民主,本质上还是一种社会合作。借用毛主席当年的一句话: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
(注:曼瑟·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一个专有名词——“选择性激励”。它指的是为了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可以选择各种手段来促成大家的合作。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选自 王德福(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著 《群众的时代》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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