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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总局稽查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2018-01-18 来源:食药监总局 食品药品安全网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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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9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局飞行检查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质量手册,而是照搬××公司制定的质量手册;库房内存放的食品原料白砂糖未索取供应商资质;进货查验项目不全,有些项目你公司不能自检,未向供方收集检验报告,也未定期送检。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1日对你公司检查,你公司未完善相关索证索票记录,未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16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局飞行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完善相关索证索票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9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9号]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12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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