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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总局稽查局]执法案例文书

市监小兵 2020-12-07

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时间每次发一篇相关的文章,发文时间为中午12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可以进群积极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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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健罚〔2016〕9号

当事人:××医药商场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6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转来的投诉,有消费者现场投诉其在你商场购买的1盒××牌多种维生素咀嚼片和3盒××口服液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你商场进行调查。消费者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购买的上述两种保健食品及购物小票。经查看,××牌多种维生素咀嚼片保质期至20160306,××口服液保质期至20160301。

经查明,你商场于2015年10月28日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牌多种维生素咀嚼片(生产厂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生产日期:20140307,保质期至20160306),购进价格为25元/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于2015年11月3日从该公司购进5盒××口服液(生产厂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生产日期:20140302,保质期至20160301),购进价格为12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2016年5月26日,你商场将超过保质期的1盒××牌多种维生素咀嚼片及3盒××口服液售出,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为44元。上述两种食品已销售的经核实尚在保质期内。针对你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我局对你商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商场立即改正。

相关证据:

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医药商场电脑台账复印件;销售小票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医药商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药商场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商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数量较少,货值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立即对在售的保健食品进行排查,且投诉人因及时发现未食用上述保健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向你商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健罚告〔2016〕9号],你商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商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4元整;

2.       罚款5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44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6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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