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关注的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
细则正式出台
对市民关心的社保、离婚和新政执行节点等
进行了解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1.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一)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一)《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条执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八、其他购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7月29日
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2020年7月15日,市住房建设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文后链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但入深户未满3年,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答:有。深户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多次离婚记录的,婚姻状况是否只追溯最近一次离婚?答:不是。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一次以上离婚记录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即追溯3年内所有离婚记录。三、《通知》实施前,已支付购房定金或购房款,但是还没有网签,是否受该政策影响?答: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的(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字样,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证据),视为已经办理网签。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四、深户年满18周岁,但之前购买的是少儿医保,可以买房吗?
答:不能买房。《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在本市就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包括少儿医保。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买房吗?答:不能买房。由于未成年子女无法按照《通知》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故不可购买商品住房。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购房后如何办理产权登记?答: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一方的名下。七、我已入户满三年,2018年前已经缴了3年以上社保,但2019年中断一年,今年又开始缴,这种情况还能买房吗?答:不能买房。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八、我是深户并已缴3年以上社保,现在我退休了,无法继续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购房?答:深户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在本市退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九、深户已缴3年以上社保,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社保断缴,是否可以买房?答:不能买房。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十、贷款记录和名下房产都是指深圳本地的吗?外地的算吗?答:家庭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贷款记录都算,房产记录限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答:港澳台人士购房,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符合购房条件的港澳台人士申购热点楼盘时,还需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建字〔20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
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二)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四、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五、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严控认购人数,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楼盘销售方案报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六、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
进一步完善交易价、评估价、登记价“三价合一”制度,房屋抵押合同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网签,未经网签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
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中介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报送二手住房挂牌和成交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0年7月15日
来源:深圳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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