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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限高"后冒名乘坐高铁被擒?看法院如何善意文明执行

善意文明执行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01-18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企图“冒名”使用他人高铁票乘坐高铁,这背后有何隐情?法院又将如何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行处理?本期有法执说,让我们走近一张“冒名”高铁票背后的故事。

身背三件执行案

       拒不执行被限高


2019年7月,小郭因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法院判决归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6月、7月,小郭因与小杨、小周合作承接工程项目,迟迟不返还二人保证金,被法院分别判决归还小杨、小周保证金尾款。


由于小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三件案件原告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多次不定期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小郭的财产,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履行义务,于是上海闵行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偷梁换柱”乘高铁

         “火眼金睛”终被擒

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小郭不能进行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为去北京看病,在没有向法院申请单次解禁的情况下,小郭通过让他人购买高铁票,本人购买普通车票的方式,先进入高铁站,趁列车行将开动之际,再用他人高铁票乘坐高铁,以逃避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7月29日,公安部门民警通过对客流变化和人员信息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违反铁路实名制乘车规定,企图乘坐高铁的小郭,并将其当场抓获带至公安部门,确认了小郭扰乱正常乘车秩序和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警法联动释法理

       善意执行解纠纷

公安部门及时将情况告知上海闵行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得知情况后,立刻驱车前往公安部门。被执行人被带到法院后,仍消极对抗,推脱责任,以种种事由回避执行案件。


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小郭终于袒露心扉,称他近年来做生意亏损,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三起案件的债务,此次违反限制消费令,是为了去北京就医。意识到自己没有充分认识到法院裁判与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希望法院能够给自己一个机会。被执行人当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获得申请人谅解,并作出分期还款的承诺,保证配合案件执行。


法院对被执行人小郭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教育,身患疾病外出就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请单次解禁,其行为违反限制消费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但是由于被执行人身患疾病,此行是为治病,主观动机情有可原。而且公安部门处理期间,为被执行人小郭进行了医学检查,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会恶化其疾病,耽误治疗进程。因此,法院决定暂不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违反限制消费令,可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执行协作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限制高消费的网络越织越密,妄图通过“偷梁换柱”、“借名消费”来规避限制消费,终究会败露无疑。


但是法律也并非无情,在被执行人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这些特殊紧急事由包括个人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经法院审核属实,人民法院将通过系统单次解禁,在解禁期限内,可以购买高铁、飞机票。


限制消费的措施愈发严密、严格,不要妄图耍小聪明规避执行,法网恢恢终究会自食恶果。如果有特殊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会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与单次解禁,满足被执行人的合理需求。

(向上滑动翻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作者 :执行局  张程龙 周青松

责任编辑 :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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