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想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勇往执前
卷首语
“司法白条”“一纸空文”曾是人民群众表达执行难的口头禅。近年来,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胜利,执行理念、执行制度、执行规则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行问题,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勇往“执”前》系列内容,帮我们正确认识“执行难”,最大程度凝聚起共同破解“执行难”的向心力。
本期内容:财产类案件执行的六大问题
法律文书生效后,胜诉方如何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当“主动履行”变为“强制执行”,如何进一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真金白银”地进入自己口袋?被执行人想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关于财产类案件执行的六大问题,本期闵法君带您一一梳理。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在学会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前,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广义的财产保全,包括审判阶段的保全和执行阶段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如何线上提交保全材料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审判阶段的保全申请,除了传统的线下提交相关申请保全的材料外,还可以采取线上方式申请诉讼保全:
01
打开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选择“当事人”选项下的“诉讼保全”选项
02
点击“添加保全申请”选项
03
选择相关的案件,填写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实时在线查询诉讼保全申请审核情况。
三、如何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被保全财产的线索,但如果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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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发布的
《律师平台功能新升级——电子调查令》一文
四、进入执行阶段后
是否还需要重新申请保全
诉讼阶段对被保全财产作出保全措施后,除保全期限届满外,无需再次在执行阶段申请保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五、财产保全是否存在有效期?
● 对被保全银行存款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 对被保全的动产,包括需要登记的动产例如车辆,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 对被保全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保全期限最长为三年。
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将向申请人送达保全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会明确载明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期限以及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六、执行阶段如何防止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可以与申请执行书一并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法官会利用功能强大的财产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网络资金等九类信息。一般而言,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会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特别是执行裁定书中会载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人执行人应该注意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期限,在到期前按照要求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免因超期而解除的现象。
文字来源:执行局 谢天宇
责任编辑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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