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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追尾引发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闵法拍案

以案释法的 上海闵行法院 2024-01-18


网约车,是一种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出行的新型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其“互联网+”的特点不仅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同时也为众多的网约车司机带来了可观的收入。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约车上路运行,与其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追尾网约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参与交通活动时发生事故,造成了网约车损坏维修,对于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赔多少?本期闵法拍案为您揭晓!




2021年8月,陈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因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驾驶网约车同车道前行的宋师傅发生碰撞,导致宋师傅驾驶的网约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宋师傅无责任。



宋师傅持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自事发前一年起使用涉案车辆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并以此作为日常收入来源。事故发生时,宋师傅正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本次事故导致该车辆送修5天,期间车辆停运。就车辆停运的赔偿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以开网约车为营生手段。被告追尾原告驾驶的网约车,导致网约车受损送修,维修期间车辆停运,保险公司拒赔,故主张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6,000元。


被告辩称:

对事故发生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原告从事网约车工作,结合被告自己从事过网约车司机工作的经验,本次事故导致原告的网约车维修确实存在一定的营运损失,但原告现主张的金额过高。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结合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实际维修天数、事故前三个月原告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的平均营运收入水平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维修产生的停运损失3,000元。




Q1:网约车的停运损失是什么?谁来赔?


 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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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宋师傅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驾驶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进行合规的网约车服务活动,可以获得合法收入。其网约车受损维修期间未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营运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收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赔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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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约车属于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




Q2:停运损失可以进保吗?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进保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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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既然支付了保险费,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与己无关。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正确。驾驶车辆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具有高风险,交强险是必买的强制保险,而随着公众法律意识及风险分散意识的增强,大多数车主还为爱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一般情况下,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拒赔也有条件:

--------------------------------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驶、停产等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其次,商业险能否对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需考量商业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保单或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免于赔偿或者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并且保险公司就该免除己方责任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该保险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停运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停运损失,需审查保险条款有无具体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有无对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Q3:如何确定合理停运损失的考虑因素?赔多少?


 根据一:车辆的停运时间 

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支持。



 根据二:损失的具体范围 

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考虑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停运损失但该损失不应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合规网约车不仅为公众出行提供了便利,还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司法支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规范发展,在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的要求是满足“合法、合理”双重条件。


一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使用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应保持一致。


二看停运损失金额是否合理:损失的赔偿通常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因此,网约车驾驶员应提供有效证据,合理维权;侵权人也应积极应诉答辩,拒绝“狮子大开口”式的不合理诉求。





黄慧敏

上海闵行法院

七宝法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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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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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网络

责任编辑 :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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