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导读及全文 | 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欢迎点击上方 TMT法律论坛 关注我们
导读
Law
★
News
★
9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条,与2022年3月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呈现如下调整方向:
1、体现差异化监管要求:如将“弹窗信息推送必须经过人工审核”修改为相对弹性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我们理解,这一修改体现了分类分级监管的总体态势,对于服务规模大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注]提供者,或仍应确保配备人工审核以补充其他审核机制。
2、强化对用户权益的保障:以结果为导向,弱化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主观恶性或行为违法性的强调。如将“不得恶意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差别频次推送”修改为“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
具体而言,《规定》聚焦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主要针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如下要求:
遵循正确原则方向: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落实制度建设: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建设清朗内容:禁止推送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恶意翻炒;
遵循资质要求: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法经审核同意或取得相关许可,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规范推送新闻信息:依据网信办发布的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执行,且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提升信息多样性: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渲染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健全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规范广告推送:弹窗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确保能够一键关闭;
打击虚假流量:不得恶意引流跳转、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和流量劫持;
加强外部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
早在2000年9月25日,我国便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管理,并于2011年进行修订。2021年1月,网信办再次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式稿暂未公布,但近年来,相关配套规范的出台速度明显加快。截至目前,网信办已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陆续发布了如下重点规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1月4日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28日发布;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6月14日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6月17日发布;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6月27日发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呈现强化态势,并展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进一步强调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用户权益的保障:如与2015年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需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IP地址归属地、专门标识特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账号的服务资质;
监管范围扩大:如2016年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仅规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而新版规定则将监管范围扩大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除应用商店外,也包括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监管精细化,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如新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等;
强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额外加成要求。
了解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注]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正文
Law
★
规定
★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第四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中伦解读
域外关注
本期编辑:陈瑊 陈煜烺 林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