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观察》精华版|耿鹏鹏 罗必良:“约束”与“补偿”的平衡:农地调整如何影响确权的效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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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与“补偿”的平衡:
农地调整如何影响确权的效率决定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2期
一、引言
同样是明晰产权的农地确权政策,为何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具有显著差异?被广泛接受的理论解释是地权安全性假说。农地确权的经济绩效具有情境依赖性。原有地权安全性以及农户由此形成的“记忆”,会对农地确权的行为响应及其经济绩效产生重要影响。以往的研究将调整经历刻画为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从而判断:无农地调整经历的农户由于地权安全性感知最高,也因此成为确权政策响应中最具潜在效率的群体,且随着调整程度的加深,农户的产权安全性感知将与确权效率同步下降,呈现出线性变化的趋势。
这一解释并不完全具有合理性。一般而言,行为主体所经历的事件使其形成先验态度(McGuire,1964)。这意味着,将未经历农地调整的农户定义为原有产权安全性最高的判断并不准确。行为经济学和行为心理学认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并非是独立选择的,而是嵌入社会网络而受到周围群体信念、价值观及其认知的影响,尤其当行为主体对情境缺乏把握时,通常会参照、模仿周围群体的信念、认知和行为选择(布赖,1987)。所以,未经历过农地调整的农户,其产权安全性感知并非是明确的。由此,单一地从地权安全性感知视角来讨论农地确权的经济绩效,可能导致研究结论的不一致。
为弥补这一研究不足,本文从国家和集体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视角重新诠释农地调整和土地确权的制度内涵,为前期农地调整经历如何影响后期农地确权的农户行为响应寻求逻辑一致的解释,由此揭示不同农地调整经历的确权农户农业生产效率的实现机理。
二、理论分析
(一)农地确权效率的决定机理:理论线索
农地调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农村普遍发生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人地关系变化而进行的农地调整,不仅能够响应农民对地权分配的公平诉求,而且也能够满足维护社会稳定的“国家意图”;另一方面,当地方基层政府试图完成国家任务(如2006年之前的农业税征收)而将农地调整作为动员手段时,往往也能够获得上级政府一定程度上的“默许”。由此可以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内含的土地均分制度安排以及由此诱发农地调整的初始动因,都多少存在“国家制造”的性质。诺斯的国家模型指出,国家通常是以一组服务即保护与公平做交换以获取“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因此,就国家理论而言,被普遍诟病低效的农地调整本质上更多地表达为保障国家税收与社会产出的一种“约束机制”,特别是在中国农业税尚未取消的时期,农地调整对完成国家的产量目标及农业税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农地调整“约束机制”本质上成为一种通过产权管制,防范、纠正和约束农民的消极经营行为,并激发农民生产性努力的激励机制。
中国政府通过产权强化“归还”农民被“删除”的产权权属,减少或放松对产权权能的限制。这也赋予农地确权以还权“补偿”的含义。农地确权“补偿机制”的特点在于,无论是否曾因“约束机制”而遭受损失,农户都将获取同质的农地产权尤其是剩余索取权“补偿”。由此,农户在农地调整中遭受“约束”的程度是不同的,但通过农地确权获取的“补偿”却是同质的。人们的行为因奖惩机制而得到强化或削弱(Spence and Spence,1967),进而形成不同预期,这或许是确权政策所诱发的行为响应与绩效差异的根源。
(二)“失而复得”与“唾手可得”:两类情形的进一步讨论
1.农地确权、“失而复得”的行为响应与经济效率。农地调整“约束机制”隐含着农户农地产权残缺的基本事实,通过农地确权,农户将获得“失而复得”的较为充分的剩余索取权。然而,农民对农地确权的行为响应具有情境依赖性,其中,农地调整经历尤为重要。对于在“约束机制”中损失较小的农地小调整农户而言,农地确权政策完全可以弥补家庭损失,从而强化对确权政策的信任,并在“补偿”激励下改善农业经营绩效。对于经历农地大调整的农户而言,失地“约束”的强烈先验认知与农地确权的赋权“补偿”依然处于权益失衡状态,一旦“补偿”的收益不能弥补“约束”的损失,显然将难以诱导其生产性努力。
2.农地确权、“唾手可得”的行为响应与经济效率。未经历土地产权争夺但依然获取确权“补偿”的无调整农户,实质上形成了“唾手可得”的农地产权。由于先验认知的缺失,从调整走向稳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并不能对农地无调整的农户形成事实上的安全强化和生产积极性的激励。对于未经历过农地调整的农户而言,农地确权之后所获取“唾手可得”的地权并没有相应“约束机制”的制约,基层政府(村集体)作为“裁判员”的地位逐渐弱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将可能导致农户生产努力的下降并诱发效率耗散。精神分析学理论验证了这一逻辑。弗洛伊德(1986)认为,本能发泄形成的内驱力与思想和现实形成的阻力持续对抗促使人们进行妥协性选择,较低妥协性(较易获取)的事物将弱化行为主体本能发泄的内驱力,导致主体难以捕获更多资源和珍惜已获取的资源。未遭受农地调整损失而获取“唾手可得”的剩余控制权,将弱化农户对农地的重视程度,也无法形成较强的生产激励。
基于此,可以得到区别于以往文献的一个重要观点:农户所经历的农地调整,随着调整程度的加大,其对农地确权经济效率的影响并非是线性关系,而将呈现为“倒U”型。
三、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四、结论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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