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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一定悲剧吗?

2017-12-04 纸片人 环境问题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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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共享单车走入中国城市百姓日常生活的元年,街头五颜六色的各种共享单车成了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共享经济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和投资的风口。

共享是悲剧还是喜剧,在“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模式出现之前,专家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几轮的讨论。


1968年生态学家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文《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假设牧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过度放牧以获得最大利益,最后必然导致草场退化。哈丁的结论是:“虽然每个人普遍克制对大家都有利,但个体受到各种刺激却常常阻碍那样的结果成真。”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取消共享,变成私人化,一种是政府管制。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教授Carol Rose在1986年发表《公地喜剧》(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提出:在私有财产和政府控制的公共财产之外,还有一种“共享财产” ,既不完全由政府控制,也不完全由私人控制,而是被集体享有,并由享有者共同管理。以公共广场为例,在公共广场举办节日庆典、舞会等社交活动,参加的人越多,对每个参与者意义越大。与公地的悲剧相反,这是一个公地的喜剧。


1990年,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出版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Governing the Commons)。她认为,公共资源是可以不被破坏的,因为人们能够认同对公共资源的长期保护优于个人利益。之所以打破规则追求个人利益,是因为监督不够以及惩罚力度太小的缘故。共享本身就是强大的管理机制,需要的只是设计原则,让参与者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奥斯特罗姆由于其对经济治理尤其是公共经济治理方面的分析而与奥利弗·威廉姆森共同被‎授予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她也是第一位获得此项荣誉的女性。


奥斯特罗姆对世界各地上千年的资源共享历史,从经济学和人类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对以往共享资源管理的成败做出了解释。她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的概念: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资源系统是指地区居民公有的牧场、渔场、灌溉系统、森林等,资源单位是个人从资源系统占用或使用的资源量。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对于资源的使用或占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对于资源的使用或占用;竞争性是指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使用或占用的量多了,其他人可以使用或占用的量就会减少。


这里引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中的一个案例来说明公共池塘资源及其管理模式。瑞士的阿尔卑斯山地区,超过80%的村落都采用农田私有而草地、森林和荒地共享的混合管理模式。托拜尔村(Törble)是这些村落中的一个典型。该村约600位村民共同拥有阿尔卑斯山的高山牧场,其共享模式已经成功运行了800多年。

托拜尔村所在的山区山坡陡峭,在不同的高度有不同的小气候,降水量普遍偏少。几个世纪以来,托拜尔村的农民在他们私有的小块土地上种植谷物、蔬菜、果树和用作冬季饲料的干草。当地一群为数不多的牧民夏季时在集体所有的高山草场上放牧牲畜,奶酪制作是当地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224年,托拜尔村就已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土地保有权的类型和管理村庄共有财产的规则。村庄共有财产包括:放牧用的高山草场、森林、荒地、灌溉系统、道路。1483年,托拜尔的居民签署协议,正式建立了一个协会,对高山草场、森林、荒地的使用实行更高水平的管理。这项协议特别禁止购买了土地的外来者获取使用高山草场、公有土地的权利,禁止批准外来者砍伐森林。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自动转为拥有村民的任何权利。只有现在拥有土地和水权的村民,才有权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应该被接纳为村庄成员。明确界定的公共财产享用权被严格限定在拥有村民权利的居民中。


关于夏季牧场,1517年制定的规则规定:居民在高山牧场放养的牛的数量不得超过他们在冬季喂养的牛的数量。这条规则直到现在仍在执行。对于这条规则的执行情况由一名村庄官员监督。他有权对那些超过限额者征收罚金,并把这些罚金中的一半留归自己。


村里的法规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法规授予高山草场协会全权管理高山草场。这个协会的成员包括当地所有拥有牲畜的村民。协会每年定期开会,讨论一般规则,并选举官员。当选的官员雇佣员工,向滥用公共财产者征收罚金,安排夏季牧场的施肥,组织道路养护工作,重建被雪崩毁坏的畜栏或棚屋。相关的劳力征用和费用分摊,通常根据每个村民在牧场上放养的牲畜数量按比例确定。为了解决用于建筑的圆木和用于取暖的木材,村庄的官员先在一些树木上打上标号,然后用抽签的方法分配给每个家庭,这些家庭成员便有权利进入森林去砍伐那些打上了标号的树木。

虽然托拜尔村的高山牧场产量相对较低,牧场的生产力却保持了许多个世纪。严格的控制防止了过度放牧。通过在夏季牧场清除杂草和施肥以及修筑并维护道路,公共池塘资源不仅一直受到保护,而且得到了扩大。


类似于托拜尔村高山草场这样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成功案例还有很多,如:日本的平野庄、良木家庄等村庄的公地、西班牙巴伦西亚市的韦尔塔灌溉系统、菲律宾的桑赫拉灌溉系统……


奥斯特罗姆在对世界各地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成功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基本原则:

  • 清晰界定边界(哪些人可以使用公共池塘资源);

  • 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或资源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维护资源所需劳动、物资或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

  • 保证受规则影响的群体能参与到对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当中;

  • 确保团体成员的规则制定权得到外界权威机构的认可;

  • 建立一个由资源共享团体成员负责监管自身行为的体系;

  • 对违反规则的成员进行制裁,制裁的严厉程度取决于违规事项及其严重性;

  • 提供简便易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 自下而上构建公共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组织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打破了前人在公共事物治理上的政府管制理论和私有化理论模式,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组织的行为有效解决这个困境。这一理论为今天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奠定了制度设计方面的理论基础。


我们可以将共享单车、共享汽车、Uber上的专车、Airbnb上的房间、3DHubs上的3D打印机等视作公共池塘资源,那么我们就可以基于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8项原则来设计和构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资源的“人人共享”平台。

过去2年的共享单车大战已经近尾声,摩拜单车成为了共享单车领域的双寡头之一。摩拜单车之所以能够成功,除了摩拜单车的技术性能优于其它竞争品牌并获得众多风险投资机构青睐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摩拜单车公司在单车使用规则和平台制度设计上符合了奥斯特罗姆提出的8项原则:

(1)只有注册并交纳押金的用户才能使用;

(2)有具体的使用规则,在注册时用户默认接受相关规则;

(3)摩拜单车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公司投诉或提出建议,并可以影响到使用规则的修订;

(4)摩拜公司制定的规则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认可;

(5)摩拜单车的用户可以举报其他人的违规或破坏行为;

(6)对于违规用户可以采用扣除押金、拒绝服务、直至报警、诉讼等分级制裁;

(7)在APP中提供投诉、举报和沟通、协商途径,从而简便易行、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8)从城市到区域到全国构建了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从而更好、更快地满足本地用户的需要、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推荐有兴趣的读者进一步阅读: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图片来自网络

图文编辑:小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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