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愚人节笑话!投资千万元、可能触碰生态红线的项目,环评报告在抄作业!

梦见过蝴蝶 环境问题观察 2021-05-30
今天是愚人节,本着吃瓜不嫌大的态度,小编捧着前段日子网上深圳湾疏浚项目环评抄袭的新闻的瓜吃了好久。

大家都把目光放在了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呢?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全过程吧。


抄袭还不改地名?

按照往常环评报告的公示流程,几乎没有人会把上百页的环评报告通读一遍。可能是因为最近宅在家的人太多,也可能是因为链接有误后再次公示并发微博提醒了公众。

当然最主要的原因是抄袭太过于明显,深圳港报告的全文竟然有33处「湛江」字眼,甚至还有大段的错误写着湛江港。
在3月29日环评单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发布的声明中,“但在部分定性分析部分,因采用我所以前完成的报告作为模板,并提交了未完成的报告过程稿作为公示材料,导致存在较多“湛江”字眼等,部分分析内容中还有湛江港及相关规划等内容。”(我就是把自己的报告挪了过来忘了改了???)

除了抄袭外,该项目还因为生态红线、鸟类栖息地等生态影响引起较大争议。然而,该项目在短短一两天时间内就调查出“不在生态红线区”

那这个涉嫌抄袭的项目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小编来划一下重点。


建设项目的位置如图,《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提到,为更好地展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将观光航线连点成带,启动了向深圳湾大桥内侧延伸航线的研究,以满足游客全方位的“海上看深圳”需求。特色航道工程是“海上看深圳”游船项目得以实施的基础保障,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有利于提升现有航道的通过能力,与《深圳市综合交通“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环评单位是咨询单位,科学客观是底线

目前风向都指向了环评单位担责,这是毋庸置疑的。目前的道歉、回应也是环评机构和工程师。


但只有他们需要担责吗?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环评机构需要将其评价结论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并根据其中内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环评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公司,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地做出公正、实用的环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这个项目的环评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在如今无数眼光锃亮的群众努力下,大家又再次发现这家环评机构的环评资质居然过期了。

不过在去年环评机构资质已经取消了,资质过期这个问题先不说,但是在报告上签字的工程师及编制的相关人员是要对这本报告负责的。所以显然易见,环评机构呈现出如此的环评报告肯定是要负责的。

另外,在现阶段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小编也没有搜索到其报批前公示的相关信息(也可能是出问题之后取消公示了),如果是根本没有公示的话,这个环评的流程也是有问题的。这个项目总金额近千万元的项目,环评怎么也得占10%以上吧,拿出这样的报告实在是不应该。

那如果环评报告出了问题,环评机构及环评报告的撰写者需要负哪些责任呢?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至于编制单位会有怎样的记过或处分呢?感兴趣的人可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持续关注。


建设单位(业主)要负最终责任

目前的事件相关调查情况表示:该所于3月27日获知此事后,研究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该事件中涉及项目,确系由该所注册环评工程师承担,主要内容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知悉相关情况后,该所对事件正全面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如发现存在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后续将及时对外发布。

但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无论后续继续调查出怎样的结果,建设单位(业主)是逃脱不了的,要负最终责任。

依据嘛,我们可以看一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益相关方都要追责

环评报告的完成,除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其中牵扯的利益相关方还有很多。环评作为一条产业链,一本能被网友轻易挑出诸多错误的报告本就不应该走到公示的流程,这让我们不禁怀疑究竟有多少存在问题的环评报告在公示后无人问津?

如果将环评的问题只留给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环评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环评行业健康发展。

小编阅历还浅,工作经历也不足,私以为一份关系着深圳十三五规划的项目环评报告,基本完成了报告编写、专家审阅等流程,却被轻而易举地发现了抄袭的问题,很显然环评单位和编制报告的人员出问题了,那在这本报告在整个环评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人员及后果都应该出问题了。

附上一则采访,深圳市政协委员张学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环评报告作假,是一起恶劣行为。这个事件有几个关注点——
一是环评机构造假。这不仅要惩罚,而且要顶格处罚。这方面,我国2018年底通过的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详细规则,可以参照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造假是被社会人士偶然发现的, 我们应该举一反三进行彻查。
二是要查清为什么出现造假?背后有什么问题和原因?有无利益输送?这需要一查到底,给市民一个说法。这次9.2公里的航道疏浚,环评标的会是多少金额?就这样一个造假、抄袭来的环评,要花去纳税人多少钱!?
三是推动对中介机构的责任管控,使其真正发挥市场监督员、保护人的作用。中介组织是各种市场行为的裁判人、监督人,这个环节失控,就会损害整个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从这起事件看,深圳湾环境价值非常高,如果涉嫌抄袭的环评报告获得通过,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那就一定要追责。不然《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条文岂不是白写了吗?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会有怎样的调查结果呢?


继续吃瓜吧。



点“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