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法》新增10种罪名,一不小心容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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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刑 来源:刑事正义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如果不知道容易吃牢饭,赶紧看看吧。
一、捕食野生动物
去年,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不要再抓麻雀和蛤蟆了,已经有人被判刑,因为这两种小动物已经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只要是野生动物,抓来吃都可能涉嫌犯罪。这也跟年初突如其来这场灾难有关,依稀还记得在朋友圈火了的《一只蝙蝠的自述》。小时候每到冬天大人们都会到山上放套,套兔子、抓野鸡回来打牙祭,以后猎食这些野生动物(包括昆虫类),情节严重的,都会被判刑。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乱养外来宠物
现在有些喜欢标新立异有点小资情调的朋友越来越乐于养一些“外来”物种的宠物,比如鬣蜥,变色龙,缅甸陆龟,食人鱼,射水鱼,狼蛛,缅甸蟒蛇,土拨鼠,狨(一种猴)等等,根据新刑法这些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外来物种离自己的生活还很远,巴西龟很多人都见过、养过吧,它就是外来的100种入侵物种之一,很多人随意买来养养,然后随意丢弃或者放生,导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以后这种行为很容易触犯刑法。由于这种龟的生命力顽强,耐热和耐寒性都不错,同时缺乏天敌,所以很容易大量繁殖,它会抢占当地乌龟的生存空间,不加限制的话,甚至可能会导致本土物种灭绝。
这里还特别提醒那些喜欢放生的人们,以后一定要注意不是什么动物都可以随便拿来放生的,本以为做的是行善积德的事,却意外触犯了刑法。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干扰司机驾驶
最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此前也有个别人被判了刑,但大多是治安处罚了之,这次刑法修改,特地对这种行为专门量身定制了新罪名,实践中明确了刑法适用,实际上降低了入罪门槛。以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再任性了,一对司机不满就拳脚相加或干扰其驾驶,驾驶员不是你想打就能打,公交车也不是你想停就能停的。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组队境外赌博
大家都知道澳门赌博是合法的,一些爱赌人士吆喝几个哥们三五成群一起去澳门就是为了赌一把。澳门虽然是中国领域,但去澳门在法律意义上仍属出境,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也就是说以前不是事儿,以后属于犯罪了。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更有一些无视历史实际、先驱牺牲努力和民族大义的极少数人,或恶意炒作获取不法商业利益,或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冒天下之大不韪,趁机起哄,哗众取宠,博眼球,蹭热点,企图歪曲事实,诽谤、诋毁和侮辱一些历史民族英雄、革命先驱、抗日抗战烈士,恶搞英雄先烈,否定英雄行为,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坏英雄先烈的伟大光辉形象。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高空抛物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可以说这次高利贷彻底凉凉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说来理直气壮,可惜不适用于高利贷,这样看来这次高利贷彻底凉凉了,有些人只能偷着哭了。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八、冒名顶替
2020年,山东、江苏等地纷纷爆出多起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苟晶事件”,虽然最终证明苟晶就是一个为了抢风头的戏精,但是冒名顶替这种现像真实存在,如此背景下,冒名顶替“入刑”的社会呼声不断高涨。综观诸多高考冒名顶替案,其舞弊之猖獗,性质之恶劣,令全社会震惊。每一起高考冒名顶替案的背后,都有一个被改变命运的人生,都有一个希望破灭的底层家庭。这逾越了社会公平的底线,阻断了寒门学子向上流动的通道,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
对于危害严重的高考冒名顶替案,理当严厉惩处。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刑法现有罪名都难以适用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唯一可能有所关联的,是刑法所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但如此“曲线治罪”,不仅力度有限,而且极易导致难以追责的后果。因此,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一场“狗血剧”牵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企业高管加双国籍律师的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养女”案闹的沸沸扬扬,虽然最终的调查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可怜女主角只是一个“心机婊”,欺骗了大众的同情。但是现实存在的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关系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现场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所以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是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不论双访是否愿意,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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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版全在这:民法典+122个司法解释(新旧对照、匹配法条、修改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