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公证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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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私信接到咨询,问到老公基于某些原因,比如出轨求和好、家暴悔过等等,愿意把家里的房子全部约定给我。怎么做才能保证协议有效?
一、读者提得最多的是忠诚协议,但这类协议的效力非常脆弱,往往会被法院认为是一种道德约束,而不是法律约束。
详见两年前的这篇文章:《忠诚协议锁不住男人的贞操》(点击标题即可阅读),即使民法典实施了,我依然对该类协议持悲观态度。
二、读者提及的第二种就是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简单来说,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将某些财产约定为某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共有,而不附带任何条件。比如:
1.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女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2.男方把账户中婚前的100万存款转给女方,并约定女方名下的存款归女方个人所有。
3.婚后买了一辆车,登记在男方名下。现约定该车辆归女方个人所有。
4.男方婚前有一套按揭房,现在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有,各占50%份额。
5.男方婚前有一套按揭房,现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夫妻之间的约定,可以针对某一项财产,也可以针对某几项财产,甚至对双方的全部财产进行约定。
实务中,不少夫妻签了这类的协议,但没有来得及去做公证或者过户,作出财产让渡的一方反悔,引发了各类诉讼。
今年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财产约定是不需要公证/过户的,哪些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过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注解1】,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可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约定。
该条规定,这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那么,原则上只要财产归属约定清晰无歧义,双方就不能反悔。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注解2】特别规定了其中有一类财产,需要过户或公证,否则财产让渡的一方有权反悔。
这类财产就是一方的个人房产!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条司法解释只针对房产作出特别规定,而不是其它类型的财产,如存款、车辆、股权、土地等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献,法院可能会参照这条规定去认定是不是属于赠与。
我们还需要斟酌的是:
原文的表述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而不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
那么,这里的“一方所有”的房产,究竟是不是指一方的个人房产?
如果夫妻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男方将该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所有。那么,男方是不是将其原本拥有的房产份额,约定了给女方?
“一方在共有房产中的份额”,属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认为,自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一方所有的房产”具有明确的含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
理由在于(以下属于专业论述,不需要看论证过程的,可以跳到总结部分):
第一,原文表述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这里面包括“一方房产”变为“共有房产”的情形。如果房产本身是共有的,这条新规根本没有必要增加“赠与另一方共有”的情形。
把“共有财产“,约定为“与另一方共有”,这根本语法不通,毫无意义。只有“一方所有的房产”特指“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才存在“赠与另一方共有”的可能性。
此外,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本身包括“归另一方个人所有”(我的这项个人财产全部归你了)、“与另一方共有”(我的这项个人财产和你一起共有)的情形。
既然“赠与另一方”对应的含义是“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那么“一方所有”也自然对应“一方个人所有”。
第二,为什么新规特别强调“赠与另一方或共有”?
因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有些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另一方共有,比如各占50%。在实务中产生巨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不能任意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人吴晓芳法官认为,无论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有,还是与另一方共有,都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民法典》新规正是为了解决这个争议,才强调“赠与另一方或共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夫妻赠与”的这条司法解释,讲过其立法背景,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没有过户,赠与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受赠方主张履行合同,要求过户。
综上所述,夫妻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共有,才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在没有公证或者过户之前,赠与方可以反悔。
而夫妻针对原本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则不属于赠与,而是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没有来得及过户或公证,均不得任意反悔。
因此,我们可以把知识点总结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公证或过户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比如对方可能会把房子卖了,或者血口喷人说是胁迫下签的。公证+过户,永远不要嫌多。
最后,我们回顾开头举的5个例子,简单进行分析教学:
1.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女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这类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没有公证或过户,男方也不能反悔。
2.男方把账户中婚前的100万存款转给女方,并约定女方名下的存款归女方个人所有。
因为100万是男方个人的存款,属于赠与。但由于已经转账给女方(交付),没有公证,男方也不能反悔。
3.婚后买了一辆车,登记在男方名下。现约定该车辆归女方个人所有。
由于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或交给女方使用,男方也不能反悔。
4.男方婚前有一套按揭房,现在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有,各占50%份额。
5.男方婚前有一套按揭房,现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4和第5个例子,由于该房子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倾向于认为属于赠与。由于房屋还有按揭,暂时过不了户,应及时公证处理。
【参考资料】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节选)(《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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