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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问题。【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杨某某、肖某某等与曾某某、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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