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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再审申请人王长生因与被申请人汤雷军、一审被告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雷军、新疆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斌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王长生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徐 霖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佟锡尧书 记 员 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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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被多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