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走孩子14年,凶犯才判5年,合理吗?”
吴某,拐骗儿童罪,有期徒刑5年。
还有一名从犯,因包庇吴某,被判刑2年。
如此判决,令众多孩子被拐、全家失散多年的苦主,深感难以接受。
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是以多年寻子而闻名网络的孙海洋。
对如此判决,孙海洋以泪洗面:
“我的亲生儿子,自幼被歹徒拐走,失散整整14年,破碎的家庭,至今难以愈合。”
“导致我们全家的14年煎熬的凶犯,到头来只判5年,岂有此理?”
“这样的歹徒,判死刑都应该。我要为此上诉!”
前不久,有多次拐卖幼童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令孙海洋和众多受害者家属,感到大快人心。
相比之下,拐走孙海洋幼子的罪犯吴某,并没有将孩子出售、牟利,而是冒充自己的孩子抚养,以此为自家“传香火”。
按照相关法律,吴某是“拐骗儿童罪”,刑期最高只有5年,而非可以被判死刑的“拐卖罪”。
一字之差,结果天差地别,这也令孙海洋等受害家属,倍感困惑和愤怒。
——个中是非,尤其是当法条与普通人的朴素正义感明显抵触时,我们该如何评判?
这也令人想到一本书:当代学者陈碧的法律随笔集《正义的回响》,罗翔老师为之作序。
“一方面,尽量减少死刑、格外慎用死刑,乃至渐进废止死刑,确实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当代所有国家的大势所趋。”
“但另一方面,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经常出现‘强烈要求判处某些罪犯死刑’的民间呼声——笔者认为,即使不赞成其观点,也大有必要设身处地了解他们的遭遇和心境。”
书中的这些话语,也是理解孙海洋的一把钥匙。
十多年前,孙海洋是深圳的个体户,卖包子为生,生了个儿子,一家人的小日子和和美美。
突然有一天,4岁的幼子,在自家店铺附近“不翼而飞”。
多方打听后得知,孩子被陌生人(也就是此刻被判的吴某),用玩具车等连哄带骗抱走了。
心急如焚又不甘放弃的孙海洋,关了店铺,开始了漫长的寻子之旅,足迹遍布全国各地。
光是到处张贴寻人启事,到处有偿寻求关于孩子的线索,十多年里,就花了数十万元。
微博兴起后,孙海洋得到了网民的关注,其遭遇被拍成电影《亲爱的》。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孙海洋的孩子终于在山东某地找到了——孩子的“父母”是一户姓吴的人家,而孩子的户籍,则在东北黑龙江。
DNA检测显示,这个已经十多岁的大男孩,正是孙海洋的亲儿子。
然而,真正的父母,对这个半大孩儿而言,就像是陌生人……
“整整14年的离别,即使重逢,亲情也无法弥补。这样的家庭撕裂,和长久的痛苦,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为此,孙海洋强烈要求法庭对拐走自家孩子的罪犯吴某,从严从重惩罚,最好判死刑。
站在局外人的角度看,孙海洋的如此诉求,确实有些极端,也和法律不符。
但是,14年的失子之痛,和之后依然充满隔阂的亲子关系,意味着什么?如何才能够补偿?
反过来讲,假如我们遭遇类似的惨痛,又将作何感想呢?
较之白纸黑字的法条,和各种置身局外的高论,我们更有必要设身处地站在苦主的角度,多一些共情和理解……
当孙海洋听到法庭的宣判——只有五年时,顿时情绪爆发了,觉得罪犯被判得实在太清,完全无法理解。
他发出了要求判吴某死刑的怒吼。
很多网民也纷纷要求对吴某从重判决,最好判其死刑;
还有人质疑,为什么某些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可以被判死刑,但拐骗儿童自家抚养者,却量刑这么轻微?
——我们在理解孙海洋等苦主的同时,也有必要对此作出一些回应。
书中也有针对“拐卖”和“拐骗”的思辨论述,值得我们思考。
必须承认,拐卖孩子牟利,和拐骗别人的孩子后混充自家孩子抚养,犯罪性质大不相同。
拐卖,可以被犯罪贩子,作为长期的牟利手段,不断重复作案;
而拐骗孩子、自家抚养,通常只要得手一次,自家有了香火继承人,就会从此罢手。
拐骗孙海洋之子的吴某,并未继续作案,截然不同于多次拐卖儿童、罪行特别恶劣的累犯。
此外,“拐卖”意味着“钱到手后,孩子的生死祸福,我再也不管”,这对孩子的风险和伤害,远远大于将他人之子诓到自家、视如己出的“拐骗”。
刑法将“拐卖”和“拐骗”,区别对待,并无不妥。
尽管拐骗罪的量刑——最高只有五年——确有可讨论之处。
然而,也别忘记:重刑未必有助于减少犯罪。
很多拐骗犯,骨子里非常封建,对“男丁传承家族香火”的传统,有着近乎病态的执著。
这种病态执念,加上往往与之如影随形的愚昧和法盲,无论怎样的严刑重典,恐怕也无济于事。
即使通过严惩罪犯,为苦主带来一些心理安慰,也无助于让苦主的将来,生活能够更好地继续。
对孙海洋的孩子而言,“两边”都是“自己的家”。
曾经抚养自己长大的家庭,哪怕是拐骗犯,在情感上也可能比“血缘父母”,更加亲近。
毕竟,吴家对这个孩子,一直当作自家后代悉心抚养,并无虐待。
孩子的情感,同样需要考虑。
甚至由于比成年人有着更大的脆弱性,因此,当与孙海洋等成年人,发生情感冲突时,相关法律有必要更多倾向于孩子一方。
综上种种,你还会简单地质疑“量刑过轻”吗?
尤其是,我们更需要警惕“以暴易暴”、“轻言重刑乃至死刑”的原始正义观——不是以此苛责孙海洋们,而是以此自察、自省。
“有效补偿受害者,促使其日后的生活,步入良性轨道,这比简单地惩罚加害者,更有符合‘建设性的正义’准则。”
这是书中的期待和呼吁,也是检验“孙海洋案”的一把标尺。
须知,除了对罪犯的刑事判决,还有附带的民事赔偿。
法庭判决给孙海洋的民事赔偿,只有四十几万元。
对此,孙海洋长叹道:我当初花了14年到处寻找儿子,耗费的钱财,都不止四十几万!
这非但没有补偿什么,连过去的损失窟窿都填不上!
难怪孙海洋不服,其他有类似遭遇的苦主们,更是一片哗然……
书中多次谈到,国内的刑事案件,哪怕极端恶劣,诸如杀人越货之类,罪犯绳之以法后的民事赔偿,往往也非常之低。
一条人命的民事赔偿,可能只有区区几万。
即使将杀人犯“打入地狱”,那些依然在这个世界的受害者家属,未来生活也毫无着落。
对此,书中建议加大民事赔偿金额,包括可以采用很多灵活措施,确保金额能够落地支付。
例如拐骗孩子的吴某,刑期未必需要很长,但可以责令其在未来若干年内,按月或者按季,为孩子支付不低于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数百万、上千万的民事赔偿,由此变得可行,罪犯可能需要一辈子来偿还,长久背负着罪孽的惩罚。
这也有助于“暴力之后的双方和解”,受害者家庭可以通过细水长流的赔偿金,慢慢自我修复、“废墟重建”。
如果这样的判决,成为惯例,全社会对死刑的执念,也会减轻很多,少一些“血债血偿”的原始观念,或曰近乎野蛮的暴戾。
这样的社会,值得我们为之努力,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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