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更合规(二)
引言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是刘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领域充满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式的氤氲,但越是这样,这个业务越需要合规的清风,因为只有合规才安全,而安全是一切业务的前提。什么才是真正的安全,和张局王处觥筹交错看似很美妙,但是并不坚固;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得到的安全才是货真价实的安心。
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有合规的路径吗?当然有,刘律师之前已经几篇文章对此作出了概况或细节上的分析,我也会把它们放到本文结尾供读者朋友参考,这篇文章主要聚焦于委托方的合规研究。
一
虚拟货币处置委托方是谁?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在开始处置前至少涉及到三方面主体:办案机关、涉案人员、受害人(部分案件中没有受害人),案件类型以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为主,且刑事案件占绝对比例,所以本文也是以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究为主。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肯定要同步扣押涉案的虚拟货币,实践中侦查机关扣押虚拟货币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有些较为合规、有些较为粗犷。这方面的法律合规提醒刘律改天再写。虚拟货币被扣押后基于办案需要,在当下的监管政策下,侦查机关需要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一般需要有处置公司配合,那么具体的委托人是谁?当下有几种操作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委托。虽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其民事委托行为行为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处置公司由其自行和处置公司签订民事委托合同,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这也是当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常见委托模式。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也会遇到过不愿意配合的当事人,死活就是不和处置公司签委托合同,这该怎么办?侦查机关总不能代签字吧;还有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说在侦查阶段经过侦查机关的释法说明,当事人当事也积极配合,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处置公司名单进行了委托,但是基于各种理由,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之后的检、法阶段反悔了,想要撤回民事委托,或者举证证明侦查阶段处置公司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就比较棘手了,当然,经常做刑事辩护的刘律师也遇到过此种情形,我们团队也有成熟、合规的解决方案。
二是公安机关直接委托。此种模式比较方便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尤其是公安机关直接出面委托处置公司是否属于直接或间接从事了“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禁止的“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理论和实务上站在不同位置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不过刘律师也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系列文章中写过,公安机关基于其办理案件的“硬需求”,在当事人不配合委托的时候“霸王硬上弓”式的自己出面直接委托处置公司来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目前实践中也不会被其他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处理。不过一旦被查到吃回扣、拿佣金,那还是会被依法处理的,详见江苏盐城市某公安系统领导的案子。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务中的处置尤其是由公安机关出面委托处置公司,一般来说很少是公安一家就说了算的,根据“9.24通知”的精神以及处置实务,目前省厅级别以下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征求、征询、知会以下部门的同意、意见或态度:上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跨境办)、外汇管理分局甚至是税务、审计部门等。当然,各地的具体实务操作不一致相同,甚至有些地方的处置“路子相当地野”,这可能会给以后埋下相当大的合规性隐患。
二
委托手续怎么办?三
结语今天美国SEC批准了比特币现货ETF,这算是比特币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了。不过比较无奈的是,在当下“9.24通知”的强监管政策下,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权力机关都不能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活动,这倒也是实现了彻底的一视同仁。不过无论监管的态度是松是紧,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就在那里,司法机关必须要面临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要不然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可能都无法查明。这也是刘律师撰写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合规研究的初心所在:尽可能为当下的司法困境提出律师的观点和建议,在保证司法机关合法合规地推动案件进程外,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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