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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的维度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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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代以降,西学东渐,许多舶来概念逐渐被超维度、超限度地使用。比如,具有海洋文明、历史语境、城市背景、公民传统特质和特色的“社区”(community)便是如此。它已经逐渐融汇到我国的官方语用中,融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比如街道“社区”。作为一个外来词,“社区”被引介到中国,社会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community直译为“共同体”;它有许多不同的“边界”构造和交错关系,也“制造”出不同、含混的语义。今天,“地球村”是一个“共同体”,现代国家是“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民族、族群是“共同体”,宗族是“共同体”,村落、街区也是“共同体”。总之,“社区”概念是当代社会中少数几个最为混淆者之一。
在生活中,人们所说的“社区”都是确定的,由基础要件所构成。以我国基层的村落单位为例,它有一个传统文化作为基础,是一个“土地—宗族—村社”的聚落单位。而“社区”一词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共识性的定义。不同的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意义和意思也不同。在中西方交流过程中,概念通常为“先行者”。如果对此没有充分的“文化自觉”,没有经过知识考古的厘辨,我国传统的概念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容易丢失,而那些传统的乡土村落,事实上处于“被社区化”的窘境。因此,是照搬西方的“社区化”形制,还是保留自己传统乡土社会的单位形制,包括称谓、语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社区”辨析
“Community”一词原为古法语comuneté的派生,最早来源于拉丁语communitas,意为“共同体”“公共精神”“共享”等。其空间没有特别规定,或大或小。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社区”中通常表现出群体、宗教、价值观或身份等方面具有特定的共性和特征。特别是在拉丁系国家,海洋文明为其底色,移民群体、拓殖尚武、城邦国家、公民原型、圣俗相兼等特点,成为“共同体”的几个重要的性质和特点。“社区”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共享其位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如国家,村庄,城区或邻里),甚至虚拟空间的地方和地方感。虽然“社区”的概念出现于晚近,但从知识考古上看,其内涵早已深深地羼入了上述的品性和语义。
最早提出“社区”一词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他在1887年出版的著作《社区与社会》中使用“社区”(Gemeinschaft)的概念。他将“社区—社会”的二分法作为基本的结构关系而提出。换言之,“社区”是相对于“社会”概念提出的。二者的差别在于:“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依照他的区分,“社区/社会”存在的差异明显,“社区”更趋向于血缘、亲缘、地缘,共同的精神与伦理价值的持久性生活。“社区”是一种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之间的亲密、互助、服从权威的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一概念被提出后,西方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对其展开讨论,对“社区”的界定也根据各自需要进行解释和扩充,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社会学家G.A.希勒里(1955年)收集了关于“社区”的95种定义,指出“除了人包含于社区这一概念之内以外,有关社区的性质,没有完全相同的解释”。大多数学者认同“社区”应包含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共同关系等。人类学研究将“社区”,包括村落、部落和岛屿等视为特定人群生活的基本结构单元,关注“社区”的特质包括诸如亲属制度的构造,以及社会结构的关联性。比较有影响的是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对“社区”界定的四个特点:小规模范围、内部成员具有思想和行为的共性、在确定时间和范围内的自给自足、对共同特质的认识。威廉姆斯在《关键词》的“社区”条目中强调,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物产、共同的认同感、特定的群体关系等作为基本要件和要素。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概括“社区”的几个特点:(1)它有一个按地域组织起来的人口;(2)这些人口程度不同地扎根在他们所生息的那块土地上;(3)“社区”中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我国学者吴文藻对“社区”规定了三个要素:(1)人民;(2)人民所居处的地域;(3)人民生活方式或文化。由于“社区”这一概念的被无节制地“滥用”,使之成为一个边界含混、重叠的“象征性定义”。
在我国,费孝通对“社区”概念的译用和推导最具代表性。在《二十年来之中国社区研究》中,费先生阐述了“社区”一词的产生过程:“community这个字最初介绍到中国的翻译是‘地方社会’也不是‘社区’。但后来认为‘地方社会’一词并不恰当,就想到了‘社区’。大家采用后日渐流行。这就是‘社区’一词之来由。”作为一种社会人类学的范式,“社区研究”被引入中国,有着特定的语境;对此,学者已有过详述,此不赘述。不过,在“社区”定性上,费孝通与滕尼斯是一致的,即认为“社区”限定于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体单位,基于血缘和地缘两种不同的背景关系之上。具体而言,血缘群体最基本的是家庭,逐步推广成氏族甚至民族。地缘群体最基本的是邻里,邻里是指比邻而居的互助合作的人群。邻里在农业区发展成村和乡,在城市则发展成胡同、弄堂等等。在中国,最为接近地缘与血缘相结合的聚居类型是村落(包括自然村)。村落在历史上有诸种称谓,如里、丘、屯、坞、寨、堡、庄等,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出地域和历史背景的复杂和多样性特征。而把“社区”移植于传统的民族村寨,所呈现的面貌则大为走样。
这样,我们可以为“社区”的特性做大致的归纳:首先,community无论译为什么(“共同体”“社区”、社群等),都不妨碍其存在着一个“共同文化”(common culture)的基础,这从词语构造上一眼便能看出。“共同性”也成其为关联性的落地“单位”;它不仅在语义上属于“共同文化”的“词语反复”,而且,二者原本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互指;即确定一种共同文化成为一个人群“共同体”共享的部分。其次,作为一个外来概念,community在其知识考古中包括明确的“公民社会”背景。我国没有这样的传统,所以在引介和使用时需要“设限”,切不可任意使用。第三,“血缘—亲缘—地缘”作为“共同体”的基本特性和认同归属。在中国,与之最接近者是传统的汉族乡土村落、少数民族村寨,以及与乡土存在亲缘关系的城邑、街坊(早期的业缘关系)等。第四,“共同体”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学者们在学术范围内的使用非常自由和任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区”这一概念进入中国以后,早已与滕尼斯所提出和设计的原型发生重大的差异。就学术研究而言,无论是方法论还是本体论,抑或是向“社会现象和社会透视单位”演变,都具有广大的阐释和分析空间;甚至不妨碍学者实验性地使用“家庭社区”这样的嫁接概念。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人们将其应用于现实的时候,需要格外谨慎,毕竟行政化的“套用”与学术讨论的“活用”不同。今天,“社区”一词在生活中的使用已经很广泛,经常与街区、住宅生活区的指称联系在一起;大有颠覆、取代、置换我国传统的概念。笔者特别警示:引入新事物与保护旧传统不可偏废。
要之,community在西方生成、变迁原有一整套“西式”的知识逻辑。当它被译作“社区”引介到中国来之后,在学术界经历了一个中式化的“社区的历程”;同时,它又超越了学界的樊篱,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这些都值得很好的梳理和总结。
为“社”正名
在中国,“社”之原型无疑将其植入农耕的“土壤”之中。换言之,只要选择和使用“社”,便与“农本”建立了原生性关联。古代称农业为“贵本”“本农”,“本业”“正业”。祖国、家国、国家称为“社稷”。《白虎通·社稷》释:“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长,故封稷而祭之也。”可知,以“社稷”报功,以安天下。所以,当我们使用与“社”有关的任何词汇概念时,必须首先回归其本义、本体和本位。
“社”的本义,就是祭祀土地。映衬土地生产和生殖的特点(“后土”,“地母”意象)。窃以为,要理解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祖—社”为关键,这也是“天地人”之照相。有学者认为,“祖”与“社”同源,宜与祖古本一字,宜社亦即所谓“出祖释祓”,《左传》谓之“祓社”。《尔雅》所谓“宜于社”即“俎于社”,所谓“祓礼”也就是祖道之礼。从甲骨文的形态看,土,其意有二:“土地”和“地中之物出形也。”据学者考释,殷商时期的亳社为成汤故居,亳社也叫蒲社,王国维译作邦社,其为冢土。古以土为社;邦土,亦即祭之国社。我国自古有“家天下”的传统,而“家”是一个家长制宗法等级秩序下的各种“分”的原则(分封、分社、分支等),这一切都围绕着“土地”,为“乡土中国”之“本色”。
中国素有以土地崇拜为具体对象的传统,“社”的神话传说主要有二:一为“后土”——“后土为社”(《春秋传》);一为“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社,土也。”(《论衡·顺鼓》)《孝经》云:“社者,五土之揔神。”《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古人以土地滋育万物,立社祭祀。社是祭祀的场所,同时也是公众聚会的地方。简言之,农耕文明的核心价值是以“土”为纽带的“农本”“农正(政)”,“社”为基层单位。
“社”亦释为“地方”(与“天圆”对应的“地方”结构),“四方”自然成了“社”的维度范畴。因此,四方神与社神为不同的神祇,二者皆重要,而且二者常常结合在一起。《诗经·小雅》:“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诗经·大雅》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昊天上帝,则不我虞。”丁山因此认为,“后土为社”,应祀于社壝之上,不必再祭于“四坎坛”。“以四方之神合祭于邦社,恰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中的‘五行之官,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祀四方于社稷之典相合。足见四方之神,在商、周王朝的祭典里,本属地界,不隶天空……当是祭四方于社稷的遗制,与天神无涉。”四方之神在《国语·越语下》中亦称“四乡地主”,云:“(王命)环会稽三百里者为范蠡地……皇天后土,四乡地主正之。”韦解:“乡,方也。”四方神主,见于盟誓。
“社”原本是土地伦理的产物,“英雄祖先”大多与之有涉,比如陶。《说文解字》释:“陶,再成丘也,在济阴。从阜,匋声。”陶丘有尧城,说明尧帝曾经居住在陶丘,因此尧帝也号称“陶唐氏”。尧帝既是土之圣,又同陶之祖。再者,古人称主天者为“神”,称主地者为“圣”。《说文解字》:“圣,汝颍之间致力于地曰圣。从又土。”于省吾相信许说有所本,却过于笼统;以其考释,“圣”与“田”“垦”有关。显然,这是中国农本传统的缩影,说明古代以“神农”(农业)为本,以土地为本。人们也可以理解为何尧、舜、神农等先祖皆为“圣土”之王。“圣”的繁体字为“聖”,即“圣—聖”的并转。甲骨文像长着大耳的人,表示耳聪大慧者;说明最聪明能干者为圣王者大都重土擅耕。
“社”也建构出我国乡土社会以“田土”为本的“疆理”体系。在这个体系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基层形制(包括乡土自治性和封建管理性)。虽然,在历代朝代的治理中,这些基层群落的称谓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但是,以田农为纽带的本质从未改变。从逻辑上讲,“社”也就成为了村社聚落的原型。在我国,村社是以家族继嗣为原则的父系制。费孝通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家并没有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而扩大的路线,是以父系为原则,中国人所谓的宗族、氏族就是由家的扩大或延伸而来的,社群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群。“村落”——以姓氏(如同姓村、双姓村和多姓村等)为主要人群构成关系最有代表性,即村落基本形制由宗族分支演化而来——即“社群”的基本构造。
这就是说,在以“社”为表述的所有单位形制中,宗族(人群)—社土(农本)的结构,即“土地捆绑的中国”(费孝通)的性质一直贯穿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之中。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为“村落”,其与“田”为核心,形成了完整的表述体系,诸如田、里、甲、保、邑、坊等“地方知识体系”。由此可知,中国以往从来没有使用过“社区”,虽然“共同体”可以包容村落中的人群关系,却无法真切地反映我国村落群体的特殊性。传统“村落—宗族—家园”的构造成为了中国乡土性的基础。既然我们有自己的概念,何必借用外来概念,尤其在乡土社会中,有了自己的“家”就不必“好事”(house)西式。
简言之,在中华文明的语境中,只要使用了“社”,便与农耕,与土地存在关联。也是“本土化”的逻辑依据。而西方的community与公民社会存在着历史的纽带关系,却并不一定直接关乎土地,或与土地的关系较为疏远——特别是拉丁系,其与海洋存在着亲密的缘生关系。
城邑之“社”
从community的基本形制看,其原型包含了城镇的聚集——直接来自于西方古代的“城邦”(city-state),即以海洋为背景,以拓殖、贸易、掠夺、冒险、荣誉等为主要活动的发展线索。城邦制特征包括:(1)“城邦”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存在。在古代希腊(前8~前4世纪),有数百个城邦并存,出现过许多城邦联盟。最强大的城邦为雅典和斯巴达。所谓城邦,指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周围是乡镇。所有希腊城邦都以小的“共同体”为单位。希腊城邦的居民按照政治地位分为三大类,即拥有公民权,可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人;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主要指那些来自外邦的移民;奴隶。大致上,每个城邦都有三种政治机构:由成年男子构成的公民大会、议事会和经选举制度。这些也都成为现代国家共同制的原型。(2)虽然在城邦制的形制中,也包含着围绕其周围的乡村,但作为海洋文明的拉丁类型,“城/乡(country/countryside)”关系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以乡村为边缘的关系格局和模型,而且这一关系不是缘生性的——即城市的产生并非因为乡村的存在和需要,反之亦然。(3)“共同体”(“社区”)包含着人群的“非同祖同宗”的人群构成,“公民”指以“国家”为政治隶属的群体。
在城市原型中,城市被视为权力的所在,政治、宗教、行政、财富、商品、交换等都集中在那里。在城市空间中,市政中心成为重要的政治象征,并不是因为人们聚集在那里举行庆祝活动,而是因为它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机构。从这个角度讲,市政中心等同于城市(city)一词的古典涵义,即居民团体。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民社会”。事实上,即使是在“城市社区”的范畴内,除了我国传统的城镇中的街坊、邻里关系的背景外,还有当今现实中的城市“社区”(“共同体”)的“泛边界”概念情形,以及具有实体性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居委会),甚至新型的住宅小区式的“社区”,其中主要包括“物业—业主”的关系。它们虽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区”组织,但并不遮掩其所包含的“社区”共同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相对地独立于城市而存在。
对于擅长研究城市的社会学而言,在传统的意义上,西方的“社区”,无论从本体论还是方法论,主要的依据均是城市社会。“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在现代城市社会是否可能;而在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一个主题则是,通过“社区”去“透视”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在“城市社区”这样的背景论题下,出现了诸如“社区保存论”与“社区消失论”的不同声音,而症结在于,对所谓“共同体”的阐释和理解的差异;包括我国与西方城市形制的差异。我国古代城市诸如“里坊”“街坊”“邻里”,原本都与乡土村落保持着“亲缘”关系,“里”的本义取田畴、耕种、居住的地方。《说文解字》:“里,居也。从田从土。凡里之属皆从里。”“里”直接来自田邑。“坊”,即以“方”为本夯筑城墙;《说文》:“坊,邑里之名。从土,方声。古通用埅。”同时兼有街坊的意思,即城市的形制依据是“方田”为摹本生成的。其社会结构仍然可清晰瞥见“宗邑”的影子。
与西方的城市相比,我国的城市形制特色鲜明。其中“邑”特别值得一说的是,古代的城市也称城邑。据刘沛林考释:早期“聚邑”的产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男系确定血缘关系和继承权的父系世系逐步取代母系世系,从而进入到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结果。婚姻制度的变化,产生了以男子为主的父系大家庭组织。与之对应,聚落规划也有明显反映。原来作为氏族聚落中心的“大房子”或广场逐渐消失,代之以部落首领的宫室。作为部落驻地的“邑”,为了保护部落首领和富有者的财富和安全,开始筑墙,加强防卫,从而出现“城”的原始雏形,即设防的聚落(邑)。设防的城堡出现在4 000多年前,恰好处在即将进入奴隶社会的前夕。这时,聚落开始分异作为统治据点的“邑”和作为一般居住之所的“聚”。
笔者并不完全认可这样的推断,如果按照这样的历史推断,世界的许多地方和地区都会出现同样的聚落(邑)。因为,这几乎是人类演化史的规律(这一规律包含着推论上的假定,比如父系制对母系制的替代),而“城邑”也就不是我国独特的聚落形式了。事实上,有些学者,比如李学勤,之所以称说我国古代的城市文明为“城邑国家或都邑国家文明”,理由就是城邑为我国独有。刘氏的结论与之大致相同,却没有注意到中国之所以可以称为“城邑国家”,一个重要的特质是农耕属性,即“邑”的特点重于“市”的特点——自于农耕文明的自给自足的特质。于此,笔者更愿意引《礼记·王制》之“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这既是“邑”的最基本的意思,又是乡土社会安居乐业的理想蓝图。虽然城市规模也存在“量地”的工作,但所依据者依然是农耕背景。这是与西方城邦制度完全不一样的地方。
我国古代的“城邑”(大致上以宗族分支和传承为原则)和“城郭”(大致上以王城的建筑形制为原则)共同形成了古代中国式的“城市模式”。不少学者认为,用“城邑制”概念来概括我国古代的城郭形制更为恰当,因为“中国的早期城邑,作为政治、宗教、文化和权力的中心是十分显著的,而商品集散功能并不突出,为此可称之为城邑国家或都邑国家文明”。“邑”,会意字,甲骨文,(囗,四面围墙的聚居区);(人),表示众人的聚居区。初文从(口),从(卪)。其中“口”字表示城市,而下面的“卪”字表示跪坐臣服的人,有城有人,这就是“邑”。
“邑”的雏形原与聚落联系在一起,又与农田土地相连。通常,“邑”与郊野是连通的。《尔雅》:“邑外谓之郊。”可以这样理解,不论“邑”为“国”、为“乡”,都衍生于农作,衍生于井田,而且演示出了宗法制度的特殊景观。“邑”与农耕、季节相互配合,吕思勉说:“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种田,冬天则住在邑内,一邑之中,有两个老年人做领袖。这两个领袖,后世的人,用当时的名称称呼他,谓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筑,在街的两头都有门,谓之闾。闾的旁边有两间屋子,谓塾。当大家出去种田的时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开了闾门,一个坐在左塾里,一个坐在右塾里,监督着出去的人。出去的太晚了,或者晚上回来时,不带着薪樵以预备做晚饭,都是要被诘责的。出入的时候,该大家互相照应。”这样的描述完全是一幅乡社的景致。
要之,我国传统的农耕文明不仅表述乡土社会自身,也在强调城市与乡土之间的连带和亲缘关系。所以,“community”进入传统“城乡”需做充分评估,毕竟本义、所指、背景等都不一样。
后记
人有本名,纵然复取“西名”,只是在特定语境中使用,不可取代本名。是为常理。当我们在生活中逐渐习惯“社区”的概念时,我们有时会混淆自己的“乡村”“村庄”“村落”“村寨”“屯堡”“乡镇”“城邑”“街坊”“邻里”等,而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词汇早已融入、化入传统社会机体系统和表述体系中,可是我们却在渐渐地忘却它们。毫无讳言,这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以笔者之见,我国的乡土社会自古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表述体系,以“祖—社”(土地捆绑的、田园地方、具有同祖共宗的人群)为主干的相关概念非常有特色,是一份难得的文化遗产,不可轻易地以外来词替代之。
而“社区”从舶来到我国的“本土化”过程,已经使这一概念发生的重大变化,出现了“语义迁移”,甚至出现了“对走”(延伸到了对立面)的趋势。所以,当我们将“社区”移植到传统的乡土社会时,需慎而又慎。另一方面,面对当今全球化的情形,移动性(mobility)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属性,新的“人群共同体”,包括诸如“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VC)等与日俱增,面对“公民社会”的整体性日益增加,新兴城市如雨后春笋,新兴“社区”平台骤增的形势,引入“社区”于这些范围和范畴,势在必行。
任何一个民族,特别在文化变迁加剧的转型期,如何选择和引入外来文化,如何保留和保护传统特色,是考验该民族“文化自信”进而“文化自觉”的一个重要尺度。
原载于《思想战线》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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