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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三大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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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 2021年12月30日

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延续实施三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国务院预计,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减税1100亿元!而这也为2022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打头炮。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延续至2023年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所以,个人可以通过比较“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 年终奖应纳税额”和“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的大小分情况选择具体计算方式:

(1)“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小,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大,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3)年终奖和工资薪金要做合适安排,关注两者适用税率的对比,缴的税额不一样;

(4) 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肯定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二、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延续至2023年底

2019年个税改革,中国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纳税。由于纳税人每个月预缴个税与最终全年汇算后实际缴纳个税可能有差异,就存在退税或补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比如你最终汇算后,需要补税300元,按照上述低于400元豁免补税优惠政策,你可以不用补税。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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