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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竟已婚!同居5年,女子才得知对方有老婆孩子

南国早报 南国早报 2024-05-05


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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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邮箱:news@ngzb.com.cn


同居5年、拍了婚纱照、连续3年跟她回家过春节……南宁31岁的黄女士做梦也没想到,她的“未婚夫”陈某竟早有家室,还儿女双全,“不知道他是怎么做到的”。


01同居5年后筹办婚事


2019年初,时年26岁的黄女士与28岁的陈某确定了恋爱关系。陈某来自福建,自称未婚,在南宁快环建材市场开店。5年来,陈某一直和黄女士同居,他们起初住在虎邱村黄女士的出租房里,后来一起搬进他找来的一套小户型房子居住。单身的黄女士是奔着结婚去的,陈某也无数次承诺要跟她结婚。
“一年365天,我们至少有300天是在一起的。”黄女士说,陈某几乎每天傍晚都回到住所跟她一起生活,从2022年以来,更是连续3个春节都跟随她回钦州老家,与她父母一起度过除夕夜。
2022年4月初,黄女士和陈某相约去拍摄了婚纱照和结婚登记要用到的合照。

▲陈某和黄女士拍摄了婚纱照。受访者供图


两人同居期间,黄女士发生了两次宫外孕、两次生化妊娠,导致输卵管破裂出血,不得不切除了右侧输卵管。她住院期间,陈某以家属的名义陪护在病榻前。


▲黄女士因宫外孕住院时,住院手环上显示陪护家属为陈某。受访者供图


02“未婚夫”竟早有家室


这些年,黄女士提出去陈某的店里看看,但均被陈某拒绝。黄女士希望陈某带她回其福建老家,陈某称母亲不同意这门亲事,需要时间说服母亲。黄女士提议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又以各种理由推托。
由于等不来结婚,黄女士和陈某多次争吵。今年2月17日,两人在住所发生肢体冲突,闹到了南宁市公安局三塘派出所。经调解,两人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陈某给予黄女士30万元赔偿。


▲黄女士和陈某在派出所里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陈某赔偿黄女士30万元。受访者供图


3月16日傍晚,黄女士第一次去到陈某的店里,当时该店已关门,附近店铺的人说,平时是“老板娘”在看店。几天后,黄女士自行查询到了陈某的结婚证。原来,他早已于2016年登记结婚。
4月7日,黄女士再次到店里,见到了“老板娘”。对方自称是陈某的妻子,他们已经生育了一儿一女,此前并不知道黄女士的存在。


03“用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一个谎言”


黄女士称,发现被骗后,她与陈某分手,并要求他履行协议赔偿30万元,但对方表示“实在没有办法”。
4月17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拨通了陈某的手机,确认他的身份后,记者提出采访需求,对方沉默片刻,改口说自己不是机主本人。
记者看到,陈某与黄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陈某自述:“用了一个谎言去编织美好,到后来用无数谎言也掩盖不了,被拆穿那一刻,也意味着我要承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聊天记录显示,陈某为自己的隐瞒向黄女士道歉。受访者供图


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国梁律师分析称,陈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黄女士交往并长期同居,导致她发生宫外孕、切除一侧输卵管等,使她在受到隐瞒、欺骗的情况下对自身权利作出处分,并因此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陈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黄女士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判例中,通常情况下,已婚男士与不知情的第三者女性同居后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然而,从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因陈某与黄女士的交往而给予的补偿。如果黄女士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那么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产生一定影响。此外,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黄女士可以搜集相应的证据,并通过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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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乒宾

编辑丨颜   梦

校对丨黄少华

责编丨杨   波

审核丨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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