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护人赢了庭审却赢不了判决的刑案里谁最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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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司法中,一个刑事庭审里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官等不同主体。公诉人基于国家及公共利益在法庭上指控被告人犯罪,被告人被国家以一定罪名予以追诉,辩护人基于被告人利益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意见,法官则在庭审中根据控辩双方的表现居中裁判。
既然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诉讼的结局应当完全取决于法庭上的调查与辩论,当公诉人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被告人将被判有罪,公诉人将赢得诉讼;否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人将败诉。
个体认识能力的局限、公诉人的追诉职能与刑事程序的多方参与结构,决定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失败当是司法常态,是无法避免的客观规律。
自进入律师行业专事刑事辩护以来,一直在观察与思考公诉指控的成败在刑事司法中的实然状态。因为非常清楚检察官与法官在正常情况下判断案件的标准,自认为不是一个会轻易提出无罪辩护的律师,最近的两年多时间里,在法庭上就多起案件提出了无罪意见,最终判决要么徒刑,要么缓刑,要么免刑,就是没有一个无罪。
或许有人会问:一个律师在两年时间里就提出多个案件无罪,哪来这么多无罪案件?
这话若是置于县城或许有一定道理,但当事人家属舍近求远,到省城去以相对高昂的代价聘请律师,往往是因为案件本身更为复杂、存在更大的辩护空间,无罪案件的比率相对较高实属正常。自认为并不是一个轻易就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且自我感觉每个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都在法庭上提出了压倒性的无罪理由。
基于自身的挫败经历加上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直观感受,非常认同这一基本判断:辩护人即使赢得了庭审也难以赢得判决,而公诉人基本上躺着都可以赢。
讲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并不是要否定公诉人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时的艰辛付出,只是借用网络上这一形象的说法,剖析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即使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有效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亦可获得有罪判决的现象。
有人可能会提出,讲公诉人躺着都可能赢过于绝对了,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就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也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2015年各级法院对103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但如果折算成百分比,2013年与2014年的无罪率分别仅为0.071%、0.066%与 0.084%,这一比例低到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因而从整体上看,我们的公诉人面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确实躺着都可以赢。
还有人会指出,我国无罪率低并不能说明什么,法治较为完善的日本无罪率也很低,如2006年日本地方法院的无罪率为0.13%,简易法院为0.16%。虽然日本法院的无罪率也非常之低,但两相对比,其无罪的比例却是我们的20倍左右,更何况我们的刑事司法还远远达不到别人的精密程度。
可能还有人会强调,我们另有撤回起诉制度,如果加上撤回起诉后实质上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我国的无罪率会提高一些,不过,日本同样存在类似的撤回起诉制度。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日本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占到60%左右,去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390933人、不起诉76565人,不起诉率只有5%。
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获得了有罪判决时,意味着辩护人在不少本来该赢的案件里却输了,赢了庭审却输了判决。辩护人会因此而遭受极为严重的心理挫败,会一脸的沮丧、满腹的牢骚,甚至可能对司法与法治本身产生动摇,还有的就此走上“死磕”之路。刑辩律师由此而承受的精神痛苦,外界很难体味。
强大的心脏与快速的情绪转移能力,是刑辩律师保持身心健康的必备条件,而这种素质并不是所有刑辩律师都具备的。
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获得了有罪判决时,并不意味着公诉人就可以满心欢喜地庆祝胜利。公诉人大都争强好胜,喜欢在法庭上雄辩滔滔,代表国家畅快淋漓地指控危害社会的罪犯,由此获得职业成就感与尊荣感。
在一个本不该赢的案件里,当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着言不由衷的话,狼狈地遭受辩护人一轮又一轮的无情攻击时,尤其是当其内心认为无罪的案件最终因为自己的指控而被判有罪时,其内心的折磨与痛苦,绝非辩护人所能比拟。由此,公诉人需要一颗比辩护人更强大的心脏!
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获得了有罪判决时,作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争端的主持者与裁判者的法官,看似手握生杀予夺大权,表面上风光无限。然而,当夜深人静、辗转难眠时,想到曾因自身的行为而将一个罪轻者判处了重刑或者将一个无罪者判决为有罪,除非是一种利益交换,不然那种良心的煎熬将永远跟随。而这种不光荣却难以像辩护人那样可随处倾诉,而只能郁积于心。
比较之后方才发现,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获得了有罪判决时,在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三者之间,失败的辩护人竟然是受伤害最小的一方,辩护人起码可以在法庭上畅所欲言、慷慨激昂,而公诉人与法官却无处话凄凉。
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一批批优秀的法官与检察官要决意加入律师这一看上去更苦逼的行业,而律师却绝少愿意被招安为法官或检察官。
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能获得了有罪判决时,真正最苦逼的是被告人,不少实际上无罪的被告人被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了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媒体曝光的各种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以血淋淋的事实控诉着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这一现象给被告人所带来的灾难。这种现象危害的不仅是实际上无罪的被告人,而是其整个家庭。
以佘祥林案为例,其被抓那年28岁,妻子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自从1994年4月佘祥林蒙冤入狱后,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
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佘祥林的女儿因父母一个被判刑、一个离家出走,早早地辍学。
在赵作海案中,1999年案发时,赵作海四个孩子中大儿子仅15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赵作海被判刑后,妻子改嫁并带走了女儿和小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
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一个冤案的结果,不仅仅是被告人被以法律的名义非法剥夺了财产、自由或者生命,而且可能导致被告人家庭解体甚至家破人亡,甚至会让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仇视国家与社会,这样的个案不断累积,将严重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更为可怕的是,从司法规律看,每个良善的公民都有可能被拉入刑事程序,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能获得有罪判决时,就意味着每个客观上无罪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法律上的罪犯,甚至是其罪当诛的杀人犯。这样的刑事司法,已经不仅仅是对“坏人”威慑,而是可能威胁到每个公民的安全。
因此,当公诉人指控不成功却能获得有罪判决时,不仅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承受精神痛苦,被告人遭受不白之冤,甚至家破人亡,而且会人为地制造社会对立,可能危及到每个国民的安全。
面对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检验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就在于能否打破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之怪现状,使法律上无罪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的案件获得公正的无罪判决,让司法回归本性,让法律获得尊严。
作者简介
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浙江)中心主任,
刑法学博士后,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12年,
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来源:厚启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