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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杨知文:如何编撰指导性案例?

杨知文 法理杂志 2021-10-27



来源

《法律方法》2017年第2期



杨知文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先后在《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代表著作有《中国审判制度的内部组织构造》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方法等。




 导     读


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需要依靠法律方法要素的合理支撑,应当以能够展现司法裁判的推理构造为依托,以有利于构建同案同判的法律适用机制为追求。在案例内容构成上,指导性案例编撰应致力于陈述案件事实、展示裁判理由和制作裁判要点等方法的完善。同时,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是形成与法律适用相切合的指导性案例的必要选择,这需要借助法律逻辑与法律修辞方法的耦合、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与论辩技术以及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引入了司法技术视域的考量,构划了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法律方法之维。



自从司法改革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有关指导性案例的诸多问题一直得到法律理论和实务届的热切讨论。从实践上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发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在多年间也不断走向新的发展。总体来讲,近年来人们在案例指导制度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上业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在形成共识的层面上仍旧存在着许多分歧,其涉及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理,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效力、适用或作用方式,以及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技术等方面。毫无疑问,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原理上继续做更加深人的思考和研究。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从法律适用的视角关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问题,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物质基础,如何运用一定的方法把遴选出的生效判决编撰为具有参照效力的指导性案例,仍然是关涉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问题。毕竟,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在现实上制约着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和适用方式,从长远上又影响着案例指导制度功能的发挥,故而指导性案例的编撰理应要求有方法和技术上的强调与讲究。


学界已有研究对指导性案例自身编撰及其方法问题的思考还相对不足,尤其是专门把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作为课题的探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论述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将具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案例指导的逻辑结构与指导性案例的

编撰方法


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创意,虽然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判例制度分享和体现着一些共同的制度理念和原理,例如它们至少都属于通过发挥判例的作用来进行案件裁判的情形,但是,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从特性上看怎么都显然不同于普通法体系下的判例法制度,它是在成文法制度传统下发展出的一种判例实践。就此而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以制定法为背景,“在个案中以特定事实为基础作出的终局裁判,在同一司法区域内对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件发生说服效力(而非拘束效力)的制度。”由此来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所在场域是适用法律的案件裁判场合,应该严格地限定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而指导性案例对今后案件裁判具有“应当参照”的指导意义,也应是“以对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为指向,是制定法规范在具体个案裁判场景中的具体化”。


从方法论的原理上讲,笔者认为,案例指导的逻辑结构在理路上主要就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司法裁判推理构造的逻辑和同案同判的逻辑,正是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案例指导功能的缘由和机理。


就前一方面来说,由于指导性案例是从既有生效的法院裁判中遴选出来的判决,它们本身即代表着国家对某些纠纷所给出的公共和权威回答,是法院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适用的结果,并由此而成为具有一定确定性的判例。既然生效判决是指导性案例的前身,指导性案例是作为既定的先例存在的,那么其本身必然是作为一个整体裁决范例而产生作用的,它们也必定是要在体现裁判推理的逻辑上,对今后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说服性和制约性的指导价值。就后一个方面而言,同案同判是指导性案例能够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力的作用机理,其中同案构成了今后案例应当遵循与指导性案例相同判决方式的关键性理由,逻辑上的相关性要求以及形式正义的准则在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具体言之,从司法裁判推理的构造上看,司法裁判是由裁判者通过认定案件事实并解释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给出处理结论的活动,这是一种在方法论上被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的场景。“在其中,一个完全的法条构成大前提,将某具体的案件事实视为一个‘事例’,而将之归属法条构成要件之下的过程,则是小前提。结论则意指:对此案件事实应赋予该法条所规定的法效果。”指导性案例作为既定判决,也是作为个案裁判的结果存在的,其自身就包含着对个案事实认定、法律释明与适用的情形及其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如果说普通法国家的‘先例’意指作为‘法官造法’的‘判决理由’,那么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则是适用法律的成例,是在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和作出法律决定方面的典型事例,甚至可以延伸至判决执行领域的典型事例。”正是在这些裁判推理的要素关系中某个纠纷的处理情况得以固定并被宣告,也正是这些司法推论的内部构成元素及其证明过程,使得个案判决成为指导性案例之后得以发挥作用,即对今后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力并被实际地参照。


所以,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首先要依循、体现并实现案例指导的普通逻辑,这对案例内容的编撰在适切司法裁判推理或法条适用的逻辑方法层面提出了应有的要求。裁判推理的一般逻辑方法(确定法效果的司法三段论)展现了法律适用过程的基本框架,它是案件裁判者确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和开展法律推理应当遵循的基础性思维方法。“通过确定大小前提以及确定最佳连接点,司法三段论有助于裁判者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为裁判提供充分的信服力、说服力,增强各方对案件裁判公正性的信赖。”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在此方面,由于确定法效果的司法推理方法之直接目标就是保障司法者根据特定事实寻找到最准确的法律依据,其也就成为指导性案例编撰在案例叙事与陈述中所应该运用的基本范式和论证技术。


同时,统一法律适用是案例指导制度最基本的目标诉求,同案同判的原则构成了保障这一目标实现的最直观法理基础和技术要求,也是指导性案例对今后案件裁判产生事实上拘束力的运作机理。“同案同判”的基本含义就是“同样的案件应当得到同样的判决”,其以实现法律上的形式正义为正当性支持。“同案同判”原则昭示着,无论是否有正式制度上的肯定性要求,司法裁判在实现形式正义的意义上都要接受其一定的约束力,这构成了案件裁判应当遵循相关先例的一个前提性理由。“形式正义要求法官裁断当下案件的理由与实质上与之相同的其他案件不能有太大的出入。”通过遴选发布指导性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逻辑起点就是要落实同案同判原则,即使指导性案例目前不具有和正式法律渊源一样的规范性效力,“同案同判”也业已构成了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内在缘由与作用机理。


分析来说,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的要义就在于,如果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具备“同案”的意义,那么就应该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采取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同案同判’立足于个案裁判,着眼于个案裁判之间的关联性、连续性,其基本内涵在于规范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解释适用法律,以及作出法律推理决定等裁判环节的裁量权。”


进一步地讲,相关性案例的原理及其判断和识别方法具有值得肯定的价值,因为考量指导性案例能否具有判例的效用,关注的只能是既定判决和后来判决的关系问题。


对于任何法院的任何一个既定判决,尽管不能说它不是案例或判例,但是从司法判例的角度说,研究的起点和关注的对象只能是相关性案例,单纯的既定判决并没有意义,也只有基于既定判决和后续判决的相关性,既定判决才会出于人们因循、模仿、跟从而为等原因产生对后续判决的事实上的影响力,具有对后续裁判活动的指导作用。职是之故,既然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机制来源于同案同判的原则要求,同案同判的逻辑及其内涵为指导性案例建立与后续案例的相关性联系提供了保障,那么,相关性案例的判定和识别方法就理当成为指导性案例编撰工作有意寻求的技术支撑。


就中国指导性案例的产生而言,某个既有生效判决通过遴选并最终被发布为指导性案例,这种行政性的选拔程序包括了指导性案例的编撰环节,即一个生效判决作为既有案例被层层推荐并被选中,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编撰和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被发布为指导性案例。从目前的做法来看,被遴选出来的生效判决经过专门的编撰成为指导性案例,其不仅具有固定的制作格式和撰写体例,也采用了有意安排的叙事方式。这种借助最高司法权威和文本垄断的方式所进行的指导性案例编撰和编纂,体现了在既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实现对法律适用所应有的司法统一的寻求,这种司法统一既包括司法裁判的统一,当然也暗含着司法权威与司法组织结构的统一。


如此来说,从案例指导的逻辑结构上讲,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就不能不认真考虑其应有的方法论因素。如何通过案例编撰体现和彰显司法裁判的理路和同案同判的需求,就成为指导性案例编撰活动必须从重对待的问题,它至少从实质上影响着指导性案例与今后类似案件裁判的相关性判断和论辩说理。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需要仰赖于合理的法律方法要素的支撑,其应当以能够展现司法裁判的推理构造为依托,以有利于构建同案同判的法律适用机制为追求,并以此实现案例指导制度对中国司法裁判优化的目标。在此方面,应当看到的是,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是对法院系统既有判例所开展的集结、纂辑和提升,是对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判决的特别确认,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意义也在于通过对案例内容的陈述达到对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和阐发,指导性案例最基本的作用机制也表现为以对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为指向,通过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的解释,使其成为司法裁判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从现实来看,中国各级法院的判决在法律论证上一向过于简略,所以指导性案例的“底本”在这一方面本来就不失于繁冗而失于简陋,考察已经发布的多批指导性案例就可以看出,案例的叙事内容在论证方面反而一删再删,可能在判决风格的导向上带来不利影响。据此而论,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必须借助案例完成对一定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表达,阐明对相关制定法条文的解释和说理,展示司法推理的内在逻辑,尤其要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厘定和叙述,使其成为案件情节衡量与定性分析的充沛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对生效判决所内含的关于案例事实情境中适用法律的要义给出很好的澄清,并为同案同判的运行建构融贯的体系和充分语境。



二、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及其编撰方法


从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上看,生效判决被选编为指导性案例已然具备了一定的特定要素,相较于先前的判决本身,指导性案例是经过了专门的整理和加工的判例,特别是为凸显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作用的部分,每个指导性案例还在裁判要点方面进行了专门的制作。就此来说,在目前的遴选、编撰和确认等程序下,最终被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然不再是原来的生效判决,个案生效裁判已经上升为对各级法院更具有一般规范性色彩的案例。根据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个指导性案例都包含了名称、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七个部分的内容,这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重新整理和组织定然体现了指导性案例编撰者的意图,表现出值得关注的方法论思路。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需要以持续性和系统性的指导性案例编撰为支撑,以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为线索考量和改进其相应的编撰方法也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值得思考的进路。


既然指导性案例是对被选中的原生效裁判文书基于一定的指导目的而编撰完成的,那么,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也需要在形式与实质方面注重法律方法论上的技术,尤其是要在遵循裁判推理构造和同案同判的逻辑脉络中实现有益于案例指导的目标。所以,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当前背景下,具体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可以充分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以切合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为导向,以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为思维贯穿和线索,以为后续裁判提供可供参照的完整判决理由为准则,在指导性案例内容上寻求合理的编排与撰述。对此,笔者认为,除却形式上的体例性编排,指导性案例编撰在案例内容构成上应致力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方法论。


1.陈述案件事实


司法裁判首先是围绕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而展开的事实认定活动,案件事实是进行法律发现、解释和适用的方法论起点,没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无所谓法律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要发挥判例指导的功能,就必须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上重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这也是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的优势所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通过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的做法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就在于以案件事实为场景阐释制定法的适用问题,这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具有特别的位置。从学理上讲,“判例与事实不可分”,“所谓‘判例’云者,应指包括事实在内的整个案例而言”,“故援用‘判例’时,苟将‘事实’置之不顾,又何能援用?”无论从生效判决的裁判逻辑还是从判例获得适用的技术来看,这其中说的就是这方面的道理。


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要应该倾向于以案由和争讼的事实为核心,以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的关联性价值为视域,意在为此类案件形成可供后续裁判者识别和斟酌的类型事实为旨归。“从深层次上看,指导性案例作为已决案件之所以能够指导其他案件的处理,是因为人类行为的可重复性及其类似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类型化、同质化”。所以,能够成为类型事实的案件事实构成了案例指导的真正物质基础,指导性案例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就是通过参照指导性案例来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客观条件,这既是司法裁判自身的立足点也是同案同判能够被实际操作的基本前提。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不就等同于对基本案情的叙述,毋宁是对可适用于相关法律调整的、已被认定了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它是根据案例本身而建构的能够生成相应的类型事实的陈述。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过程中,在对原生效判决文书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必然进行整理和裁剪的情况下,选择与该案法律适用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重要指向的基本事实、核心事实和重要事实是值得依赖的路径,于此既要考量这些事实对于相关法律发现、援引和适用的融贯性,又要考量指导性案例借助于这些事实所要实现的对有关制定法进行解释的可附着性。


2.展示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作为生效判决对案件争议处理结论的理据,是法院针对一定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裁判根据及其论证性说理。一般认为,裁判理由阐发了某个法律规范适用于某种案件事实的要求和旨意,彰显了个案事实对法律规范适用的归属意义。判决理由“包括法官得出争议实际解决方法所根据的法律推理,特别是判决理由必须表达对法律规则的解释。”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

《法国民法总论》

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如果说案件事实是生效判决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被后续类似裁判参照的物质基础,那么,裁判理由就是该生效判决之所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并实际要供参照的价值缘由,它回答了在某种事实情境下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具体含义以及法律调整的规范意图。拉伦茨指出,“‘判决先例’系指:就目下须重为判断之统一法律问题,法院针对另一事件已为决定之裁判。发生先例拘束力的不是有既判力的个案裁判,而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某法律问题所提的答复,该问题于当下待判个案又以同一方式发生。”在中国现有的指导性案例之内容构成中,能够比较明确地表现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效力的要素就出现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中,而裁判要点的提炼和概括也正是以裁判理由为基础和源泉。所以,指导性案例编撰基于既有裁判文书进行案例的整理与陈述,对裁判理由需要尽可能地予以详尽和明晰地展示。


诚然,由于案例指导的实现对裁判理由中的重要裁判规则及其根据的依存度较高,指导性案例编撰对裁判理由的展示要以原判陈述为依归,不应该随意取舍。就具体方法来说,为较好地实现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价值,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在展示裁判理由方面需要格外地强调实质上的具体内容,指导性案例应当清晰地包含法官在根据有关法律采用和归纳证据,形成和定性案件事实,确定、解释和适用制定法规范,确证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互适应性,构建具体裁判规范,以及通过推论得出判决结论等方面上的实体要点。


就此而论,既然指导性案例不是对原裁判文书的原封不动的转载,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也不应只是对原生效判决中判决理由的简单截取和采编,那么,指导性案例编撰对裁判理由的展示实际上是一种对裁判根据及其推理要素所进行的有意识和有线索的目的性活动,它以阐明司法依据并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为目标。因此,在裁判理由展示的论述形式上,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对裁判理由的陈述应当因循原生效判决既有的论证形式和推理结构,在裁判理由展示的实体内容上,则要明确而又最大限度地囊括原判决对案件裁判结论予以证成所立基的事实因素、相关法律规范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等因素,尽可能地揭示法院在裁判中所提出的包括全部理由观点与证明说理等在内的主张。


3.制作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又称裁判要旨或裁判摘要,其通常被置于案例之前,是以简洁的文字所表达的关于指导性案例中的抽象裁判规则,是对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一般性判决理由的概括、归纳和总结。裁判要点应该说是指导性案例中最具创造性的内容,指导性案例生成司法裁判规则的功能主要就由裁判要点部分来承载。这也是案例指导制度可被称作判例制度的主要特征,因为作为司法判例的基本标志,就是要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生成或创设某种具有一般性的裁判规则,而这种抽象规则可以获得法源或准法源的地位。从广义上理解,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所确定和表达的裁判规则也可以包括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在实质内容上“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规则和方法。”中国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要把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制作成具有参照效力的抽象性裁判规范,是因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置目的和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就在于要把某些案件情形中的司法准则问题进行明确化和清晰化,并以此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对此,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应以阐释相关法律的适用在关照该案例时所被凝练出的具体含义为主,它主要应该致力于体现出该案例所展现的事实与法律争点在有效法秩序下所应当获得的适宜答案的准则。相较于原审生效判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一般是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加工甚至被创制出来,可以说,裁判要点需要进行专门的制作,即便是那些可以从判决理由中抽取或摘录并直接设定而成的裁判要点,相对于原案判决而言也无疑是指导性案例中的增量和具有新颖性的部分。就此来说,虽然裁判要点是案例中所宣示的司法标准,是指导性案例被参照的重点或核心,但其并非是判决自然地主动显现的结果,而是案例编撰者基于一定的主观目的通过编辑加工而形成的判例核心内容,是裁判者之外的编辑者对判决的再加工和重新概括而制作的,是对判例的再诠释、再创作,在形成机制上具有鲜明的构成性。


就裁判要点的编撰方法而言,德国判例汇编样本中有关“引导语”的制作和编写技术可以提供一些相应的借鉴。德国判例的“引导语”由判例的汇编者撰写,通常置于判例的案件事实之前,起到抽象法律规则、指引后案审判、方便读者检索查阅的作用,其内容就是该判例所体现的主要法律意义,也就是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所作出的判断。引导语大体可分为三类,每一类引导语的编写方法有所差异:规范型引导语表述严谨,对于案件一般起规范性的作用,其在判例中的出现主要是概括整个判例的内容,并在以后案件要参考该判例时,可以主要参考该判例“引导语”中的抽象规则;技术型引导语的表述相较于规范型引导语而言更为具体,适用范围很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设置具体的裁判标准,其确立的规则是为了在裁判中辅助法官作出判断,起到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适用情况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提示型引导语由于判例本身不适宜给出具体答案而回避做出结论,仅仅起到提示案件信息的作用,引导读者关注该案件的法律争议和法律意义。



三、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


从宏观层面看,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需要处理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如何对原有生效判决文本进行编辑,以及怎样进行专门的裁判指导要点创制,这正是目前中国指导性案例编撰所承担的主要任务。而从微观层面看,由于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对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内容构成有着合理和良好品质的期待,这就要求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撰述应当恰当地运用法律逻辑、法律修辞、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等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是形成与法律适用相切合的指导性案例的必要选择,细致地讨论具体法律方法在指导性案例内容撰述中的运用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不可或缺的技术进路。从总体框架上讲,结合中国目前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需要借助和运用法律逻辑与法律修辞方法的耦合、具有法律论证的重述与论辩技术以及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等,在操作实践上助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撰述趋于更加合理化。


1.法律逻辑与法律修辞方法的耦合


一般地讲,与案件裁判相联系的法律适用活动典型地体现了逻辑有效性的理性力量,这是法律逻辑的语言和方法能够作为基础发挥作用的场域。在法律系统发展过程中,逻辑总是起着决定作用,它涉及如何得出结论并进行证明的问题,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规则应用于裁判领域的体现,人们通常也习惯于将逻辑的范围限定在裁判领域,即为了得出一个判处结论或宣判,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


[以]约瑟夫·霍尔维茨:

《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

陈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相应地,无论是对事实问题的整理还是对法律问题的阐释,指导性案例编撰在案例内容的叙事上必定需要遵循法律逻辑的普遍程式。从指导性案例的特性来看,指导性案例是法院裁判具体案件的产物,代表了在某类案件事实问题上法律适用的具体逻辑规整。


所以,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展现,它应该宣示作为案件的争议事件需要被划归为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或者可能从消极性上宣告该案件事实不归属于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对一项适用范围较广的法效果进行限缩。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逻辑方法的遵行和运用,展现的是指导性案例作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成例在法律推理方面的准则和裁判逻辑,它实际上也是指导性案例对今后裁判具有参照价值的方法论指示,后续司法者从中可以发掘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裁判方法。


与法律逻辑方法及其强调裁判推理形式规则的运用同步,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案例论述的内容和语境以及说理上资源与路径的多元性。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运用离不开法律修辞,法律修辞是一种运用修辞手段和修辞方法进行说服或劝服的行为,是法律人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思维建构,影响受众并达到法治目标的思维活动。”法律适用过程充满着多种不确定性,不仅事实认定方面往往存在着争议,法律规范的发现与确定也时常面临着妥当性与否的困难,它们自身也缠绕着价值判断的非客观性问题,这都决定了法律修辞方法是司法裁判中必须运用的重要方法。可以说,修辞对判决书中的论证具有构成性意义,“叙事与修辞在任何案件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导性案例也是如此。”


指导性案例编撰在案例内容叙述问题上讲究逻辑与修辞方法的耦合或协同,是对案件法律适用过程复杂性的回应,是对裁判过程的诸多要素和司法决策等在通过逻辑方式予以解释之外进行说服和论辩的需要。例如,德国在对判例进行汇编的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诉请,对案件事实进行生活化的还原,帮助后案法官再现当时场景,从而增强判决的故事性和可读性,便于判例使用者在判例和当前案件的比较中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从中国目前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上看,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部分的叙事和修辞方式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性。所以,对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是指导性案例编撰不可缺少的手段,指导性案例若要充分以说理的方式展现对具体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的逻辑和论证,就不仅要把逻辑有效性作为叙述判决内容有效的标准,也要适时通过法律修辞的手法引导和激发后续裁判者对指导性案例中某些内容的领悟和认同。


2.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与论辩技术


就原理上说,论证在法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任何提出法律主张并期望为他人接受的人,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论述。


 [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法律论证时常可被看作是对从一般规范到个别规范的法律推理过程的重构以及对作为这种推论前提要素的证明。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论证方法的依赖主要体现为对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与论辩技术的运用,这样可以增强指导性案例的实质说服力与可接受性。


在现实中,为了使指导性案例能够获得对今后类似案件裁判参照的实效,指导性案例编撰在案例的实体内容上借助法律论证方法进行细致而严密的微观论述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毕竟,“至于判例中的法解释、规范具体化或法的续造,其是否适切,则应由面对重新发生的同一法律问题的法官,依认真形成的确信来决断。”所以,要使特定对象获得认可和接受,借助一定的实质理由(如权威的力量)进行证明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论证策略,对于指导性案例来说也是如此,若将众多权威资源引入指导性案例的实体内容,将有助于提升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性。运用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和论辩技术,指导性案例编撰可以构建原审裁判推理中省略或缺少的证明性根据,包括援引多种实体上的正当理由、权威依据以及非正式权威资源等,论述与证成据以裁判的理由观点和有关制定法的某些解释结论。


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运作上看,指导性案例大多是十分稀少的经典案例,一个生效判决能够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并像规范性文件一样具有可供后续案件裁判参照的价值,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原审判决对案件纠纷的裁决、适用法律的选择以及裁判说理的论述等具有值得肯定和推广的效益,它“是认定事实证据的模范,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模范,是展示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模范。”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供法官对相应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的判决理由,并且通过法律论证对该判决理由进行充分、清晰的论证。


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对原审判决文本进行了多重的剪辑,除了注重提取或制作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点之外,运用法律论证的方法对法官链接裁判结论与制定法条文的各种要素进行说理性的理由重述和论辩,特别是提供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和确立的裁判根据的证立,无疑能够真正增强案例指导的实际效果。不仅如此,就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定位和效力来说,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和论辩技术对裁判的理由和根据进行展现,对统一法律适用和同案同判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过程性引导作用,因为这个论证技术本身也当具可被“参照”的蕴意,案例指导制度对同案同判的追求当然也意味着同样的案件在被施行同样的对待和处置时,一定制度框架内的理由论辩与说理支持也同样应该得到维护。


3.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解释的思路、方式和程序。它明确了按照什么样的方式理解和阐释法律,并填补法律漏洞。”从特定的时期和地域看,法律解释方法是以基本共识为基础的相对确定的解释法律的方法,从当今法律方法论和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解释业已发展出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扩充或限缩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等,它们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和首要方法,形成了以各自不同操作规则为支撑的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法律解释本身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法律解释具体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它们以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殊性帮助裁判者得出妥当的法律解释结论。


指导性案例在一定意义上可被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解释相关制定法的形式,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对法律问题的阐释和明确。指导性案例是有权解释法律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用案例来推进法律统一、公正、高效地实施,用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指导性案例比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所具有的优势就在于,它是在具体个案裁判的场景即案例中解释相关的制定法问题。据此而论,为了更充分体现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而区别于立法或造法的性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应该注重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特别是在裁判要点的撰述方面更需发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


所以,指导性案例编撰活动注重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可以使案例制作者借助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来准确建构关于法律问题的阐述,为案例内容的撰述提供完善的具体路径。同时,并非不重要的是,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具体解释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阐明和表达,其本身就提供了一种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指示,为后续同类案件的裁判进行法律解释做出了具有指导作用的示范。就此也可以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建立,实质上是最高司法者对何种疑难情况下需要权威的解释、解释的方法如何运用等进行演示,以及对法律用语解释的边界进行设定,而下级法院遵循“指导性案例”,也是学习最高司法者倡导的裁判方法,遵循宪法赋予最高司法者的有权解释,即遵循最高司法者对法律应用问题基于典型案例解释以后所产生的明晰边界。


当然,从目前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实际情况看,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整体上表现为简约主义的风格,这主要在于,虽然多种法律解释方法都能够在指导性案例中有所表现,但是案例裁判要点的撰述基本上多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而对其它的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并不发达。因此,除了文义解释方法之外,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应当重视对多元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针对文义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运用比重过大的缺陷,指导性案例编撰者一方面要继续确定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另一方面更要挖掘其它的法律解释具体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基于这样的认识来看待今后的指导性案例编撰,如果要使案例指导制度能够不断发挥为司法裁判提供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示范性案例,并以此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就需要编辑发布更多直接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指导性案例。



四、结语: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法律方法之维


在一定意义上说,“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其实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指导性案例之参照指导效力的实现和案例指导制度目标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指导性案例自身良好品质的保证。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是指导性案例形成的关键环节,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需要重视指导性案例的编撰问题,而指导性案例编撰的合理化则仰赖于对一定技术与方法的有效运用。


从法律方法层面改进和优化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是寻求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措施值得期待的操作进路和切入方式。法律方法可以给我们带来基本的解释标准和限制,带来司法思维和推理论证方式的统一和规范,从法律方法的研究、管理与运用着手,正是改进司法解释制度、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明路。


指导性案例编撰活动对法律方法的运用,为建构切合法律适用的案例指导制度引入了来自司法技术视域的考量,构划了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法律方法之维。可以认为,在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继续“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背景下,构建符合法律适用原理与司法裁判特点的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已成为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功能的重要支撑。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国法院系统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法官说明判决理由”、“增强判决书说理”、“论证判决依据与开示裁量基准”等一系列措施的条件下,通过改进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来发展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无疑也更有助于这些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升司法裁判的整体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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