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张文显:“法理概念”的青岛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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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联席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院长、法理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代表著作有《司法的实践理性》《法治中国的理论建构》《法哲学通论》《当代西方法哲学》《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等。1987年以来,连续八个“五年计划”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和重大课题,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重点或重大课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政治学、部门法哲学和司法学等。
导 读
2019年6月15-16日,“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在山东青岛召开。此次会议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
《“法理概念”的青岛共识》一文是张文显教授在“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本次系首次网络公开发表,同时收入于张文显教授即将出版的《法理泛在——法理主题致辞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2019年6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指导,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山东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的“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在青岛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百余位著名法学家和中青年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出席会议。
经过全体与会者的共同努力,本次研讨会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其成果集中体现为会议所形成的关于法理研究和法理概念的理论与方法论共识。根据秘书处的记录和整理,我将这些共识概括为“青岛共识”,共十条。
开展法理研究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一,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良法善治。良法善治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集中凝结在“法理”概念之中,因为“法理”凝结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法理”也呼应着法的理论、法的实践、法的历史、法的精神。可以说,“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
推进法理研究,必将校正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向,引领中国法治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健康发展。只有把法治领域的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联结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在体现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现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才能通向良法善治的光明大道,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仰、参与和拥护。
第二,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和方法论变革。法理学转型升级的着力点和标志在于: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将以实践为导向,更加关注法治实践和法律生活,更加关注部门法学,从而更加贴近现实、更接地气;必将更加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必然更加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必将推进中国法学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法治文明的互鉴;必将推进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对古今中外法学及相关学科经典作品的法理思想和信念开展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必将重新审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开展一次法理学体系的“全民健身行动”。
法理对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它催生出一场思维革命。法理思维更新了原有的法学思维格局,使法学思维呈现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三维融合。法理像是一粒神奇的种子,将它播撒于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土壤中,便成长出法理思维这一具有生命力和创造性的思维模式。法理思维不仅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一样成为新时代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重要研究对象,而且把法学思维方式提升到新的层次,让法学的思考有了正当的标尺、价值的指向、意义的依托。当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时,作为对象的法理与作为方法的法理必将同时迸发出无限的精神创造力,助推法理研究不断地开辟新天地。
第三,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理学研究与部门法学(法律学)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以往,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关注和支持明显不够。法理学中心主题的研究定位必将牵动部门法学法理化。首先,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将进一步优化,部门法理学(部门法哲学)研究将成为中国法学知识和理论新的增长点和创新点。其次,部门法学研究范式亦将出现新突破。近年来,“法理”已经引起了部门法学家的共同关注,关于部门法法理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盛起来。
第四,开展法理研究,必将推进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真正而有效的对话和融合。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强调的是法学应当深入人的现实生活,总结生活的常识、提炼生活的规律、挖掘生活的智慧。这些工作是所有学科的根本任务。强化法理研究,也就在强调对所有学科的共同前提和根本任务的研究。这既会增进法学学科对人的现实生活的认识和理解,又会推动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在现实生活的认识方面达成更多的共识。
法理研究是中国法学界的共同事业
法理应当成为法理学的核心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它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法理学安身立命之本,是法理学走向复兴之机。法理不是法理学的孤芳自赏,它的生命基因在部门法学中被激活,作为法律原理、法律学说、法律方法、法律教义、正当根据的法理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研究中被需求、被关注、被热议,法理已然是并将永久是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共同关注。
法理是古老的,也是现代的。1900年前的《汉书》留下法理的第一个脚印,追本溯源、求索法理的历史逻辑必为法史学之重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内涵法理的未来前程,守正创新、书写时代的法理代码必是中国法学之共同使命。法理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法理是法治中国的理论表达和话语结晶,扎根本土、立足实践、体现特色是法理中国的必由之路;法理是全球法治的文明成果和价值共识,放眼世界、文明互鉴、存异求同是法理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因而,法理研究是法理学与法律学(部门法学)的科学桥梁,是法律史学与时代法学的理论契合,是中国法学与国际法学的锦瑟和鸣。法理研究,委中国法学界以重任,唤起法学理论之自省,任何一位学人都是这份事业的参与者;寓中国法学者以担当,实现法学方法之变革,任何一个学科都是这份责任的承担者。
法理研究需要多样化的方法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理研究已成为我国法学中的显学。深入推进法理研究并取得更加丰硕成果,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前提下,采取多样化研究方法。择其要者(体现共识的看法)概括如下:
1.语义学方法
法理研究一个突出问题、瓶颈性问题是对“法理”及相关概念使用的混乱。语义学分析方法能够克服这一研究弊端。通过合理使用这一方法,澄清学界概念使用的误区,规范基本概念的用法,法学界才能在同一理论平台开展有效的、有价值的法理研究,也才能够为哲学社会科学和公共治理提供一个共享的“法理”概念。
2.中国哲学方法
有数千年历史传统的中国哲学为法理研究提供了扎实的学术根基和丰富的学术资源。“法理”这一本土概念的形成与中国哲学的“天学”“天道”“天理”思想有内在关联,与中国哲学的“道”“理”“公理”“情理”等范畴高度契合,与中国哲学的“仁、义、礼、智、信”伦理信念更是融为一体。所以,法理研究引入中国哲学范畴研究必将是如鱼得水。
本次会议上,有的学者认为,“天”是中华民族独有的概念,也是中国法理学一个本源性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道”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终极性概念、最高的范畴。这些思想和研究为我们运用中国哲学方法研究法理提供了思路。构建我国法理学范畴体系和法理思想体系,应高度重视这些堪称思想逻辑起点的中国哲学范畴的研究。
3.教义学方法
法理研究最常体现于各个部门法学领域运用的规范分析、逻辑分析、条文解释、体系解释等教义学方法中。教义学方法是开展法理研究最常见、最基础的进路。各个部门法学当中的教义学方法为法理研究提供了广泛的用武之地。
4.跨学科研究方法
单纯的教义学方法在法理研究中也有局限,因此,文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军事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也是法理研究不可或缺的。多学科跨学科研究方法和理论资源的引入,将开阔法理研究的视野,厚植法理研究的基础。
5.个案分析方法
法理研究还广泛体现于个案分析或案例解析场合。对案例中的法理研究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方法,彰显出法学学科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事实上,案例既是法理产生的土壤,也是挖掘法理的宝藏,更是法理创新的主要来源。
此外,在当今高科技背景下,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方法也为法理研究提供了新的科技手段,将极大促进法理主题的深入研究和系统研究。
法理研究要汲取广泛的历史、文化和实践资源
当代中国的法理研究并不是“白手起家”,而是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当代法治实践资源。
1.传统中国的法理资源
“法理”一词的内涵在古代中国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丰富、完善的过程。“法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00多年前的汉代,最初有“司法机关”之意,演变为律文所蕴含的正当依据(北魏),后上升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原理(南朝)。到了唐代,“法理”由司法官运用于司法判决之中,其意涵多指法意、法条、法律智慧等。在宋代,“法理”的意涵更为丰富,包括三个面向:一指法律条文;二指天理与国法;三指断案时的法律原理。尽管传统中国的“法理”概念与现代的“法理”概念存在一定的学术差异,但从基本含义上来说,作为法律条文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追求及行为正当性依据,它们相差无几。法理作为词语、概念、话语、理论,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极其宝贵的精神遗产。
2.马克思主义的法理资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著(包括“新马克思主义”论著)中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法理思想和法理概念、命题、论述,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采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经典文献更是不可多得的法理宝库,值得我们潜心研究和提炼。
3.西方的法理思想资源
西方经典法理学论著中有许多对法理的精深研究,西方法学家们的历史性贡献值得称赞。他们关于法的精神、法治理念、自然正义、自然权利、法律原则、法的道德性、法律权威、法治文明以及法律与利益、法律与传统、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逻辑等论题的研究内涵丰富、分析透彻、洞见深刻,我们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凝练法理范畴、强化法理研究。
4.世界其他法律文明的法理资源
法理是世界共享的精神财富,也由世界不同文明所贡献。例如,阿拉伯世界法律文明、印度法律文明等中都积淀着丰厚的法理资源。在法理研究中要树立文明多样性观念,确立包容性立场。
5.法理的实践资源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矢志不渝地探索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基本制度,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依法治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三个历史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奋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仅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而且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命题、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话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充满法理意涵和法理话语,是中国法学得天独厚的法理资源。
应在中国学理范畴体系中把握法理意涵和精髓
“法理”既是一个地道的法学概念,也是一个在范畴体系中发展的文化概念,我们需要在“法理”与“道”“理”“天理”“原理”“条理”等其他中国文化范畴的关系中,深刻理解“法理”的意涵和精髓。
1.法理与道
“道”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形而上色彩的范畴,在构建法理学的范畴体系时应加以吸收,这样不仅可以体现法理的中国特色,而且可以对世界法理学有所贡献。学者们认为,“理”就是诉说出来的“道”,“法理”某种程度上就是“法之道”。
2.法理与理
“理”在秦汉之前并不常用,汉代以后才被广泛应用,到宋明时期,“理”就具有了道德与合法性的意义,成为论证社会制度、社会行为正当性的反思性标准,并与其他语词相结合,比如天理、伦理、道理、义理等。我们需要在“理”的整个概念内涵的演变中理解“法理”的含义,以及法理与“义理”等相近概念的含义。
3.法理与天理
“天理”这个概念和法理有着特定的联系,也是中国法理学的一个本源性概念,在今天仍有研究的价值。学者们认为,天即自然,理即理念、原则、法则,因此,中国的天理有“自然法”之意,提供了法理的正当性来源。法理是天理概念体系中的一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法理”与“天理”的关系。
4.法理与原理
清末民初以来,学术界多将“法律原理”作为界定法理的核心词汇。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有其存在和运作的原理,法律也有其原理即法理。法律原理是在综合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上,由学者所抽象并为社会所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准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此为法理之要义。
5.法理与条理
“条理”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条理”与“法理”分别是民国初期大理院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的法源。中国近代民法典从“条理”到“法理”的变迁,其所包含的内容种类与意涵发生变化,但并无本质不同。对它们的理解,既不能广及抽象模糊的自然法理或一般原理,也不可推及空泛的一般伦理原则。
定义法理概念的方法是多维的
对法理概念的探究是法理研究的重头戏,这一学术任务的目的不在于达致统一的法理定义,而在于通过不断加深的概念探索获得对“法理”越来越明晰的理解。不过,法理研究进行到现阶段,我们更需要在法理基本概念上达成共识,尝试对法理概念作出定义式的阐释是必要的。总体来看,定义法理概念的方法是多维的。
1.法理概念的分析框架
概念分析为我们研究法理概念提供了适恰的方法工具,参照学界已有的对“法律”“法治”“权利”“责任”等概念分析的经典范例,可以大体确立“法理”概念的分析框架:一是针对“法理”这个语词(及其对应外文)的语义和语用分析;二是针对“法理”概念所指称事物/对象的分析或反思;三是结合主体创建、使用和解释法理概念时所预设的主观立场、取舍标准和评价尺度展开分析;四是把“法理”概念置于法学概念(如法学、法律、法制、法治等)与“广谱”学理概念(天理、情理、原理、公理等)之中进行关联和体系性分析。
2.法理概念的性质或类型
分析法理概念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理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概念,或者说,法理是哪种类型的概念。性质或类型定位是研究法理概念的基础步骤。
既有的研究表明:首先,法理是一个“家族性”的原型范畴。不同法理之间存在层次、程度、结构方面的差异,有些属于核心法理、典范法理,处于法理概念的核心和中心,有些则相对边缘。其次,法理是一个“诠释性”范畴。法理有描述性法理、评价性法理和决断性法理之分,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法理需要研究主体进行不同的诠释。再次,法理是一个本质上“可争议”的范畴,是法学当中的“普洛透斯面孔”,而非一个轻易可以确定的范畴,鉴于此,法理概念分析要防止独断论。最后,法理是法学的“基石性范畴”。从经验上看,法理源于法学、法律和法治,但是要深刻把握法学、法律和法治,构建以法律、法治和法理为支架的法学概念体系和学术体系,又必须借助法理。
3.定义法理概念的方法和限度
法理的概念分析可否凝结为一个相对清晰、鲜明、稳定的共识性表述,这是我们能否获得法理定义的关键。从方法上看,对于“法理”进行定义的方法包括:(1)内涵定义,即从法理的特征、属性、功能角度来定义;(2)外延定义,即从法理所指涉对象的角度对其子类或亚类进行列举;(3)功能定义,即从法理的理论和实践功能角度来定义;(4)关系定义,即从法理概念与其他概念、事物(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和实践的关系角度来定义。
对法理概念进行定义或定义式阐述,难免存在“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风险,有其内在的局限性。但是,定义也是不能拒绝的,它是我们开展法理研究的阶段性理论结晶,是我们取得对法理基本一致理解所必须经历的节点,更是进一步研究法理的基本出发点和主要坐标系。
法理可以有不同的定义式表述
在法理研究中,“法理是什么”是处于金字塔顶端的问题。任何关于法理的规定性定义都是封闭式的,将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本质主义误区,阻断法理知识生产的开放性,而且容易导致思维专制和话语霸权。我们的共识是:我们不能、不欲、也不必提出一个唯一的本质主义的法理概念。但是,一种关于法理的指称性概念是可以期待的。
这意味着,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多元而非一元的法理观,以确保不同理论范式之下的法理研究能够多元共存、交流互鉴。从会议成果和前期法理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在不同的学术范式、理论框架、问题意识、逻辑起点之下尝试为法理概念作出的定义,是具有科学性和理论魅力的。它们可以概述如下:
1.法理作为一个统合概念,至少有以下基本语义:法之道理、法之“是”理;法之原理,法的学理、学说;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理学。
2.基于“理论”和“理性”的二分,可以对“法理”作名相定义(nominal definition)和实质定义(real definition)的区分:对于前者,“法理”是指法的理论,尤其是法的原理;对于后者,“法理”是法律的正当性理据、法律规范条文的逻辑理路和法律作为实践的理由。
3.法理既包括法律的内在理由(回应法律的内在逻辑问题),也包括法律的外在理由(包括规则之外的道理),还包括作为方法的法理(反思性的法理思维)。
4.从作为法律之内在根据来理解法理概念,“法理”可以被视为法律的内在原理和内在规律,为法律的存在、运行及效力提供正当性、合理性根据。法理可以指法律中所蕴含的道理,法本身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和正当性,法律实施中的合规律性。
5.法理通常指法律原理,即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据、法律判断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
6.法理是法治行为正当的依据及其逻辑有效的论证,法理是法律内在的原因性的根据。
7.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等等。
法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的层次
法理是一个包容性概念,兼容并蓄、包罗万象,各种法理概念、命题和论语构成了一个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层次鲜明的法理体系。我们认为,依法理的不同性质、地位和意义,法理体系可以从纵向上分为不同层次,而划分层次的方法亦是多元的:
1.根据法理发挥作用的射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通贯法律生活、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核心法理;二是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领域中核心概念与核心原则构成的基本法理;三是具体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具体法理。
2.根据法理强调的不同价值,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实在法)中所蕴含的道理,侧重强调的是法律的合目的性;二是法本身的合理、正当、可接受(合正当性),侧重强调的是法律的正当性;三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合规律性,侧重强调的是法律运作的合规律性。
3.根据“法”与“理”的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关于法的“理”(reason of the law),即法律的正当性理据;二是法中的“理”(reason in the law),即法律规范条文的逻辑理路;三是法律作为“理”(law as the reason),即法律作为实践的规范性理由。
4.根据法理的不同来源,可以将法理分为个案中的法理、实在法中的法理、程序中的法理和形而上的法理。
5.根据法理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描述性法理、规范性法理、教义性法理、理论性法理四个层次。也可以分为作为理念的法理、作为法源的法理、作为制度的法理和作为方法的法理。
6.根据法理适用的空间范围,法理可以分为普适性法理、共同性法理和差异性法理三个层次,亦或公理、通理、殊理。
法理研究已经处于常态化、正在迈向协同化,并必将呈现出更加美丽的学术理想图景
受历史条件制约,再加上学术研究固有的阶段性局限,中国法理学长久以来遮蔽了“法理”问题,未能认真对待“法理”作为法理学的核心概念(范畴)和中心主题。尤其是一直未能凝练出融通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共识性“法理”概念,以致未能妥善解决法理学内部的纷争,未能有效引领部门法学发展和回应法治现实需求。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界逐渐清醒地认识到,构建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法理”不能继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的状态。我们应当努力强化法理意识、认真对待法理问题、共同推进法理研究,以在新时代实现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和中国法学的全面现代化。
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推动下,法理研究已经步入正轨,并成为法理学研究的新常态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然而,法理研究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努力推动“传统与创新、多维与高维、整体与细节、语境与情境、自主与开放”等多维度深化和拓展,而且要注重“从抽象到具体、宏观到微观、重点到全面”的转向,深入中国法学各部门、法律运行各环节、法治体系各面向的具体法理论题之中。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要在法理研究常态化基础上,继续推进法理研究协同化,构建法理研究学术共同体。
与会学者还相信,随着“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法理研究一定会呈现“体系化、科学化、国际化、中国化、大众化”,或者说展现“科学化、公理化、时代化、民族化、实践化、大众化、跨界化、全球化、金句化、系统化的壮丽图景,使法理成为一个生命力饱满、创造力充盈、穿透力强大的新兴知识场域”。
深入推进法理研究需要组织机制创新
为了进一步扩大共识、凝聚力量,更高水平地推进法理研究,我们需要不断推进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创新。
例如,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法理研究规划,设定法理研究的目标、进程和抓手等;加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与各学科各领域法学研究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推动更多法学研究会、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关注、支持和参与法理研究,形成法理研究的共同合力;积极拓展与政法机关等法律实践部门联系,推进法理研究与法治实践的结合,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实践中的法理宝藏发掘好、凝练好、利用好,以实践供养法理创新,以法理支撑实践发展;加强法理研究平台建设,持续举办专题学术研讨会并撰写高水平研讨会评述,持续编辑出版“法理文丛”,推荐发表高水平法理研究论文;加强“法理学堂”建设,推进与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协作,做好法理研究学术成果、研究信息、会议公告等的宣传推送;抓紧建设法理研究数据库,并向学界和社会开放,实现法理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加强“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建设,汇聚更多中青年学者参与秘书处工作,完善秘书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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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
文字编辑 | 王婧 刘欣 陈舒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