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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舒国滢教授《法学的知识谱系》(精装版)赠书啦!

法理杂志 2021-10-27





《法学的知识谱系》

舒国滢

商务印书馆 2020年出版

《法学的知识谱系》(精装版)于本年9月初出版,皇皇150万言;内外封择双经典色剂染就,内封采牛皮烫金制、外封绘有西塞罗经典演说油画图,书脊之外三面喷金,外加精美函套;谨逊印制,承载著者十度春秋之缜密思考,隆之重之,实至名归!

作者简介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钱端升A层次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网等媒体特邀评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法律论证理论。代表作有《在法律的边缘》《思如浮萍》《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哲学沉思录》等。





写作乃是每一个写作者用来表达个人对世界的理解的一种方式。瑞士心理学家荣格(Carl Gustav Jung, 1875—1961)指出:“人们在一个他们所不理解的世界中醒来,这就是他们想要解释这个世界的原因。”


法之学问,于我国行之有年,潮起潮落,声沸声歇,流经此时,其顿成显学。值此泛知识时代,法学世界凡一孔之隙皆有言语文字横入,轰轰然迫人心绪、逼人魂魄。但另一方面,经过历史烟云的代际熏染,法学的形象却如庙堂高悬之旧卷,渍痕斑驳,模糊不清。其结果,晚近以来,“法学革新”之声不绝于耳,时而有人振臂一呼,挥斥方遒,激扬文字,动辄成万言鸿篇,痛陈法学既往之缺失,呈表整饬法律教育之方案。一时间,“教义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领域法学”、“注释法学”、“系统法学”、“新法学”等纷纷登场,一个个旗旛招展,人马整列,或舞戟刺破青天,呐喊盖世,气象不凡,或掀起阵风,搅动一湖春水,泛起层层涟漪。旁观者惶惶然翘首张望法学庙堂之巍峨,孜孜兮凝目隙窥律典黉门之神秘,然却不知风从何起,涌至何归。


今日法学著述风行“短平快”作业,满足于制造“泡沫学术”和“印刷文字崇拜”,甚至以贩制伪劣知识和垃圾知识为要务。论著数量层叠累加,知识增量乏善可陈。著作者往往惰于小心的求辩和论证,而以大而化之、“总而言之”的轻松态度,化解各种空疏议论的死结,只求“我认为”的结论,不问“他人认为”的根据和推论。各种“论著”在数量上交相赢胜、攀争轻重,思想建筑却少用心投力。知识生产者的知识生产能力处于委顿状态,知识创造之源陷入枯竭。现代技术(尤其是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手段的发展在减轻知识生产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增大了其生产过程的无序性。在知识生产线上的“知识复制”挤压着真正的知识创造,各种以知识为名的出版物若爆发的洪水,冲毁掉那些持家守业者经年劳作建构的屋宇、道路和桥梁。如此,法学知识生产几无检验标准,所有粗通文墨之人,无论有无资质,均可参与法学知识生产的流程,伪劣知识充斥知识市场,知识失范、知识的“劣势积累”渐成趋势。面对法律难题,法律专家殊难形成权威判断,“甲说””、“乙说”、“大家说”渐入困局。是故,欲撩开文字瘴幕,望江天色空、鱼游清溪几成断念。


笔者近年关注法学的知识论研究。吾以为,中国当今法学发展之种种乱象(尤其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由于知识门派之隔阂、误解而展开的无谓的学术撕扯)究其缘由,在于人们至今对于“何谓法学”之问题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统一的认识。《论语·子路》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不知法学知识为何物,著述者当然可以没有藩篱之羁绊,随意挥洒有关法学的言论,并自行标榜“法学研究”,人人自称“法学家”。故此,只有先行研究法学的知识论,我们才会了解法学知识的性质、生产方式和机制,才有可能避免法学知识生产的混乱无序。


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言里有这样一段话很有意思:“(《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如果能够获得一些成功,我认为主题的宏伟是主要原因。不过,我并不认为自己毫无才具。当我看到法国、英国和德国的伟人们在我之前撰写的那些著作时,我满怀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气馁,我与勒科莱乔一样,也要说:‘我是画家’。” 当然,思想伟人孟德斯鸠(他本人于1716年担任过法国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讲这个话是有底气的,没有任何人否认《论法的精神》是史上最重要的法学著作之一。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完全搞明白法学为何物。


整个知识界(当然也包括法学界)过去似乎流行一种偏见,认为法教义学者个个都不过是注释法律的“教条主义者”,乃一味地死啃法条的知识庸人,其学说属于“法条主义”式的,难登知识的大雅之堂。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许多优秀的思想者亦往往视法学为“无趣的学问”(或者“末学”),他们中的一些人从大学法学院里仓皇逃逸。认识法学本身兹事体大,端的是不可不察。


笔者欲以欧陆法学(尤其是欧洲私法学)的发展作为考察法学知识谱系的“素材”,试图证明一点:法学(法教义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它必须立足于多学科的基础之上,没有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养其实并不适合从事法学研究。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并非是完全充分的条件。或者说,我们即使通晓法学外的各门学问,也未必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学家。其实,真正优秀的法学家(法教义学家)要依靠自己的理论能力和理论努力,在法学(法教义学)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探索,必须有能力将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进行转换,创造适合于表述法律世界之实在、处理法律世界之难题的概念、原理、方法,形成法学特有的知识形态。如果说本书还有一些价值的话,那就是它对上述话题进行了尚属严肃的讨论。


本书的写作包括资料准备和构思,前后用时差不多十年。笔者本无十年磨剑之志,所思所述全凭兴趣使然,有思即笔,无念静观,专心向学,不趋名山。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是:微风,总是完全悄无声息的、隐然随意的。问学之道亦然,不为人造,不为人使,勤谨躬耕,自然顺便。




目录



导论:如何看待作为一门学问的法学?

一、法学与自然科学二、如何看待中国古代律学的性质?三、西方法学的中国/汉语表达:“翻译法学”与“斗争法学”生成的历史背景四、当代中国法学的走向:争论与抉择


第一篇   修辞学、辩证术与论题学


第一章  西方古代修辞学:辞源、主旨与技术

一、西方“修辞学”的辞源与主旨二、“意见”与“修辞学”三、“开题”与“开题术”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论题学考辨

一、“论题学”的性质与对象二、《论题篇》之相关概念辨析三、亚里士多德论题学与修辞学上的开题术


第三章  西塞罗的《论题术》:思想与评价

一、西塞罗写作《论题术》的背景二、西塞罗《论题术》的基本思想三、西塞罗《论题术》之评价


第二篇    争点论、决疑术与罗马法学


第四章  古代修辞学上的“争点论”

一、作为修辞学理论的“争点论”之渊源

二、赫玛戈拉斯的“争点论”

三、“争点论”的发展:赫摩根尼斯及其思想


第五章 决疑术:方法、渊源与盛衰

一、决疑术:旨趣与方法二、决疑术的理论渊源三、决疑术的盛行与衰落


第六章  决疑术与罗马法学的成长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学家二、罗马法学的嬗变三、罗马法学家们的作品:类型与特性分析


第三篇   欧陆中世纪与近代法学流变中的方法论因素


第七章 《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与近代法学教育的滥觞

一、公元5-11世纪的西欧法律及其技艺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再发现三、博洛尼亚大学的建立与欧洲法学教育的勃兴


第八章 注释法学派:方法与风格

一、博洛尼亚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二、注释法学派的注释活动及方法三、注释法学派的作品类型与风格四、阿库修斯注释及其影响


第九章 评注法学派的兴起:贡献与危机

一、评注法学派形成之前的知识与方法转型二、评注法学派产生的过程三、评注法学派的发展四、评注法学派的贡献及作品类型五、评注法学派之方法与理论所遭遇的危机


第十章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方法论与知识谱系

一、欧洲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二、人文主义法学的发展脉络三、人文主义法学的理论-方法特征


第四篇   近代自然科学推进的法学范式


第十一章 自然科学的挑战与法学的因应——理性主义自然法学的范式及影响

一、自然科学的兴盛在知识论上所形成的挑战二、法学对于自然科学(以及数学)在知识论上的挑战之因应三、新的自然法学范式: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四、理性主义自然法(理性法)框架下的法学体系(尤其是私法学体系)构建五、理性主义自然法与18世纪50年代以降的欧洲法典化运动


第十二章18、19世纪之交的法学之历史主义转向

一、自然法理论的危机与法学本身的内在转变二、哥廷根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革新三、历史-哲理流派之法学思考与理论建构


第十三章 德国历史法学派与“学说汇纂学”的兴起

一、萨维尼其人:生平与著作二、蒂堡-萨维尼论战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成立三、历史法学派内部的分支与理论分歧四、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普赫塔的法学建构:理论与方法五、“学说汇纂”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五篇  20世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转型


第十四章 法学的实践走向:从“概念法学”到“评价法学”

一、学说汇纂法教义学遭遇的多重挑战:“概念法学”一语的由来二、“自由法运动”的兴起三、利益法学:菲利普·赫克与图宾根学派四、评价法学的理论面貌:法学方法论的勃兴


第十五章 法学上的修辞学-论题学思潮

一、沙伊姆·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学二、特奥多尔·菲韦格的“论题学法学”三、其他学者的法修辞学与法论题学著作


第十六章 当代逻辑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一、逻辑理论与法律论证的逻辑难题二、实践知识之困:当代有关法律实践难题的论证理论三、当代法律论证理论的进展


第十七章 法学的知识性质之再认识

一、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理”:概念与词义辨正二、“法理”的认知:法学知识的形成(生产)方式三、法教义学与法学范式的转换


福   利

本书仅在弘法天一书店投放100本,其余份额均配置在商务、法理杂志微小店,除此外再无任何渠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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