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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与发表|刘立明:法理博士论文的选题偏好

法理杂志 2021-10-27



来源

节选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刘立明:《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56篇论文为样本》,《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是法学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最主要的科研成果。一篇博士论文堪称博士生学术生涯的代表作。相较于部门法专业的博士论文,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论文对哲学思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跨学科综合能力均有更高要求。对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进行结构分析和类型处理,既可以探索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主题及其所容含的理论意蕴,切近论文的理论硬核,又可以在纵向的历年选题(历时性)和横向的同期选题(共时性)两个维度上实现比较分析,为今后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可资借鉴的路向指引。



选题特点分析



通过梳理、归纳,笔者把样本总数为256篇的论文划分为18个专题,在保持每篇论文主题特色的同时,进行了一定限度的归类。比如,在法律方法论专题中涵盖了法律(法学)研究方法;在法治、法律现代化与社会转型专题中涵盖了立法、司法、守法等。从统计结果上看(注:编辑方便,已省略表格), 2008年以来CDFD收录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论文选题呈现以下特点:


(1)跨学科选题趋势明显。在18个专题中,跨学科选题占专题种类的1/3;论文数为17篇,占样本总数的6.6%。选题涉及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科技、文学、网络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方向。


(2)基础理论选题比重大。在18个专题中,基础理论选题占专题种类的22.2%;论文数为58篇,占样本总数的22.7%。涉及权利和人权,义务、责任与制裁,法概念和法体系等基础理论。


(3)法治现代化选题集中。在18个专题中,法治、法律现代化与社会转型以及法律全球化等论文达到了66篇,占样本总数的25.8%。这些选题力求回应社会各界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等法治理论的期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4)法律方法论研究成为选题热点。诚如舒国滢教授所说:“假如我们确实不知道‘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那么有一点可能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选择:转向法学方法。”从统计数据来看,选题为法律(法学)研究方法的55篇,占样本总数的21.5%。这些选题涉及法律发现、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律语言、法律修辞、法律论证等诸多命题。


 (5)选题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法政人物思想研究。在256篇论文选题中,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法政人物思想选题的论文数为43篇,占样本总数的16.8%。共涉及法政人物29个,其中,涉及中国的有6个,分别是老子、管子、韩非子、朱熹、严复、梁漱溟;涉及西方的有23个,分别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布莱克斯通、斯密、康德、边沁、奥斯丁、索洛维约夫、马克思、恩格斯、韦伯、卢埃林、弗兰克、昂格尔、福柯、哈特、富勒、德沃金、卢曼、哈贝马斯、波斯纳、特维宁、卡普洛。可见,过去十年,我国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论文选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学习、引介、评析西方法政人物思想的阶段。



选题的规律性分析



1.何处选?——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来源的“七大系统”


问题意识是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灵魂。没有问题意识的选题和问题意识不清的选题都是致命的。那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问题”从何而来?本文采集的256篇博士论文样本有什么启示?正如在引言中所讲,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是以“规范理论”和“后设理论”为其基本支撑的,它要么是建立在对实在法体系的价值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要么是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规则、原则、价值的前提进行澄清、界限或者予以划定。因此,从“后设理论”岀发,选题的来源主要集中在法律系统自身。它关注的是作为广义的社会系统中的法律系统在运行中的独特性,着力发现法律体系、法治环节、法理思维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一句话,对法律系统在运行中存在的前提性问题给予讨论,解决法律系统中关于“ A是什么”的问题。而从“规范理论”出发的选题来源则不限于法律系统本身,这种选题资源包括狭义的政治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科技系统、文化系统和生态系统,表现为从各个狭义系统中获取需要给予规范的问题和价值,并把这些关涉规范的问题从具体的特殊情况上升为严密的一般规则系统,即纳入法律系统的调整范围。一句话,对非法律系统运行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给予探讨,解决“ A应当如何”的问题,实现非法律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连接。因此,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来源可以概括为涵盖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科技系统、文化系统、生态系统在内的“七大系统”。


2.选什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内容的“两种模式”


一是选题集中在法律和法治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方面。比如,权利、义务、责任、制裁、惩罚等法律概念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命题,以及阐发和反思法学界主流法学理论、深挖和探讨西方法政人物思想。


二是选题集中在交叉学科领域,形成了“法律+”的选题模式。比如,“法律+政治”“法律+经济”“法律+科技”“法律+文学”“法律+生态”等。这两种论文选题的表层特征,折射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两种创新模式。一种是竞争型选题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对既有法学理论进行深刻的检省,通过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疑难案件(hard cases)来检测主流学说的科学性,试图发现原有理论模型的“解释困局”,进而提出新的更具竞争力的学说。比如,潘登博士的《分析法学权利观的批判性分析与权利理论之重构》,伊涛博士的《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及其儒学背景》,等等。显然,这种选题对学术的勇气和水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种是拓展型选题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两种选题取向。一是方法拓展型。通过打开新的方法论视域对已知论点做出全新论证。比如,姚健博士的《正义感的法律意涵及发生机制研究——基于相互性的解释》,谈建成博士的《政府过程的法律控制——基于系统理论的分析》,等等。二是领域拓展型。通过透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等各个领域的新进展,将法律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引入空白领域,开疆扩土,形成新的学术增长点。比如,付琳博士的《人肉搜素:流动态社会权力的运作及其规范化路径》,周卉博士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反思》,等等。


3.怎么选?——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式的“三种思维”


选题来源的“七大系统”和选题内容的“两种模式”,给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提供了宽广的问题域和创新域,面对丰厚的选题资源,一双法理慧眼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很容易偏离法学理论专业轨道。例如,在法律系统中,有可能把侵权问题写成民法论文,把人民主权写成宪法论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等其他系统中,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科技学、生态学命题代替法学命题,这样的选题结果无疑与选题初衷相悖。那么如何避免这种尴尬局面?


从选题数据分析中可提炼出“三种思维”模式作为纠偏的防护栏:


一是法律的规范思维。规范思维在论文选题的样本中被广泛应用。这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静态思维模式,可以有效地把法律系统中的部门法学命题和非法律系统中的其他学科命题转变为法理命题,纳入法学理论的专业轨道上。


二是法治的主体思维。主体思维在建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语境中被越来越多地体现到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之中。与静态的法律规范思维不同,这种思维方式是一种动态思维。它着眼于法秩序的形成,关注的是法律的体制机制问题。以这种思维主导的选题主要聚焦在立法机关、立法者,法院、法官,律师,检察院、检察官,政府机关等构成的主体性因素。


三是法理的逻辑思维。对2008年以来近十年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分析表明,一类以“法理分析”“法理研究”“法理解释”等为标题的论文时有出现,这种论文选题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法理的逻辑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是建立在批判性、反省性和体系性思维规则基础上的,是以法理的逻辑和思维的规则为尺度,实现对社会规范问题的分析与探索,进而形成法理命题。



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基本判断



1.论文的选题极为关键。当发现一个好的选题时,就看到了它的学术价值。把这个具有学术价值的题目作为研究选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差不多就有了一半的成功。如果选题不成功,往往导致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发现无法进行下去;另一种是即便完成了最后的“皇皇巨著”,但是有可能是个残次品。所以,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论文,其中的一件大事就是选好题。


2.论文选题要紧跟导师的研究方向。向导师请教选题,看他们的研究领域中是否存在被不当忽视的空白点。在兼顾兴趣的同时,要注意使自己的论文选题尽量处于导师的理论研究范围。通过对参考性对象的分析,上乘之作多是同指导老师的研究方向相契合的,是在导师的理论背景下有所创见的。


3.论文选题要有问题意识。在主体性对象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一篇博士论文的标题就是一个理论命题,它不是一种现象或者经验事实,而是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经过抽象思维总结出来的一种概念化的命题,是能同古今中外既有理论进行对话的理论命题。而处于巨大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中的中国,几乎成为世界上最为丰富的“问题来源地”,无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还是司法改革方面,也无论是在观念革新还是理论转型方面,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好问题。


4.论文选题要体现时代性。在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功底的基础上,要做到与时俱进。面对这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理论的推陈出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一个对既有理论的更新而不是介绍或者梳理,才是这个时代所需,也是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标准。


5.论文选题要把握中国问题:这不是要否定西方法律思想,而是要更好地形成中西方的法理对话。诚然,理论对实践具备构成性效果,理论框架的意义不但取决于对于过去和现在法律实践的总结,还在于它能够大致合理地说明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而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情形正是理论更新的源泉。面对转型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个富含大量西方世界所不具备的疑难情形,理论的发展也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空间。



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总体趋势



1.“法律系统”问题将成为论文选题的基础来源。基于我国进入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态势,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将呈现实践域宽、说理性强、专业度高的三大转变。作为第五个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蕴含着法治中国的治理逻辑。法治与治理现代化之间已经建立起某种必然联系,这意味着法治将全面渗入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选题模式将不单是更宽领域上的“法律+”,而是更具理性逻辑的“+法理”,未来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论文选题将进入到用专业的法理话语清晰诠释法律实践问题的新阶段。


2.“竞争型命题”将成为论文选题的重要方向。无论是科学技术方面的基因工程、人工智能,还是生态环境领域、经济金融领域,都对发挥法律功能提出了新要求。法律体系的日益繁盛,要求作为支撑这一体系的理论更具说服力。作为法律体系大厦的基石和灵魂,法学理论必须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系统中的法律问题给出专业回答。诞生在西方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西方法学理论在诠释中国问题的过程中显然并未给出正解。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发展的速度、力度、密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同时,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没有现成的理论答案。基于此,未来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将更多聚焦于提出新的理论范式,向竞争型命题迈进。


3.“法理思维”将成为论文选题的主导方式。放眼全球,先进国家对于法理话语权的追逐从未停止。提炼岀法理话语(法理命题)应当成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自觉的学术追求。面对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动,如何提出具有国际意义的法理话语(法理命题)?不可否认,我们的博士论文选题多是在法律的规范思维和法治的主体思维模式下展开,而作为这两种思维桥梁的法理思维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语状态。因此,我们一方面感觉到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丰富;另一方面却感觉到具有独创性、国际性的法理话语的缺失。所以,未来的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式将会凸显法理思维的主导地位。


4.“学术团队模式”将成为论文选题的新兴模式。放眼未来,在“法律系统命题”“竞争型命题”“法理思维命题”为选题趋势的主体性对象命题之外,“学科团队模式”因其兼容并包的学术研究结构、包容互鉴的学术研究氛围、理论争鸣的学术研究旨趣,更符合未来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清晰化的商谈体系、专业化的学科体系要求。因此,以“师承模式”“学科带头人模式”为基础的“学术团队模式”将成为进一步拓宽和深化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的参考性对象,为法学理论专业学术成果的繁荣和法理话语(法理命题)的形成提供更加开阔的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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