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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9-12月·综合类C刊)

法理杂志 法理杂志 2024-01-11




综合类C刊

2020年9-12月


北京社会科学(月刊):1篇
 
1.言论自由与言语行为——论检验“言语行为”的标准
陈杰,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语言学博士
摘要:从“言语行为”中剥离出两条核心论断,“言即行”和“言寓力”。然后,以宪法和刑法为参照系,在法的实践中证否了“言即行”;鉴于“力”不是能被直接观察的对象,故推断证明“意寓力”和“言为媒”,并以法权和刑法为参照系,对力的形态作出区分和说明。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语行为;自由;法;力
 
东南学术(双月刊):1篇
 
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
徐长福,哲学博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句法革命和宪法革命为主题,但由于解释传统的影响,以及对主题词“Subjekt”和“Verfassung”的翻译和理解问题,该主题一直没有得到鲜明的揭示。马克思针对黑格尔颠倒主词和谓词的句法,主张一种主谓再颠倒的句法,这是其句法革命;他反对黑格尔以立宪为名、以专制为实的立宪君主制,主张彻底的民主共和制,这是其宪法革命。以句法革命行宪法革命,这是马克思这部著作的理论特色;以宪法革命终结封建政治的合理性,这是该著作的思想贡献。只有明辨该著作的主题,才能在相关研究中不致迷失方向。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句法革命;宪法革命
 
东岳论丛(月刊):1篇
 
1.法律制度的实证化与儒家的政治道德主义传统——儒法之争中的政治学和法理学问题
杨晓伟,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杂志社副编审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站在儒家的道德主义立场上对法家思想进行道德批判,欠缺对这种道德批判是否公正的反思。重要的是,批判的热情妨碍了人们去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的法理学事实:法家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在实际的政治-法律领域和思想领域为之努力的核心就是推动法律制度的实证化。而法律制度的实证化本身,对于今天的中国具有重要意义。法家拒绝承认个人道德与政治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因果关联,进而拒绝用道德取代国家政治,反对政治道德主义倾向。对于法家人物来说,国家的政治与法治乃是个人道德及社会道德风尚的结构性前提。儒家思想的批判性及其对人性的倡扬,显现了独特的光辉;与之相较,法家的思想存在狭隘之处,但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家;儒家;法律制度的实证化;政治道德主义
 
读书(月刊):无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月刊):无
 
甘肃社会科学(双月刊):5篇
 
1.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风险治理
王建文,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
方志伟,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要: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是“人工智能+法律”的一种有益探索,可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人工智能赋能地方立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立法信息过度收集、立法过程隐含歧视、立法结果无从考证等风险。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风险治理,伦理规范具有先导性作用,但治理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风险,须构建有别于宏观伦理原则的伦理框架。文章以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基础设施提供者、信息提供者、信息处理者、系统协调者为伦理主体构建伦理框架,确立各主体相对具体且可供执行的伦理规范,并在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数据采集模块、数据挖掘模块、数据管理与存储模块的建设中嵌入伦理规则,确保人工智能立法平台可追溯、可审计、可解释,从而消解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的风险。
关键词:人工智能;地方立法;风险治理;伦理框架;规则嵌入
 
2.“法学科学性”的论域:关于它的讨论何以有效?
王夏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择取正确的“论域”是保证“法学科学性”成为一个真问题的必要条件。在正确的“论域”中,“法学科学性”问题不必然真且不必然假;只有如此,关于它的讨论才是有效的。具体来看,在“人文研究”或诠释学科学观的论域中,有效法律规范的内容证成问题无法在方法论层面得到妥善解决,或者说,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法教义学——的法学不具备获致科学性的可能性。在后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论域中,法学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实践、一种语言游戏、一种生活形式的维度而同等地属于科学。在这两种论域中,“法学具有科学性”命题的逻辑值一个必然为假、一个必然为真,都不是讨论“法学科学性”问题的正确论域。只有在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论域中,法学要么在根本上不可能是科学,要么必须按照自然科学的范式塑造己身而获得科学性,且后者的努力也不必然成功,因此是保证“法学科学性”之讨论能够有效的“论域”。
关键词:实证主义科学观;诠释学的科学观;后实证主义科学观;共识论真理观;法学科学性;法教义学
 
3.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特色化的遵循和机制
焦盛荣,甘肃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下,发挥地方的制度创新和规范供给,是国家授予包括设区的市在内的地方以立法权的根本目的。但现有地方立法事项上一般化、体例上贪大求全、内容上趋同重复,直接影响了可操作性和精准、有效供给,对此应通过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特色化加以解决。应以属性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宗旨理念上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功能作用上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根本遵循。在厘清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特色化的内涵要旨和意义指涉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做好立法工作;注重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立足省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组织各方参与,拓宽民主渠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清理;建设立法队伍,提供人才支撑等制度机制的建设,走“小而精”“真管用”的精细化立法之路。
关键词: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特色化;立法评估;良法善治
 
4.法治概念的历史性诠释与整体性建构——兼评“分离的法治概念”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治是文明社会的首要政治法律原则,法治是一个不断进化的宪制性、整体性概念。因此,法治这一重要概念需要从三重历史视角来作整体性诠释与建构。在法治语义史上,法治的初始含义是法律的普遍效力与法的“德性”的统一;在法治实践史上,法治或表现为宪法统帅下的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的统治,或表现为权利法主治,或正义法主治;在法治原则发展史上,法治表现为一系列形式性原则与实质性原则的统一体。法治的这一概念史昭示人们,法治的形式要素具有手段意义,实质要素具有目的意义,两者不可分离。没有形式要素,实质要素便无以表达,无法运作;实质要素又是基础性要素,“形式”是“实质”的形式化,没有实质要素,形式就是无源之水,就失去意义,特权加暴力的形式化与法治无缘。法治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两者都从对方获得正当性证明,并从对方获取其意义,“法性/法德”正是法治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的交汇点。摒弃形式与实质“分离的法治概念”,确立整体性法治概念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法治概念;良法;权利法;正义法;法治原则;德性;整体性法治
 
5.《商君书》法治主义思想新探
王兰萍,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商务印书馆编审
摘要:先秦典籍《商君书》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理念与宏伟的法治理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由法字、法词、法句搭建起的法律概念系统与法治思想体系。法律是一种权衡,法律需要君臣共同操持,国家有法律,民众就有了井然的秩序。区分法律与礼仪的规范意义,中央一级法官与地方一级的主法令官的职责差异,官吏非法与民众犯法的不同。君主制政体的法治原则体现于一些法言法语之中,如“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以及君臣须要以“法相司”,若君臣“释法任私”,则国家必乱。《商君书》法治主义思想表现了中国古典法治理论的一种理想结构,就其文化遗产而言,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变法,国家应该依据观俗察本而立法,《商君书》倡言的法治主义思想横贯古今,是一种治国实践也是一种治国理论体系。比较《商君书》与《旧制度与大革命》,可以看出君主制政体下的法治存在于中西两个文化圈,法治不是代议制政体所独有的国家治理形式。
关键词:《商君书》;君主制政体;法治主义;法治理想;法官;法律责任;法律发展观;《旧制度与大革命》
 
广东社会科学(双月刊):3篇
 
1.论黑格尔法权自由的伦理本质及其生成性
于永成, 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讲师, 哲学博士
无摘要、关键词
 
2.法院审判绩效管理中履责行为价值的法统计学研究
周明勇,河北金融学院法学院高级经济师,法学博士
侯静怡,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博士
易丹辉,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立兵,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摘要:人民法院高效、公正的裁判是司法正义的灵魂,创新优化审判绩效考核方法是审判责任终身负责制改革的关键,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已逐步采用智能化审判系统管理办案流程,但该系统无法记录参与办案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贡献,导致团队管理较难。根据对S县人民法院长达数月的深入调查,基于扎根理论完成对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全部履责行为价值统计,据此提出了一种新型的行为价值法统计评价方法,将“管理审判团队”转化为“管理履责行为”,以此优化设计了S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绩效管理系统。这种新型的考核方法不仅为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提供了履责行为价值的绩效统计,更为其提供了业务能力提升方向,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审判履责行为;行为价值;扎根理论;司法责任制;法统计学;绩效管理
 
3.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完善
孙晓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互混淆,导致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定位不清晰,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我国和美国国情不同,法官考评制度自然也有根本性的差异,但在评估对象与目标、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等技术性因素上,可以相互比较,并总结有益经验。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可以通过如下对策进行完善:坚持法官考评制度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相区分的重构原则;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年度评估与平时评估相结合;法官考评结果运用合理化;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理论,破解法官考评行政化难题。
关键词:法官考评;司法绩效评估;评估方法;案件质量评估;内部评估;行政化
 
 
贵州社会科学(月刊):2篇
 
1.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性推进难点与解决路径
张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当前,“四梁八柱”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持续深化推进阶段。这一进程中,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基本制度一度遭遇了再认识与再论证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改革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有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不明晰、渐进决策出现误区以及制度执行效率受限等因素。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有待于三方面的合力:宏观上中央层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价值导向与整体系统性的统一;中观上司法机关形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法论,清晰认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系,重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微观上司法人员要树立科学的司法体制改革政绩观与推进意识。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性推进;难点;解决路径
 
2.论西部地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张力,贵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丁丽柏,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一带一路”建设让中国西部地区更加开放,随着国际贸易往来增多,经贸摩擦与纠纷不断涌现,西部地区亟需提升涉外法治能力,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是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智力保障。培养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是西部地区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西部地区各高等法学院校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服务西部建设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路径,致力于培养通晓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国别法的法律知识,具备涉外法律技能,熟练掌握外国语言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积极推动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总结出在西部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教育经验。
关键词:法治化建设;西部法学教育;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国外社会科学(双月刊):1篇
 
1.人工智能时代权利与责任归属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南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
摘要:人工智能应定义为模仿人类智能的机器和程序。人工智能时代权利与责任归属等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问题与无人驾驶汽车责任问题展开。在肯定人工智能“作品”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将其权利归属分配给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人工智能造成安全风险之责任分配问题,应当根据人工智能的自动化程度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未来权利与责任归属问题上,我国应当正确区分人工智能与低级自动化,并坚持适度积极主义的立场。
关键词:人工智能;权利;责任;归属
 
河北学刊(双月刊):无
 
江海学刊(双月刊):2篇
 
1.地方立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曲辰,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和重要路径,也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提供必要支撑和试验探索。随着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重新分配,需要从国家制度图谱、立法授权边界、地方治理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出发,系统梳理和把握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的同时,减少地方立法冲突,增强地方治理的制度共识。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立法应在领导制度、主导机制、立法与改革的协同机制以及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地方立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协同机制
 
2.“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理念及其当代价值
徐刚,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副研究员
焦富民,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国时期法律教育长期存在的教师宣读讲义式讲授方法和学生读死书、死读书的劣统,在国家层面无法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时代要求,在司法实践层面与六法全书体系制定实施后对高超的司法实践智慧和技巧的要求不相符合,是孙晓楼“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理念产生的深厚历史背景。该理念具有深刻系统的内涵:宣读讲义式的教授方法脱离中国理论和实际是现实缘起,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是内在进路,问题讨论、例案研究、法院实习、法律救助社实习四种改进方法是关键之举。该理念克服了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等诸多弊病,具有多方面的历史进步性,并为当前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三个方面的经验启示:在理论教学层面,要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在校内实践教学层面,要促进理论教学、校内实践教学有机融通配合;在校外实践教学层面,要建立严格规范多元的校外实践教学制度。
关键词:孙晓楼;理实并重制;卓越法治人才培养
 
江汉论坛(月刊):3篇
 
1.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研究述评——兼论法治与改革之基本认识与研究方法
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摘要: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是一种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尽管研究者基于中国的实际,对法治、改革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和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和分析某种程度上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也是比较明显的。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和内涵。这个新时代的特点和内涵就是要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而要充分发挥这个作用的关键和核心就在于实现法治和改革决策的相互衔接。
关键词: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法治中国;法律创制
 
2.平衡充分法治与四位一体建设: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与进路
王东,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王木森,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摘要:平衡充分法治作为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理路,基层权力与权利平衡充分发展是法治乡村生成的基础,法律需求与供给平衡充分发展是法治乡村生成的关键,加强法治要素全面平衡充分发展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方法。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着权力膨胀滥用、权利保障无力、法律需求不足、法律供给短缺的非平衡非充分法治困局。破解乡村法治困局,应建构“提升农民法治意识、规范乡村权力运行、强化法律有效实施、创新法律服务模式”的四位一体法治建设进路,以促使法治乡村的生成。
关键词:法治乡村;乡村法治困局;平衡充分法治
 
3.《格里申法案》机器人二元定性的启示与反思
王春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实践应用给私法带来的机器人主体性问题,《格里申法案》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秉承传统私法理论对机器人之客体定性展开财产法规则构设,同时突破主客二元界分肯认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性,间接承认了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从认识论视域重新思考人机关系,迫使我们思考如何调适观念与制度以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如何对机器人主体进行私法定位,以及重新审视机器人人格之技术性与工具性等问题,从而立足人工智能发展之现实,以前瞻性眼光承认和赋予机器人以“技术人”或“人工人”之独立主体地位,遵循和嵌入必要的技术准则和伦理准则进行私法规则构设,以良善立法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发展,塑造新型人机关系。
关键词:格里申法案;机器人—代理人;技术人;人工人
 
江淮论坛(双月刊):无
 
江苏社会科学(双月刊):1篇
 
1.“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意蕴
刘立明,菏泽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心在于“感受到程序正义”,其突显了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程序正义评价标准,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实践、情理法深度融合的理论结晶。“感受到程序正义”的法理表达便是主观程序正义,其理论内核至少包含主体间性的本质属性与情感治理的价值追求两个方面。“感受到程序正义”的主张有助于阐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程序机理,有助于揭示人们自愿服从法律权威的心理动力。
关键词:程序正义;主体间性;情感治理
 
江西社会科学(月刊):1篇
 
1.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困局与优化
卓轶群,贵州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地方立法权扩容是立法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国家法治体系构建中极为重要的一步。对全国范围的设区的市的立法赋权,为央地立法分权、回应时势之需和解决地方立法的旧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然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践行的考察结果显示,扩容的效果并未尽如预期,且随着宽幅扩容还对地方立法的功能和实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究其问题产生的根源,不仅来自于立法体制内部,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央地关系失衡的直接影响。对于扩容提出的挑战,施解的关键在于央地关系的优化,使地方立法由“被动式”转为“自主型”。
关键词:央地关系;地方立法权扩容;设区的市;立法权
 
开放时代(双月刊):无
 
南京社会科学(月刊):2篇
 
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兼论作为制度的法官学院
刘小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杨金丹,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副教授
摘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基本目标的实现,具有内在构成性意义。基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不同认识,可以区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外在进路和内在进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采取一种外在进路,这一进路忽视了法官在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内在作用,由此,应走向一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充分重视法官及其共同体在司法共识形成中的主导性作用。在制度上,法官学院可以成为法官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制度载体。
关键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责任制;外在进路;共识性进路
 
2.论数字贫困的法律治理
宁立标,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贫困是数字可行能力不能满足数字生活最低标准的状态。我国尽管在数字社会建设上成绩斐然,但是数字贫困现象仍然存在。当前我国对数字贫困的治理采取的是软法性的政策型治理模式,法律治理存在明显缺陷。为加强数字中国和小康社会建设,也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促进人权保障事业,中国应立足本国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实现数字贫困法律治理的理念创新和制度重构,通过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数字心理培育,改善网络接入机会,以及加大对数字弱者的特殊扶持,不让任何一个公民掉队。
关键词:数字社会;数字贫困;法律治理
 
内蒙古社会科学(双月刊):无
 
宁夏社会科学(双月刊):1篇
 
1.监察权独立行使的法治逻辑
王建国,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谷耿耿,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并在《监察法》中得以贯彻,这一原则规定既是对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反腐败全覆盖的成果确认,亦是监察权独立行使发挥监察功能与践行监察使命的制度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监察委员会遵循依法履职、独立行使、内部分工监督和外部制约配合的法治运行模式。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实现监察法治,不仅需要法治理论的支撑,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细化设计,完善监察权独立行使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清晰界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辩证关系问题;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构合署办公引发的国家监察权与党的监察权合二为一的权力行使方式问题;明晰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各个权力独立行使的边界衔接问题;妥当处理监察权与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行使之间的配合关系。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法治逻辑
 
青海社会科学(双月刊):1篇
 
1.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张立群,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青海涉藏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环境,兼有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点。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新时代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内在需要。探讨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制约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问题、推进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等,有助于从相关制度与行为规范层面形成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
关键词:青海涉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

求是学刊(双月刊):1篇

1.法律人工智能的推理建模路径
熊明辉,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和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是自动法律推理建模。文献表明,推理建模有两种经典路径:一是规则推理建模路径;二是案例推理建模路径。虽然二者分别源自欧洲大陆法传统和美国判例法传统,但事实上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判例法系,规则推理建模都是最根本的路径,案例推理路径是作为规则推理建模的补充路径出现的。法律推理建模以自然语言处理为前提,这一人工智能难题决定了法律推理建模的天然难度。大数据驱动催生了法律推理建模的第三种路径——大数据推理建模路径,而且这种路径可以用来弥补前两种路径的不足。虽然这种路径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已有了一些落地法律应用软件,如我国的智慧法院工程,以及美国的法律应用软件Lex Machina和Ravel等。
关键词:法律人工智能;自动法律推理;规则推理;案例推理;大数据推理
 
求索(双月刊):无
 
人民论坛(旬刊):7篇
 
1.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法人才需求导向研究
杨建云,陕西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摘要:过硬政法队伍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的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印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分别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研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法学教育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包括坚持德法兼修、增强政治意识;培养法学伦理、强化职业操守;增强问题意识、明确实践导向等。
关键词:法治;法学教育;政法机关;队伍建设
 
2.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进路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伴随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类新型财产类型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网络虚拟财产不仅牵涉个体、企业、其他组织等私主体的权益,同时还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具有较高的商业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治理价值;不仅是国内发展的新动能、新业态、新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客体和行为对象。故此,亟需不断升级和实时更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制度漏洞,强化制度供给,做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治理和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权益;多归属性;动态平衡
 
3.“智慧司法”基础设施建设路径探析
宋晓晖,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我们应当立足国家层面,在构建法律知识图谱的基础上,建立司法大数据规范与共享体系,以实现司法大数据更加高效、准确、科学地建设和运用;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解决“智慧司法”安全可信问题;实施区块链战略,在技术维度上建立“智慧司法”安全可信机制。
关键词:“智慧司法”;基础设施建设;法律知识图谱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创立的实践证成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不断得以丰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完善不断得到检验。新时代需要深刻总结国内外国家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
 
5.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邓联荣,湖南工商大学教授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法治理论实现了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焦点是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点,是一个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性、创新性、独特性。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法治
 
6.以法治护航区块链技术健康发展
罗鑫,齐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
摘要:区块链技术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在资本市场掀起了新的热潮。从总体上来看,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盲目推进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应着手构建“法律中心”来克服去中心化的负面效应,落实区块链技术专项立法,设置产业准入机制,加强产业法治监管,以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法律治理
 
7.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刘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教师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如火如荼,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激烈讨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问题,有人提出应赋予强人工智能,甚至是特定的弱人工智能以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地位来应对。然而这一路径看似便捷,却忽视了人工智能无法充分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未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发展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社会规则产生的冲突。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人类中心主义
 
人文杂志(月刊):无
 
山东社会科学(月刊):6篇
 
1.法律教育在高校大学生教育中的开展——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
刘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
无摘要、关键词
 
2.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实践教学的变革
陈京春,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摘要:智慧法治建设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学实践教学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智慧法治建设的成果,突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壁垒,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升级改造。基于人工智能的类案推送给案例教学带来新的可能。智慧辅助系统将极大提升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推进法科学生广泛参与诉讼服务和普法活动。法学实践教学成为法治共同体的共同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实践教学;知识整理;类案推送;智慧助理
 
3.何以固本:法学教育如何回应人工智能时代?
刘坤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理念和职业教育理念所赖以支撑的三大指导理念和七大实操理念在人工智能时代受到重大冲击。其中,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因人工智能的崛起可能会出现结构性坍塌,国内协同和国际协同理念也面临人工智能超越空间性所带来的颠覆冲击。中国法学教育要固守本质,唯有在时代协同理念的指导下,针对性地对法学教育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方法等全面革新,保持与时俱进。与此同时,产品德性和主体德性的价值塑造很难为人工智能所取代,也是下一步的法学教育要予以强化的。只有贯彻德性教育和落实时代协同教育理念,法学教育的根本属性才能跟上时代发展,将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变成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维护法学教育精英性和职业性的根本属性。
关键词:法学教育;人工智能;德性理念;实践理念;协同理念
 
4.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选择
罗维鹏,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讲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研究人员
郜占川,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法学教育应有前瞻性规划,“培养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和“如何培养人工智能法治人才”业已成为亟须回应的问题。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正在起步,培养模式可以概括为学者模式、学科模式和学院模式三种,其对人才培养的启蒙作用值得肯定。不过,人工智能法治人才的培养应重在培养专门以人工智能法学为专业的人才,相应的培养模式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知识性。学者模式的稳定性不足、学科模式的专业性不足、学院模式的实质性不足,导致三者均难实现国家培养人工智能法治人才的战略目标。长期而言,需要探索一种能统合三者之长又能克服不同缺陷的新方案,即学历模式,以期在培养目标、培养体制和培养方案方面有所突破。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治人才;人才培养;法学教育
 
5.法颂:法哲学的起源与希腊人
耶格尔(Werner Jaeger,1888—1961),哈佛大学古典学教授
姚远,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纵览希腊人在相关领域的各种尝试,可以看到从法哲学的初生到高潮,希腊法律思想的主流都是将法与“存在”联系起来;这里,“存在”即作为和谐寰宇的世界的客观统一性,亦即一套永恒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物秩序,它同时也是一切价值的理想秩序以及人类生活和自由的根基。智术师时代构成这一主流观念的例外,其感到再也不能达到“存在”,再也不能让法立足于这种牢不可破的基础。但智术师之后的那批伟大哲学家,重新回到法与“存在”的原本关联,并力图基于他们有关真正实在的观念而牢牢确立起那种关联。我们的整个西方传统,都立足于希腊古典时期的这种有关法律世界的建构,即认为法预设了一种和谐寰宇,置身其间的人类个体与神圣的事物秩序息息相关。
关键词:法哲学;希腊;正义;和谐寰宇;存在
 
6.法文化视野下的权利及其人性基础
王曼倩,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摘要: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文化的一部分。权利以人性为基础,包涵个人观念和基于人性的正当性判断两个要素。中西方关于人性的解读各不相同。权利的泛化和冲突显示出权利论证缺陷、权利正当性判断缺乏自身理论支撑的问题。从中西方法文化中甄别人性观念的差异是建构权利理论的前提。西方人性观从自然本性、理性和神性三个层面理解人性,而中国传统文化则从善恶层面理解人性。西方以宗教来理解权利概念的“正当”之意,而中国缺乏这一超验层面的人性基础。未来建构权利理论应在会通世界法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植根于中国文化的人性观念,以中国现实为导向,以法文化共识形成权利的正当性判断。
关键词:权利;人性;法文化;共识
 
社会科学(月刊):无
 
社会科学辑刊(双月刊):1篇
 
1.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需要重视的三个维度
沈湘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摘要:结合复杂的思想文化历史和中国社会实际,我们在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时有三个可能被忽视的维度。一是汉语中“权”的原初含义。它预示着“权”是以一定的主体资格为前提、以正确目的为导向的灵活权变,外部表现是变动、反常,核心涵义在于支配和变通。二是今日“权”的理论前提。当今关于权力与权利的主流解释理论是西方近代以降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法信仰和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其两大理论前提,而马克思的学说恰恰针锋相对地反对这样的思想。三是福柯微观权力论的洞见。微观权力是无处不在却没有中心、主体,只能被行使而不能被占有的权力;现代权力的本质是基于微观权力的生命权力,身体规训和人口调节是其两极。在人们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中国,这种洞见是对权力与权利的二元讨论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权力;权利;自然法;马克思;福柯
 
社会科学研究(双月刊):1篇
 
1.现代化、个体化与法治
李俊,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摘要:现代化、个体化与法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中的理论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阐释。本文首先论述了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即现代化催生法治,而法治又是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其次论述了当前现代化的突出方面——个体化与法律个人主义的关系,以及后者带来的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为了应对社会治理的难题,法律不得不延伸其规制范围,由此导致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危机。最后指出应重建共同体以加强社会整合,遏制个体化的过度发展,阻止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断入侵。在重建共同体的过程中,法律可以在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即加强以重建共同体为目标的立法与通过集团诉讼回应共同体的需求。
关键词:现代化;个体化;法治;共同体
 
社会科学战线(月刊):1篇
 
1.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研究
陈敏光,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有其理论极限。这种理论极限来源于三个方面。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不可能,即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而创新。人工智能与司法场景的不适,也即无法适应司法的不可计算性、动态博弈性、能动创新性。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型塑及其不可接受性,其对司法形态的型塑包括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规则从物理走向网络、司法从解纷扩至治理,要受到司法程序价值、司法本体价值的必要限制,并有相关外溢风险的考量。文章立足理论极限,并据此提出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理论极限;司法场域;司法型塑
 
思想战线(双月刊):3篇
 
1.法理视野下的西南边疆司法治理模式建构
徐清,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法理视野下的中国西南边疆司法治理包含两对核心关系:一是中心与边疆的关系,二是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历史上,西南边疆的司法治理模式主要有二元型治理模式和混同型治理模式。转型时期,西南边疆司法需要应对立体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复杂性,多中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延展性,多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多元性,互嵌的边疆与司法解决机制的嵌套性。从解决差异性这一核心问题出发,应建构“法治中国”的西南边疆法理型司法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以“法理”为中心,把“法理”贯穿于司法治理的制度构建和运作全过程。其核心内涵包括以法理型法官为司法治理的主体、以审判型组织为司法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审判治理为其运作保障。
关键词:西南边疆;司法治理;法理中国;法理边疆
 
2.司法过程中的社会科学思维:以人类学为中心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越来越多法律纠纷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文化冲突。作为社会科学的人类学,其田野调查、参与观察、理解他者、使用当地语言等特点,都会影响甚至改变法律人对司法裁判过程的认知。人类学思维会注重拓展事实认定的边界;在进行后果考量时,会强调情理和风俗习惯因素;而人类学者也越来越多地作为专家证人进入司法裁判过程。法律人不仅需要法律思维,也需要借助人类学思维深刻理解纠纷背后的文化冲突,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关键词:文化冲突;人类学思维;事实认定;后果考量;法律多元
 
3.新兴法领域的社会科学运用:以金融法为中心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学是围绕成文法律规则展开的学科。近年来,强调解释法律规则、探求其体系性的法教义学方法在我国获得了更多的影响力,并在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占据了优势地位。然而,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始终可与之颉颃,并尤胜于对法律制度的整体研究。在这两大理论进路高峰之间的新兴"平原"地带,学科研究方法的适用面貌更为复杂。以金融法为例,其内部已经形成了密实的小教义体系,但整体上需要不断通过社会科学的审视来频繁更新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大部分的部门法特别是新兴法领域来说,以法教义学思维主导司法观和执法观,以社会科学研究指导立法观和修法观,或许是一种常态。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教义学;金融法
 
探索与争鸣(月刊):1篇
 
1.利益平衡:“三位一体”的个人信息法律治理架构
程金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无摘要、关键词
 
2.个人私密信息如何转化为公共信息
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无摘要、关键词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笔谈)
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刻回答了中国法治应向何处去的时代命题。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在“十四五”开局和建党百年之际,如何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是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重要工作任务。为此,本刊特邀叶青、莫纪宏两位教授,从公正司法和涉外法治建设两个角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希望推动学界进一步深化讨论。
无关键词
 
天津社会科学(双月刊):无
 
文化纵横(双月刊):无
 
文史哲(双月刊):无
 
新疆社会科学(双月刊):无
 
学海(双月刊):1篇
 
1.自然法与宽容:洛克的信仰立场及其现代性意义
王楠,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摘要: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完整性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其关键在于洛克自然法背后的神圣世界观基础。本文试图从洛克自然法学说的信仰前提入手,来讨论洛克是如何将欧洲信仰传统与自己的神圣自然观调和起来,并以此作为自然法学说的基础。本文还尝试进一步讨论洛克的这种改造对于道德与信仰关系的改变,以及相应的对政教关系产生的意义。洛克的宽容思想实际上是其自然法信仰与相应制度安排的自然后果,并对于现代社会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洛克;自然法;道德;宽容
 
学术界(月刊):2篇
 
1.试论人权治理
侯健,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人权治理是一种国家治理观。这种治理观认为,国家治理不是一个纯技术性的概念,而是由价值性要素和技术性要素综合构成的复杂系统;人权与国家治理既具有功能性联系,又具有构成性联系;人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标志。人权治理观主张把人权纳入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之中,最终把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的优先价值、主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充分保障的人权是善治的标准。当代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种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治理的国家治理形态。
关键词:人权治理;民主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治理
 
2.论法律超越国家的历史演进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历史来看,法律与国家的联系并非是天然的,仅仅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两者结合在了一起。因此,作为人际交际交往的规则,法律并不必然具有国家属性,它不仅存在于国家时代,也存在于前国家时代和后国家时代。据此,法律的进化史依次为前国家法、国家法和后国家法。不同时代的法律,有不同的特点。前国家法的形式化、科学性及文明程度与国家法存在相当的距离。国家法则与国家的关系非常紧密,打上了强烈的国家烙印,表现出极强的建构性、意志性和形式化。后国家法在产生的途径、适用的范围、保障实施的力量,以及法律的平等性等方面不同于国家法。
关键词:法律史;前国家法;国家法;后国家法
 
学术前沿(半月刊):4篇
 
1.法律规范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共识论真理观
王夏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认为,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是通过理性商谈所达成的理性上值得接受的或承认的共识。这样的真理理论对描述命题与规范命题是同等适用的。在理性商谈中,描述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所遵循的推理规则是逻辑推论规则,规范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所遵循的推理原则是普遍化原则。
关键词:共识论真理观;理性商谈;一般规范命题;普遍化原则
 
2.论人工智能时代的计算法学方法
辛巧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后
摘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新兴计算机科学技术来研究和解决法学问题的计算法学方法,是具有多学科基础的跨学科研究方法,研究的是可计算的法学问题,可以实现海量法律数据的自动化处理过程。其注重数据分析和实然经验的特点,并延续了法律实证研究的传统,同时又拥有更为广阔的研究视角和更为复杂的研究方法。但计算法学方法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价值判断、规范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者仍需要根据研究的问题、可获得的材料、研究条件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价值判断、规范研究、计量法学等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计算法学方法将与这些方法一同构成保障法学研究科学性的一部分。
关键词:计算法学;法学研究方法;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
 
3.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新路径
张艳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摘要: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目前,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模式;理顺乡村治理体制,夯实依法治理组织基础;增强乡村法治文化常态化建设,完善法治化考评体系;打造法治化的基层干部队伍,强化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的人才保障。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乡村振兴
 
4.区块链+法治的应用趋势与发展
王钦颢,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
摘要:“区块链+法治”的多方位、多领域应用,能有效提高法治建设,全面促进依法治理。事实证明,“区块链+法治”在行政立法评估工作的应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区块链+法治”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实现了自动监督、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区块链+法治”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为弱势群体、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等提供更为有益的支持;“区块链+法治”在司法诉讼中的应用,可实现证据采集全流程追溯可查,保证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区块链;法治;多领域
 
学术研究(月刊):1篇
 
1.人工智能立法:主体、内容与特征
黄甫全,华南师范大学德育神经科学与人工智能实验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密成,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于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主体上分为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立法机构和特殊行政主管;有效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特别法规如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内容上聚焦人工智能主体的规范,主要涵括交通法、隐私法、医疗法和著作权法等领域;特征上突出表现为:以保障人类利益为本,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特征
 
学术月刊(月刊):3篇
 
1.重访法律制度主义:新旧之别与异同之辨
王荣余,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法律制度主义存在新旧之别,旧制度主义将作为制度的法律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组织机构,新制度主义则基于制度性事实追求“规范主义的社会现实性发展”,并在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方法论多元主义以及实践理性及其局限方面取得基本共识。但其内部仍存在诸多差异:行动的形式目的理论与非正式言语行为理论;实践推理的逻辑理论与实践推理的合理性理论;制度的规范观念与制度的习惯观念;实证主义立场与和后实证主义立场。在法律制度主义百余年的学术理路、理论渊源和发展内涵上,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得到有效调和,理论基础和内容得到发展和完善;理论自主性得到不断强化;以此为指引,当前国内的法律制度研究应更注重“经验研究的规范主义发展”。
关键词:法律制度主义;麦考密克;制度性事实;实践理性;后实证主义
 
2.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援引“国家能力”的概念及其学说来讨论中国法治问题,如今正逐渐在中国法学界成为一种新潮流。但当将这些出自非法学研究者之手的理论运用来研究中国法治问题时,其中有些概念乃至分析框架,应当事先做一番必要的检讨与调整,再非常谨慎地予以借用。尤其是要适当超越“国家能力”学说有可能过度凸显的某种“自上而下支配”的面向。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可被用来将国家能力问题与法治建设勾连起来进行讨论。作为国家能力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族认同建构能力不仅是在全球化时代最大程度地维系一国法治之自身正当性的基础,也是有助于在一国范围内以最小成本高质量地构建回应型法治的润滑剂。
关键词:国家能力;法治;国族认同建构;濡化能力;“普通话”规定
 
3.中国立法体制的组织生成与制度逻辑
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立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从各界代表会、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委员会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体制的组织生成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进。基于超大型统辖规模、不平衡不充分区域发展,中国国家治理呈现出多层级化和逐级下沉的治理格局。因此,中国虽然在宪法体制上是单一制的国家,但在立法体制中推行的却是中央权威性与地方层级性立法并存的运行结构。一方面,立法领导权的一元性、国家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的统领性、地方立法权相对国家立法权的从属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的权威性特征。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权被划分为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最高行政机关立法权,最高监察机关立法权,最高军事机关立法权,国务院所属部门立法权,中央军委各总部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被划分为省级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各军兵种,军区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等,构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的层级性特征。“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具有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功能,对于实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对立法体制的统合,以及立法主权与治权的互动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立法体制;统合;一元化;治权
 
学习与实践(月刊):1篇
 
1.应急领域强化党的领导的法治路径——以党规与国法的统筹推进为视角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向嘉晨,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应急领域加强党的领导,既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必然,也是中国制度发展实践的必然。将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应急法治体系势在必行。检视我国应急法治建设的现状,党的领导尚面临国法融入不足、党规细化不够等规范供给问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筹推进的新时代法治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将党的领导融入应急国法体系,进一步健全党领导应急工作的党规体系,从而在应急领域建构起独具中国特色的强化党的领导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应急领域;党的领导;应急党规体系;法治路径
 
学习与探索(月刊):4篇
 
1.经由“制度”通达法治秩序
贾焕银,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有效性+实效性”这一双效模式是法律存在问题的标配解答,它最终指向法律制度而非法律规则。正是法律制度经由解释和社会化,令法律通达法治及其秩序本身。法律解释信任问题和法律社会制度政策主导模式是制度通达模式的困境所在,应通过促使司法者取信立法者并构建法律主导的社会制度来突破这种困境。法治体系内蕴制度这种规范形式,直接将制度作为规范形式,可以使得法治体系比法律在通达秩序的道路上省却将法律文本构造为法律制度的“繁文缛节”。要想促进这种转变,构造并运用好法治体系秉具的制度规范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说这一制度运思主要是法律立场上的一种阐发,从而为法治体系通达法治秩序供给法律立场的制度化形式的话,那么,还需申明的是,这种法律立场上的制度化形式只是法治体系通达法治秩序制度规范形式的一种,尽管它是基础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和柱石性的存在。法治体系要通达法治秩序,尚需构思诸如与执政党法规体系衔接协调上的制度规范形式。
关键词:法律制度;法治秩序;法律解释;法律社会制度;双效模式
 
2.从安定秩序到治国方略:中国法治观念的型塑与变迁研究
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推进,同时也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引领。循着法治的角度看,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启了法制建设恢复重建的帷幕,到党的十八大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再到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党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观念的演变。改革开放初期,秩序法治观开始形成,即以秩序为重点的法治观念,重点在于通过制定社会所缺失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的秩序价值维护国家秩序、社会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从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我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改革必须依法操作”,法治建设体现为一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深层次思考,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治国方略法治观开始确立。
关键词:恢复秩序;治国方略;法治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3.法律职业伦理重建与法治底线支撑
贾一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职业伦理虽是对法律共同体的一种自律性内在约束,但它却成为职业技能的支撑与行业自律的基石,既是规则续造的源泉和机制运行的保障,也是制度转化的动力和秩序实现的途径,基于此,其具有保障法治运行的重要功能。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原因,当下法律职业伦理仍存在行政化因素嵌入、公众道德因素混同、世俗功利因素侵扰和新兴技术因素挑战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其运行状态和功能发挥。因此,亟须采取系统化的重建策略,进而发挥其应有的法治底线支撑作用。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法治底线
 
4.人工智能治理主体的责任体系构建
汪亚菲,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春莉,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人工智能社会共治理念与主体责任体系构建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可融入第三方的社会共治模式下的规制方法,待监管成熟后辅之以规范化的第三方监管,进而建立起政府对企业监管、第三方对政府监管的整体算法监管模式。在人工智能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重点是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应的权利。政府应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要求,制定人工智能促进法,赋予监管委员会相应的权力,加强对人工智能算法的监管,建立算法备案制度。企业的义务则包括对其使用的算法数据质量进行相关的必要说明,就算法的运算、决策过程予以必要解释,必要时还应当对算法的具体运行细则予以公开,向用户解释说明算法设计者及其所在机构的目标和意图。同时,人工智能立法应当设立公众知情权条款,为发挥公众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社会共治;算法监管;主体责任;公众知情权
 
云南社会科学(双月刊):2篇
 
1.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责任豁免权研究
马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官责任豁免权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必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考察域外法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基本法或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确认法官责任豁免权。多数国家倾向于对法官履行职务造成的损失采取完全免责的态度,对法官因犯罪产生的刑事责任不予豁免,对法官在行为端正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判免予处分。中国的法官责任豁免权目前尚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豁免范围不明、判断标准不清亟待解决。故此,应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权;排除裁判结果作为法官的惩戒标准,确立一元的违法审判行为惩戒机制;合理设定注意义务,实现故意、重大过失判断的客观化。
关键词:法官责任豁免权;司法责任制;注意义务;允许的危险
 
2.主审法官在审判组织中的角色及其行动逻辑——基于本轮司法改革的考察
王勇,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摘要:围绕主审法官在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中的行动,可以考察与分析其将个人意见转化为法院判决过程中的策略与问题。在本轮司法改革的推动下,主审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已经找到了作为审理者行使裁判权的感觉,其通过与其他法官的良性互动,运用法律、经验与智慧完善其行动策略,使角色更加符合社会的期待。对于主审法官在行动过程中依然面临的组织管理困境,还需要建立和优化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管理制度,改善主审法官的现实场景,使其行动更能契合“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关键词:法官;角色;行动;司法改革
 
浙江社会科学(月刊):2篇
 
1.COVID-19,“想要”与“能要”的治理权衡——基于“乔姆斯基命题”的思考
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哲学博士
摘要:COVID-19的全球大流行给人们带来了重大灾难,也引致学者们的深沉反思。其中享誉世界的语言学家、政治批评家乔姆斯基在批判新自由主义及其政府应对COVID-19的糟糕表现的同时,提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思考我们想要生活在什么样的世界中”这一问题,笔者称之为“想要命题”,或“乔姆斯基命题”。但该命题仍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命题。针对人类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更应该思考的是“想要”和“能要”的关系,进而以事物的规定性节制人类的欲望,以之启动身心商谈、群己(我他)商谈和天人(主客)商谈。人类的治理活动,只有在“想要”和“能要”的商谈及妥协中,才能更好地权衡选择。
关键词:想要;能要;商谈;身心;群己;天人;治理
 
2.国家合法性的个体生命权基础——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逻辑起点
金丹,浙江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建立实际上是在追寻一种国家合法性,一种保证国家稳固、维持和平状态的有效方式。从契约论的角度看,国家合法性从形式上看是社会契约,但从实质上看,契约的逻辑起点却是个体的生命权。因此,国家合法性就在于,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为个体提供生命权的“公意基础”。而在国家共同体之下,个体生命权难免遇到内在的冲突,即共同体和个体之间在生命权上发生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法则,国家的合法性就在于解决个体生命权遇到的内在冲突。
关键词:生命权;国家;合法性
 
浙江学刊(双月刊):2篇
 
1.家庭秩序:国家法的构造与限度
蔡琳,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家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因此家庭秩序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与干预。但家庭本身所特有的私密性与伦理性,亦使我们必得深入反思公权力干预家庭秩序的正当性与限度。出于对弱势家庭与家庭中弱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尽可能提供善的公共品;但在提供保护时国家与法律应推定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优先权。
关键词:家庭秩序;弱者保护;道德自主性;教育优先权
 
2.论康德法权原则与定言命令的关系
王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摘要:对于“康德法权原则与定言命令具有何种关系”这一学术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从属论和独立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法权原则从属于定言命令,后者认为法权原则独立于定言命令,两者各自既有缺陷又有道理。两种观点中被广泛接受的是独立论观点,但真正的独立论观点其实暗含对康德道德哲学基本原则的背离。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需关注《实践理性批判》中“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一章,定言命令以实践理性之对象为中介间接地是法权原则的根据,在此意义上法权原则从属于定言命令;法权原则出自任意,定言命令出自意志,法权原则和定言命令本质上分别是可感世界和理知世界的秩序,在此意义上法权原则与定言命令又是相互独立的。
关键词:康德;法权原则;定言命令;关系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双月刊):1篇
 
1.有法所度:墨子的法治憧憬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墨子的法治憧憬,可以通过墨子提出的“有法所度”命题来展示。“有法所度”有两个关节点,一是“法”,二是“度”。“有法所度”之“法”,在墨子的规范体系中,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高级规范与次级规范。高级规范就是作为“天志”的实体内容的兼爱。次级规范包括非攻、非乐、节用,这三条次级规范可以视为高级规范的具体表达。“有法所度”之“度”,主要体现为法的实施的方法,包括尚贤、垂范、尚同,这三项措施旨在为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在先秦法理学的理论丛林中,墨子的“有法所度”集中体现了那个时代草根阶层或平民阶层的心声。
关键词:墨子;墨家;法治;法理;有法所度
 
中国社会科学(月刊):1篇
 
1.论算法的法律规制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临可行性与可欲性难题。算法公开面临技术不可行、公开无意义、用户算计与侵犯知识产权等难题,个人数据赋权面临个体难以行使数据权利、过度个人数据赋权导致大数据与算法难以有效运转等难题,反算法歧视面临非机器算法歧视、身份不可能完全中立、社会平等难以实现等难题。传统算法规制路径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算法的场景性,算法可能因为运用算法主体的不同、针对对象的不同以及涉及问题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算法规制应采取场景化的规制路径,根据不同场景类型对算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实现负责任的算法为目标。在算法场景化规制原则的指引下,可以构建算法公开、数据赋权与反算法歧视等算法规制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算法公开;数据权利;算法歧视;场景化规制
 
中州学刊(月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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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赵剑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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