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斯坦福法律评论》(Stanford Law Review)第73卷第4期
Stanford Law Review
Vol.73 Iss.4
本期《斯坦福法律评论》共4篇文章。在《运动法》一文中,作者介绍了运动法这一新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在《主权盾牌》一文中,本文梳理了将主权保护延伸至私人主体的学说,并揭示这种延伸促使行政单位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联盟;在《去规则》一文中,作者就行政法中大量存在的去规则进行了研究;在第四篇文章《Herrera后的土著条约和附条件权利》中,本文分析了Herrera案中非保留地狩猎权的条件,并认为法院应对此种终止点进行狭义解释。
【ARTICLES】
4 essays
01
Movement Law
运动法
Amna A. Akbar, Sameer M. Ashar & Jocelyn Simonson
摘要:在本文中,我们为运动法做了辩护,这是一种基于团结,问责制以及与草根组织和左派社会运动互动的法律研究方法。与研究法律人、法律程序和社会变革之间关系的法律和社会运动相反,运动法则为跨实质性专业领域的学者提供了一种与社会运动一起工作的方法。我们认为,在危机时刻,必须与旨在改变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格局的基层组织一起创造观念,这一点至关重要。
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有机地研究运动规律方法的工作中,我们确定了四种方法论步骤。首先,运动法学者关注社会运动和地方组织的抵抗方式。抵制本身就很重要,因为它在法律学术界有意义地分使声音和来源多元化。其次,运动法学者努力理解抵抗和对抗的策略,策略和实验。通过研究这些方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改革运动),运动法学者们研究了通往正义的新途径和可能性。第三,运动法学者将他们的认识从法庭和孤立的法律专业知识转移到社会运动的故事,策略和历史上。以社会运动的视野为出发点使现状成为可质疑的,并允许出现更多激进的可能性。第四,运动法学者体现了与左派社会运动的团结,集体和负责的精神,而不是等级或对立的关系。与基层团结一致的写作取代了法律学者作为个人专家的地位,并集中了为社会变革而构想和斗争的集体过程。
02
The Sovereign Shield
主权盾牌
Kate Sablosky Elengold & Jonathan D. Glater
摘要:随着联邦政府逐渐依赖私营企业来履行政府职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试探这种契约关系的力量,以保护自己免于责任,监管和监督。这些非政府实体利用三种学说来寻求我们称之为联邦政府的主权盾牌的保护:优先权,衍生主权豁免和政府间豁免。由于这些企业提供的服务支持所有可能的政府活动,因此允许他们享受豁免会使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危险之中。
本文梳理了将主权保护延伸至私人主体的学说,并揭示这种延伸促使行政单位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联盟。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解释这种联盟是如何改变权力平衡的:牺牲各州的利益以保护联邦政府的利益,牺牲立法机构的利益以保护行政部门的利益,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以保护私营企业的利益。本文以助学贷款服务商为例,揭示了政府承包商是如何利用主权盾牌的,这也给这种这种特殊联盟的后果敲响了警钟:受害消费者将无路可走,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原则也不稳定。
03
Unrules
去规则
Cary Coglianese, Gabriel Scheffler & Daniel E. Walters
摘要:当代关于公法的争论的中心是行政机构实施规则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对于这些规则中的每一项,也都有与其相关的去规则。去规则是监管机构通过弃权、豁免或例外等方式解除或限制监管义务范围的决定,通常被忽视,有时几乎不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去规则使监管机构能够减轻被监管实体的负担,或以使法律更有效的方式保存宝贵的政府资源。然而,如果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来制定去规则,则会助长商业对法律的不适当影响,削弱监管机制,甚至破坏法治。在本文中,我们对去规则的隐藏世界进行了第一次系统的实证研究。通过使用计算语言方法来识别联邦公报、联邦法规法典和联邦法典中的规则,我们证明了去规则是联邦法规系统的一个完整和实质性的特征。我们的分析表明,通过一些保守的措施,在联邦法律中大约每5到6个强制义务词就有一个减轻义务词。我们还指出,不受行政法约束的去规则令人惊讶。与行政法对强制义务规则的处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监管者在运用去规则来减轻监管义务时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种主要形式的行动权力仍然隐藏在视野之外,并相对不受法律的阻碍。认识到去规则在我们的监管体系中发挥的核心作用,表明有必要重新定位行政法,并将去规则更明确地纳入其假设、理论和程序。
04
Native Treaties and Conditional Rights After Herrera
Herrera案之后的土著条约和附条件权利
Katherine M. Cole
摘要:由于美国与土著民族之间复杂且麻烦不断的历史,因此法院在解释土著条约时会适用特别规则。例如,在解释条约权利的范围时,法院会适用一套独特的、普遍有利于土著民族的解释准则。此外,在法院允许国会废除一项条约权利之前,法院会要求国会明确说明其这样做的意图。但是,条约文本中以“终止点”为条件的条约权利仍然是一个灰色地带:当终止点条件出现时会发生什么?国会可能不会明确采取行动废除这项权利,但条约权利是否会随着这些条件的出现而终止?应适用什么法律标准?最高法院最近在“Herrera诉怀俄明州(Herrera v. Wyoming)”案中的判决强调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并为更好地理解附条件的条约权利提供了部分模式。
本文分析了Herrera案中非保留地狩猎权的条件,并认为法院应对此种终止点进行狭义解释。首先,法院应遵循“Herrera”模式,并在考虑是否终止一项条约权利时,适用印第安人的建构标准。第二,法院必须要求条约文本中明确说明一个条约条件满足时将废除某一项条约权利的意图,正如国会需要明确说明废除整个条约的意图一样。法院不应假定国会有终止一项特权的意图,而应吸取几个世纪的先例教训,在有效废除这类权利之前,仔细分析条约条件。
译者
刘宇,郭东城,徐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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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