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王新宇 译: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缘起
来源
原题为《女性经验与柔性司法改革——科沃斯与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源起》,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作者简介
# 王新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权益研究会理事等。先后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等中、外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著作有《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一种能力方法的阐释与解读》等;代表译作有《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虚幻的平等:离婚法改革的修辞与现实》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女性主义法学、近代婚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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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传统的法律叙事,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史也是男性叙事史。但是男性叙事并不代表法律现实主义发展史的全部,女性叙事缺失的原因在于对史料有目的性的忽略和遗忘。本文以上世纪初女法律人科沃斯的经验脉络展开史料挖掘,内容既包括如何进行性别经验的法律理论建构、也包括进行女子法庭、家暴案等审判方式的改革。从性别视角来看这些改革对于女当事人法律地位、女法律从业者职业发展的实质影响,都具有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开创性地位。
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研究盛极一时,而大量文献也在表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叙事,是传统的男性叙事。随着性别研究的深入、新材料不断发现,一种崭新的、将会改写法学史的性别化叙事开始浮出水面,也意味着女性叙事将从边缘走向主流。改写者就是本文所要叙述的安娜·莫斯科维奇·科沃斯(Anna Moscowitz Kross),本文将会论证她对法律现实主义所作的贡献。但科沃斯作为美国首批女法学毕业生、首批女执业律师和女法官,这位身处法律现实主义全盛时期的女法律人,却并非是常青藤盟校、象牙塔和法院内有声望的知名人物,而是工作在社区和初审法院的基层女性。
在传统的男性叙事中,很难找到女性的存在,也很难发现女性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内在关联。但20世纪上半叶,确有一些女性植根于现实、超越正式的法律机制和规则,积极创造了属于女性自身的实用法学,这一部分女性被传统男性叙事所无视,科沃斯即是其一。作为纽约大学法学院第一批女毕业生,第一批活跃于美国法律实践的女性,第一批国家任命的女法官,科沃斯是确立女性在法律领域有一席之地的先驱者。她对法律运行体系施加的影响,使代表委托人以不同平常的方式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奠定了她在法律现实主义中独具一格的开拓者地位。科沃斯提出的法律参与,包括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从20世纪10年代到60年代)都非常符合现实主义的目标。然而,她的女性工作视角在现实主义的事业中却是标新立异、前无古人的,本文把这一创新称为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一、身涉其内:性别经验代入司法改革
1892年,科沃斯在俄罗斯出生,出生不久便因逃离压迫随全家移民美国,整个幼年时期家庭都是困顿不支,很早就开始打工的经历却磨练了科沃斯的意志并使其深谙谋生技能。在这一阶段,科沃斯充分认识到了教育对一个人的重要性。她凭借专业技能和天赋,不仅注重自我提升,而且也造福身边的人。她认为教育不是为了用于疏远和排斥他人,而是为了搭建桥梁和提供帮助。读书期间,科沃斯一边打工一边身兼移民区夜校教师,其慷慨和耐心让她进而获得了在曼哈顿下城区大学安居与教育联盟项目中任教的机会,一同任教的同事都是俄国犹太人,都是因恶劣地生活环境而举家逃离故国。
她所教授的很多学生和她一样也忍受着持久的虐待、艰苦的环境和歧视。科沃斯对这种貌似天下太平的虚假有着足够的清醒。她自己曾因不能在犹太教安息日工作而被解雇;他们在家中举行住棚节仪式时,有人扔瓶子砸破了窗户。早期的贫穷、受压迫和反犹太主义的经历指引着科沃斯对法律职业的追求。1908年,她获得奖学金,进入纽约大学法学院学习。在此期间她晚上继续给移民上课,始终不脱离这种生活体验。
作为纽约大学法学院为数不多的女学生之一,科沃斯组织了一个学生选举权联盟分会,并设法让同班同学费欧雷罗•拉瓜迪亚(Fiorello LaGuardia)加入了该组织。科沃斯还把法学院和社区的女性一起组织起来为因性交易被指控犯罪的女性四处奔走。此时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方式某种程度上是以通过日益增长的卧底执法的方式来完成的,各种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都参与到如何消灭卖淫这种“社会罪恶”的道德革命议程中。很多温和派呼吁对那些需要帮助和支持的、被看成是失足女性的性工作者们给以慈悲的处理。最后,经与多方斡旋,在纽约治安法院体系下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女子法庭,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
然而,当时还没有为委托人直接代理的机制,科沃斯主导了女子法庭的市民调查,以替代把受指控的妓女像晚会娱乐一样的社区展览,努力阻止这种窥阴式的实践活动。同时,科沃斯通过升天教会监狱委员会这一圣公会组织,为释放的女性囚犯提供社会服务,为其重返社会做先期准备。虽然当时还是一名法科生,但科沃斯通过跨学科的、创新性的方法对法律制度施以影响,超越了律师-委托人这种二元关系制的概念,发展了法律援助的整体模型。
1910年获得律师资格后,科沃斯最终在女性法庭获得了一般代理的职位。她与其他女性同事一起,开始对标准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科沃斯,作为新成立的纽约女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76名成员之一,倡议为被控告的妓女提供法律援助。这些人都属于贫穷女性,无钱聘请私人律师,也得不到免费代理。科沃斯及其所在协会,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技能,说服法官和法院管理者们加入了女律师志愿者的队伍。科沃斯是非正式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联盟成员之一,该组织最初只有六名女律师。
有趣的是,该联盟不仅保护了女被告的权利,而且也为女律师提供了就业机会,解决了女律师的就业无门。通过这一方式,女律师获得了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认同。科沃斯在协会期刊《女律师期刊》的时事通讯中写到过这种关联性,而《女律师期刊》是全国女律师的主要新闻出口处。科沃斯的写作在律师协会中引法了连锁效应,即便有时在方法上见解不一,但她们在互相支持。期刊编辑表示,是该期刊“将我们紧密地连接起来”。
利用期刊招募,让更多的女律师可以参与刑事案件实践,科沃斯认为这是一种实用方案,一方面让女律师获取经验和增加社会知名度,一方面又满足那些有法律需要的人。不仅如此,尽管这些方法超越了案件解决的法律程序,实现了实质公正这一社会目标,科沃斯还是使用了男现实主义者容易理解的语言,赞美一起工作的女同僚:
从社会服务的角度看,全面地进入刑法实践是女律师的职责所在……比起男同事,还有何处可以为女律师提供更多机会吗?还有比在学校更好的经历能让她与实际生活事实更接近吗?现在不过是寥寥几位女性在刑事法院门口瞥上几眼,即便是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女性而言,因被代理人职业而担心被玷污的恐惧和避免与这种生活状态面对面似乎也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有机会为这些人不幸地人做代理律师,应该认识到一个宽和的时代已经到来。有机会走到大众面前,赢得专业认可——尤其是履行社会服务,应该也会激励女性进入刑法实践之中。
但女律师厌倦了“现实生活”总和被指控的“卖淫案”有所关联,代理这种类型案件也阻碍了她们的职业发展前景,因此科沃斯把战略目标转向已被假定的等级化传统。对于法律专业人员来说,从事法律职业和满足社会需要不仅是一种责任,而且是一种荣誉。而且,这种专业化的互动是职业成功的新标志。
像许多纽约金融区的副十字军战士一样,科沃斯也希望能减少纽约城的卖淫活动。但是,与宗教化或道德化原因不同的是,科沃斯通过直接接触,更能理解事情的复杂性。她没有把妓女看成是罪犯,而是把她们看成是被社会舍弃的人;反过来看,她们是因工作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使她们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尽管在某些方面她也具有其他副十字军家长式的认知本能,但她更感兴趣地是如何给女性赋权,以便她们能够独立生活。
走进性工作者后,她也逐渐看到她们作为独立的个体处在错综复杂的生活之中,法律体系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法律适用也是冷冰冰的。法律惩罚也没有吸收新兴的社会科学方法,为监禁提供有意义的替代选择。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常常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科沃斯的很多委托人,是扫荡贫困社区泛滥的卖淫时以错误的方式被快速起诉,实际上是法律的受害者。证据规则的不当适用,牵连到清白无辜的女性,而撒谎的警察却被轻信。
这些源于真实生活的体验,为科沃斯的思想超越独立个案提供了资料,成为她致力于制度性改革的动力。她一边继续为被指控的妓女出庭代理,一边开始倡议修正法院过于拘泥的法律惩罚流程。1915年科沃斯在《女性法律期刊》发文分享作为女法庭律师以及身为升天教会研讨会法律委员会的主席所体悟的深刻见解,是其理论化的一个开端。科沃斯在文中再次使用了与几年后在现实主义法学圈子才使用的极其相似的语言,指出女性法庭实质上就是一种形式主义:
在女性夜间法庭……每件案子必须在某些成文法下有某一个法律名称,适合于法律的某个章节,辅之于法律解释。指控、被告、证据以及辩护,都受限于法律条款,都在法律的装扮下进行。这是制度本身的结果。法院不折不扣,受到法律措辞、术语和限制条件的支配。
除程序机械化外,科沃斯直指法院管理人员罔顾眼前的现实:
地方法院的法官漠然坐在椅子上执行法律,不管他个人情感如何或者他对罪犯如何友善,不过是一种伪善的、西蒙的现代化身。法院的每一个官员都理所当然地秉持这一精神。即使是女缓刑官行使神圣的职责,也只是另一种空架子,带来的不是希望,而是罪犯在惩罚中的绝望。
因此,科沃斯提倡用一种非形式化的、更社会科学化的方法来审理被指控的妓女。她从高处着眼,认为应该把法律干预作为一种实现社会目标的方式,来帮助那些陷入性交易泥潭的人:
女性夜间法庭有个极为不利的难点所在。严格的法律程序或多或少与良性处理社会恶习有敌对或矛盾之处。任何团体的政府要想成功地处理社会恶习,都必须有法律制裁,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处理必须是建立在了解人性和人类苦难的基础上,必要时重罚,但是一定要慈悲……在治理堕落性社会问题中,要有同理心,要有帮助他们进入社会的科学体系,这是一个我们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领域……
接下来的几年,科沃斯继续与法律职业内外的人建立联盟,利用她的影响力施加公共压力,改革有关妓女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度。1917年,作为升天教会法律委员会主席的科沃斯写信给市长约翰•普洛伊•米歇尔(John Purroy Mitchell),投诉扫黄的苛刻和法院没有人性化对待被指控的性工作者。市长虽然没有取消妓女案刑事法庭的模式,但他却废除了女性法庭夜间会议。所有事情完全移到日间会议,解决了把审理妓女当作一种夜间剧娱乐的问题。
1919年市长任命了第一位女性地方法官——珍•H•诺里斯(Jean H. Norris),她曾是科沃斯大学同班同学,彼时正与科沃斯一起为被指控的妓女提供代理。市长希望诺里斯能帮助法院变得“女性化”或者人性化。尽管科沃斯的要求没有被全部满足,但对后来现实主义者产生了影响:法律的改进并不必然要直接触及书面法律,也可以通过“司法(或官方)行为及其对外部人员的行为和影响之间的接触区域”来改变。这些影响,也和非专业女性有关。
二、稳步推动:改革法庭审判
然而,女性法庭的问题仍在持续,1931年诺里斯法官因腐败丑闻离职。1934年,科沃斯接替诺里斯担任法官。一周之后,科沃斯即在纽约城女性俱乐部联盟的午餐会作了演讲。她宣称,作为一个法官,她“更确信,要从根本上解决妓女问题,唯一的希望就是将其拿到法院之外,从犯罪目录中删除,‘在社会上设计出某种体系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科沃斯担任法官的同天,原法学院同班同学费欧雷洛•拉瓜迪亚(Fiorello LaGuardia)收到邀请接任了纽约下任市长,科沃斯正式向她提出了一个备选方案。科沃斯呼吁废除整个女性法庭模式,创造一个替代性体系,将妓女问题作为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服务问题来解决,她的计划得到了铺天盖地的报道。科沃斯认为目前女性法庭是建立在“幼稚的法律万能信仰上”。科沃斯对自己早期思想的推进表现在:她力促在法院正式结构之外建立一个混合的医疗-社会体系,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妓女问题。
她设想出一个由大夫、精神科医师和律师组成的裁决机构,帮助受指控的妓女接受医疗、社会、心理咨询和其他服务。裁决机构的运行就像一个管理委员会,鼓励自愿服从,代替对从事性工作判决监禁这样的惩罚性措施。除了处理那些从事性交易的人,裁决机构还提供公共教育、为潜在性病患者提供治疗。这是一种深度跨学科的、植根于新兴社会的科学方法,科沃斯建议先进行小范围试点,也探索一种学术圈现实主义者们写作和理论化的模式。
虽然这一计划得到了女律师和医疗界的支持,但市长拉瓜迪亚拒绝了这一提议。为此,科沃斯用自己独特的影响力和个体化叙事方式公开地对她进行了批评。1936年6月6日,她在女性法庭的法官席上宣读了一份声明,控诉拉瓜迪亚宁愿在昂贵而无效的调查上浪费资金,也不愿意成立她所提议的裁决机构。
接下来,她描述了进入法庭的女性已经陷入了这个城市的腐败大网之中。她叙述到,最近的一次突袭,五个妓女被逮捕,其中四人有法律顾问,一人没有,而没有法律顾问的这个人“每周支付给皮条客或警察的钱低于其他人”。她说法律体系和惩罚并不能打破重复逮捕的循环,实际上是在让性工作者保持着与这种交易的联系。科沃斯援引了另一新近受审年轻女性的经历,谴责道:
“她刚刚从因卖淫而判处的两年徒刑中刑满释放,三周之后,她又因为在街上拉客被逮捕了。她问我,‘如果你刚刚出狱,一文不名,没有地方可去’,‘你们会干什么?’如果我们要为纽约城的卖淫做些什么,我们要做的必须是帮助那些成为妓女的人重新适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
科沃斯的陈述未能说服拉瓜迪亚采纳她的计划,反而使她们的关系变得紧张。但是这并没有阻碍她以法官立场重新思考法律制度如何对待性工作者,尤其是更年轻的妓女。正如当时其他女改革家一样,科沃斯也“既有政治理想,又很实际”。她把目标又转向法院的管理运作。她发现了一种有发展新方案空间的法律漏洞,可以尝试为涉案年轻女性赋予权利。通过这种方式,科沃斯把理论运用于处理法律、社会和犯罪行为的操作之中,再次“身体力行”现实主义,而不是高谈阔论。
三、人性化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法庭以及社会服务局
1936年,科沃斯获得了联邦工作发展管理项目(WPA)的资金支持并得到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的认可,着手在女性法庭做了一个“实验”。在某种程度上,实验也是之前她对拉瓜迪亚的建议。在社工多拉斯•克拉克(Dorris Clarke)的帮助下,她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法庭诉讼事件议程,称之为人性的女未成年人法庭,专门受理年龄在16-21岁之间,被指控有卖淫或其他性行为“不检点”的年轻女孩。防止这些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像成年被告一样被对待。新成立的专门审判点适用非正式开庭程序,保护那些需要帮助的年轻人。她希望把她们移出刑事司法体系,以咨询服务和社会干预的方式帮助她们。
像卢埃林将法律界定得很宽泛一样,她也发现了其他创造性的方法。例如,她对年轻妓女的案子特别审理,以免受到成年妓女的影响。她减少法庭管理程序的形式化,将注意力转向非道德审判实践。用这些方法,人性的未成年人法庭试图“将法院严格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特点最小化”,适用“有个性的、社会化的技巧和程序” ,帮助已被逮捕年轻女性。
在初次开庭成年女性法庭陈述时,法官不关注案件可能的原因和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证据不足也会因急于结案而不了了之。然而,在科沃斯新的人性未成年人法庭,初次开庭主要是用于收集被告的背景信息及其有何需要,条件适合则提供非正式的处理和干预。科沃斯让那些年轻女性确信:接受法庭的帮助,免予正式起诉,让她们的生活开始发生改变,是为了她们的利益。这样以来,被告人常常就会“同意”在家庭所在地之外接受进一步的社会、身体和精神的检查。科沃斯想让这些案件脱离正式裁决和审判轨道,将之纳入基于每个被告独特需求和问题的干预性治疗中。
科沃斯明白缓刑管理部门不能承担额外的工作,也不能仅以社工职责来促进这种新模式,她的解决方式再次超越了法律条文。她创建了一个由非法律专业调查者和顾问组成的团队,称之为地方法院社会服务局,来帮助行使新型法院的职责。志愿者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可减轻被告处罚的的社会心理和其他背景信息。然后,科沃斯利用这些信息制定个性化的处理方案,让案件停留在非正式管理中。征得案件缓刑官的同意后,那些成功完成服务计划的被告会给以撤销立案做为奖赏。而未完成服务计划的被告,则会进入审理、裁定、进行正式判决。其他女性刑事司法改革家,如马萨诸塞州弗雷明汉监狱负责人米里亚姆•万•沃特斯(Miriam Van Waters),也在同时期使用了女志愿者。
科沃斯将不同领域的个人和利益整合在一起,来解决她认为迫切的社会需要。她选用非盈利性机构的人员、富有的捐助人、公共学校教师和牧师,让他们抽出时间来支持社会服务局的工作。热心帮助这些年轻女性的宗教界人士,大纽约教堂联盟的总秘书长罗伯特•W•赛尔(Robert W. Searle),最后成为社会服务局董事局的主席,以此角色服务了很多年,对科沃斯这一跨领域的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在这个仍然因身份而疏离的年代,科沃斯热心于身份多样性,尊重社区、文化和种族的不同。在哈莱姆区推广为年轻的性工作者所做的法庭实验时,她雇了三个非裔美国社工志愿者为那里的女被告工作。媒体报道也提到,人性化的未成年人法庭的志愿者“来自所有的宗教和种族,因此,为社会和职业调整提供了机会,非常有用。”
四、性别化关怀:设立家事法庭和家事咨询委员会
多年以来,科沃斯始终关注改革,扩大实验,关注点从一个女性的历史性问题转向另一个,从妓女问题转向了家庭暴力问题。1946年,她建立了家事法庭,地方法院系统内增设针对非重罪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诉讼。在新诉讼中,科沃斯寻求用社会科学干预方法来查明家庭矛盾的原因、阻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埃德加•布龙贝热(Edgar Bromberger)非常支持科沃斯的审判实验。在向媒体描述家庭条款时,布龙贝热使用了现实主义者的术语,认为拒绝“法律形式主义”…只会使家庭矛盾恶化。他还响应了科沃斯在性交易诉讼改革前些年的讲话,他宣称:
长久以来地方法官明显地意识到……转瞬即逝的婚姻小插曲引起的法院逮捕或传唤,这种狭隘的法律判决实际上并不能解决家庭中的根本问题。相反,在公开审理中,夫妻之间针锋相对,拿出对另一方的不利证据(很多情况下还是在邻居面前),实际上是对未来家庭的安宁增加了额外的危险,对已经混乱的家庭状况火上浇油。
科沃斯在法官席上每天都能看见这些悲欢离合上演,很清楚这种状态。一边是重复的起诉和判决,一边是家庭暴力的被告成为法院常客。这种累犯促使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醉酒、虐待和暴力故事不断地重复上演”,对于地方法院来说,一定可以有其他的办法加以阻止。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纽约城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剧增,每年超过1万件。庭审之后科沃斯得出这样的结论:很多战士回家后,有一部分人是第一次和伴侣一起生活,在经济压力、住房问题或其他战时困难的影响下,他们的婚姻关系正在走向破裂。在某种程度上,科沃斯既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又想塑造和平生活的家庭模式,既修正地方法院的程序,也修正某些表象特征。
例如,不在正式审判室进行诉讼,取而代之在常规化房间进行,房间布置的像家庭居住的一般公寓,有起居室、餐厅、厨房和育婴房,所有的装饰都是当地的商业和慈善组织捐赠的,工作人员在那里模仿家庭生活。科沃斯对法院接待室的双人沙发尤其自豪,她经常和涉案夫妇们坐在那里,以交谈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纷争。
纠纷一旦触及家庭条款,当事人就会被传唤到庭,案件也分配给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夫妇双方进行询问,详细了解纠纷背景。在人性的未成年人法庭一样,在正式指控之前,科沃斯通常也会鼓励当事人推迟案件审理,进入一个非正式的管理和服务期。如果成功完成服务,案件就会终止,不进行正式判决;如果未能完成工作要求的,仍然会存在监禁的可能。评论员认为这种程序是“与法律形式主义分开的标志”,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非正式的和社会化的程序,这种程序更重视家庭的总体幸福而不是死板的法律解释。” 非现实主义的程序经常会让被指控虐妻者没有正式法律陈述,有少数评论家认为科沃斯的家庭条款确定了一种“律师职能的新概念”。
在整个20世纪40年代,高校已经有很多法律现实主义者,科沃斯呼吁将宏大的社会科学方法适用于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的评估中。她自己也在加以实践。她的改革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个别争议,而是把它作为一个“实验室”,来研究家庭问题和改善法院实践。既选用医生,也选用心理专家,她寻求发展更科学的实务工作。她成立了一批诊所,帮助被告及其家庭。科沃斯建立酒精中毒诊所,提供实体性的酒精滥用治疗服务,成立内部精神病治疗机构,由贝尔维尤医院的精神病医生运行。虽然随着现代问题解决法庭的出现,这些干预在今天看来相对普通,但在利用法律和科学进行跨学科创新上,科沃斯显然走在了她那个时代,包括男现实主义者的前面。
与人性未成年法庭所做的一样,科沃斯在家事法庭也成立了一个私人组织来协助她工作。这个私人组织被称为家庭咨询委员会,也是由非法律专业的志愿者和来自不同宗教和社群的代表组成。然而,与人性的未成年人法庭中使用的志愿者不同,这些志愿者大部分来自科沃斯自己的社会圈子和经济圈子。志愿者咨询顾问不仅在法庭上和委托人见面,而且也在社区和他们见面,拜访他们,和其家庭成员交谈,了解他们过去的生活。如果必要,顾问们也准备好在法律范围之外帮助他们。
五、性别经验的超越:多元化学术领域与身份单一性
科沃斯和传统的男现实主义者一样,通过写作来分享她的思想。但她发表的作品并不仅面向专业精英读者。恰恰相反,她是面向实践者和其他对基层法律操作感兴趣的人,科沃斯利用《女律师期刊》获得了更广泛的读者。从20世纪10年代到60年代,她刊登在这本杂志上的文章,鼓舞着女律师和他人加入到社会司法工作,丰富了这一领域的论述。
成为法官之后,她开始在传统刊物发表学术作品。最有影响力的作品是20世纪30年代在《布鲁克林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三部曲。这一系列作品是与哈罗德•格罗斯曼合写的,比起那些高傲的男现实主义同龄人,科沃斯仍然维持了一种谦虚的语气。这些作品就纽约地方法院的程序规则和日常运行做了深入研究。即使加入专业学术对话之后,她也没有忘记象牙塔之外新闻媒体的力量以及和她希望帮助的那些对象之间联系的重要性。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科沃斯利用《纽约时报》的新闻报道和文化活动,来提升人性的未成年法庭的职业意识。在跨学科方法初现威力后,科沃斯排演了一个戏剧作品,戏剧收入又转投进了她的创新性法庭项目。家事法庭运行两年后,科沃斯编制并宣传一本家庭条款小册子:《纽约城地方法院体系下家庭问题的社会化法庭》,普及法庭的日常运行程序。科沃斯希望分享改革成果技能,为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一幅改革蓝图。
科沃斯一直在地方法院工作,直到1953年她被任命为纽约城惩教署的行政长官。任期到1966年间,继续进行刑事司法创新,当时纽约城地方法院体系已被完全重组为一个统一的、遍及全州的法院体系。在她调离纽约地方法院后,她的改革也一直持续到该法院重组关闭。她的法院创新之举在当下仍被大量复制,但她却早已被遗忘。
六、新性别叙事与法律现实主义的改写
与法律现实主义叙事并行的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就是我所说的新性别叙事,这种叙事不仅重构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单一性别史,而且对重新思考女性主义法学作品也有很多重要启示。新的叙事并不是为了要盲目的改写法学历史的标准和其蕴含。我知道,试图挑战那些被不断重复的故事,会存在观念与现象相混淆的危险。但是为了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反叙事,重述过去就变得至关重要。
发展中的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叙事方式提供了什么呢?即便具有紧张、不一致和更不讨人喜欢的特色,它同样让自己成为改革的一种可能手段。它既可以是挑战过去既定内容的一种方法,包括公认的历史周期,也可以作为一种重新思考当代女性主义法学规范的方式。它挑战了既定的内容,法律现实主义潜在的重要图景不仅被评价这一运动的历史学家错误地忽略了,而且也被那些寻求将自己与她们所认为的只有男性的叙述区别开来的现代女性主义者错误地忽略了。
发展中的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叙事会提供什么?虽然性别叙事并不讨人喜欢,但它成为了一种改革手段。既可以是挑战过去既定内容的一种方法,包括公认的男性一统天下的周期发展;也可以是对当代女性主义法学范式的一种反思。新性别叙事颠覆了原有的内容,法律现实主义本该居于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篇章,不仅被评价这一运动的历史学家错误地忽略了,而且也被那些寻求将自己与男性叙述相区别的现代女性主义者错误地忽略了。
进而,这种叙事会让人对当代女性主义加以反思。事实上我们可以从目前统领法学界的女性主义活动中稍事抽离,包括抛弃无益的、不友好的各种论战。科沃斯的性别经验倡导的是跨越学科、以更具现实意义的行动主义来影响当代生活。这种叙事方式要强调的是:“做”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而不是仅仅思考和谈论女性主义,只有如此才能让女性主义法学具有更富有成效的未来。
很多实干的、有思想的历史学家和女性主义法学者,承认把“女性”定义为一个阶级是有其局限性的。然而,他们依然把它当作是一个实用的出发点。一旦女性具备条件成为一个完全的历史主体,我们可能不需要再做出这样的性别区分。但即便到那个时候,我们也必须继续汇编女性历史,“呈现更大规模的可见模式”,走向“全新的历史”。女性的叙事方式不仅仅关注女性、性或性别,可以用作进入有关不公正或不平等宏大对话的一般路径。以此为特点,女性的历史叙事不仅仅是文件记载的、静态的往事和群体,它们变成“双重颠覆性的”工具,“动摇现在”,也诉说历史的不同。此外,检视那些活生生的女性生活细节,而不是近距离想象或有意构建关注点,可以通过理论来表达工作中各种各样的真实交集和互联性。
上述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叙事,是对科沃斯及其合作者的历史新发现,通过她们的过去来绘制出一条轨迹,以表明当前公认的法律现实主义的叙事没有反映出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女性在其鼎盛期所做的工作。这一新历史也并不能代表所有女性,甚至没有代表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女性。相反,它应该引发法律现实主义者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尤其是在重新思考和拓展传统叙事时,必须注意女律师的经历以及其他在常青藤联盟或象牙塔之外对法律现实主义进程做出贡献的相似经历。
除了动摇已广为人知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性别构成基础,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故事也是当前对现实主义运动时期界分的挑战。在普遍认可的现实主义时代开始之前,科沃斯已经开启了她法律现实主义的活动。菲利斯和他人提议推翻原来的发展史从根本上重新架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起源的模式,增加新发现的女性贡献史。而且,这一具有创新性和跨学科性的法律项目推行已经超过了50年,科沃斯的性别经验叙事与现在认定现实主义时代已结束的认知是矛盾的。事实上,科沃斯独创的专门化刑事法庭、法院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改革在现实中仍然具有很好的反响,可以说,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的纪元从未结束。
从科沃斯担任法官、惩治局行政长官,到其职业生涯结束时,都可算为“业内人士”。如果科沃斯可以归位于新性别叙事的核心人物,也有利于女性主义法学回归实用性,有利于破解传统的单性别叙事。有一点也非常重要,她并不是从一个掌权者或特权的位置才开始她的追求。即使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业内人,她也不是法学界的精英身份;她鞠躬尽瘁到生命最后一刻,而她的完整个人经历却没有被成功地书写。作为一个贫穷的俄罗斯裔的移民,她忍受着歧视和严厉对待;作为一个拥有多元交叉性身份的范例,科沃斯身上反映了许多不能一言以概之的困境。科沃斯学习法学专业、担任律师和成为法官,她独特的生活机遇、选择和决定,是她身为女性的独特成就。她的故事让身份复杂性变得鲜活,也是多样性叙事中一个重要的典范。
有人认为使用“法律现实主义”的术语仅仅是支持了传统男性中心叙事的一个特殊法律方法而已,也人质疑,为什么我们要用这一术语来叙事,因为我们相信将来实用性一定会战胜理论性。可以预见,新概念和新框架会让女性主义法学和历史性著作以后的前景更为可观。现实主义法律传统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叙事,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兴起息息相关,但它不是神话,是我们当下所处的一个知识体系。我们不是作为仅存的纯粹主义者要努力去推翻一个巨人,坚持把当前的分裂和二元解构主义方法概括为“我们”VS“他们”,我们的目标也不是谋篡讲述寓言的权力。我们努力的方向,是积极使用已有的术语,并用女性主义活动(很多是科沃斯在处理自己工作时使用方式)去诠释,让女性主义走得更远。实际上,美国最有影响力的两大法律运动“现实主义”和“女性主义”名称相结合,就已经是一个很有力的战略性工具,不管现在还是将来,都可以很好地为女性和其他被边缘化的团体服务。
很多女性法学史家描述过给女性史贴上“女性主义者”标签所带来的问题,那我们为什么还要给这种新的法律现实主义叙事、科沃斯的工作或者其他东西贴上“女性主义”的标签呢?在某种程度上,问题的产生其实是因为“女性主义者”一词有很多不同的含义。在科沃斯时代,她被称为女性主义者,是因为她聚焦于女性问题。尽管对这个术语有历史争议,从科沃斯及其同仁经验来看,早期女性主义法学作品都已具有很多同样的主题和写作动机。
如前所述,在科沃斯还是一个法科生时,她就试图挑战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边界,超越传统的以诉讼为基础的、执业律师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二元结构。律师不仅是个别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而且从整体上看应该是法律顾问,帮助被告人在出狱之后可以重新进入社会,避免将来再次入狱。科沃斯所做的工作,改善了女性生活、增加了女性工作机会,不止被控女被告受益,为她们提供代理的女律师也能从中获益。
事实上,正如女性主义法学学者帕特丽夏•奎因所示,科沃斯早期的律师工作呈现了与现实真正的关联性。科沃斯努力实现社会正义,以一贯之并延伸到律师-委托人的关系中,超出职业之外、信仰之上和性别之外。虽然科沃斯和其军团被排除在法律精英机构之外,但她并没有浪费时间去攀爬法学界象牙塔围墙,也没有费时思考怎样才能入围他们的名单。她思虑最多的是怎样和社区以及专业人合作,来推进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不言而喻,她的日常工作相当实际和身体力行地跨越学科。在奎因和其他早期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家的论述中,也有同样实际的描述。
任职法官后,科沃斯情怀不变地继续努力使女性获得更多自主生活的权利。然而,有意思的是,不仅仅是她的律师活动,她的很多司法实践都是多视角的,每一种都可以算是为当代女性主义价值及其相关事项的代言、在与成规相对战。例如,今天的女性主义者已经认同为险恶环境下从事性交易的年轻女性提供保护和让她们恢复正常的生活是正当的,但其他人会认为这一判断所包含的性活动和亲密价值观并不能解释所有女性对此判断的认同。同样地,科沃斯在黑人住宅区的未成年人项目中雇用少数民族女性,明白享有特权的白人女性并不是为市区贫穷非裔美国人代言的最佳人选,她对统筹兼顾原则的理解令人瞩目,具有现代精神。另一方面,这种实践也可能被解读成操纵和不尊重使用非裔美国女性的社工,对那些被帮助的被告产生了误导。
很多家事法庭的工作也可以适用这种区别对待。许多现代女性主义者很难以想象让一个被控告的虐妻者和其妻子坐在一起,为了解决他们难以相处的夫妻关系。但是也有一种声音,认为这种处理复杂人际关系的方式是适合的,它以这种方式表明并非所有女性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也不是所有男性都是故意施害者。科沃斯在法庭工作中使用志愿者和其他系统外人员,因其打破了在法律与社会间架起的法律规则高墙而被称赞。然而,有些女性主义者认为这是滥用权力,可能会误导没有专业知识的诉讼当事人;而用女性主义现在的标准来看,派遣优越的女性,指导贫穷家庭怎样生活得更好,也会被认为是各不相宜。
科沃斯有关法律代理变革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女性主义者身份更深层次的复杂性。尽管她早期在女性法庭上努力为因性行为被指控的成年女性提供免费代理,但绝大多数年轻人在未成年人法庭是没有代理人参加的。科沃斯把这些未成年人的问题归因于其年龄和其他因素,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同意法庭提出的建议,案件就可以从审判程序进入法庭治疗机制。而且,科沃斯建议那些证据不足的女孩接受法院干预治疗。因为科沃斯没有适用当代自由主义法律标准中的意思自治和个人权利至上,也常因此被看作是一个反女性主义者。
家事法庭中的非正式程序同样适用于男性,法庭鼓励那些被控殴打和遭受其他家庭暴力的男性在没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接受问询。因为不用通过法律程序或正式代理就可以把试图掩盖暴行的施暴者快速监禁,这种实践也容易受到当代某些女性主义法学阵营的欢迎。实际上,在女性和受害人代理人的倡导下,一些现代家庭暴力法庭保留了相似的特征,被告即便没有法律顾问的陪同也要定期地向法官进行报告。
与其把这些复杂性看成是科沃斯工作特性中女性主义者的本性,不如把它看成是对个别女性主义者近乎无休止的自我界定方式的一种确认,我们应该欢迎这些复杂性。因为,没有绝对的检验办法来辩识某一特性是否真的的属于女性主义派系类型。浪费时间去内部区分和精确地贴上某个标签并没有实质意义,性别二元论的不宽容可能会将某些女性主义信徒也排除在外。科沃斯的方法具体展示了女性主义怎样才可以不被视为仅仅是关注“女性问题”。因此,正如25年前许多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开始提出的那样(最近重复得更多,展现了新的活力),我们所有人都试图挑战既存的等级结构,以促进所有人的自由权利,而不仅仅是女性的。
虽然科沃斯主要集中于“女性”,但她关心的并不是只单一的主体。例如,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看到了男性生活的改善,是与其妻儿生活的提高息息相关的。回顾她的整个职业生涯,对科沃斯来说,很难讲哪一个问题更困扰她,女性的压迫?抑或因种族或贫穷而剥夺的选举权?抑或是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被边缘化?或者可能是不同问题的叠合?科沃斯的关注点不仅仅是被边缘化和被压迫的女性,因为她想帮助和关注的,是各种原因下所形成的这一类人。
通过行动主义,科沃斯突破了理论上性别二元性带来的障碍。不是优先或者过度花费时间来思考个体的归属和定位,通过实实在在的“做”,在设法获得实质平等的背景下,让分歧变得趋于无声。如此来看,科沃斯大概既可以算是一个早期女性主义者,也可以算是一个后女性主义者。随着法律现实主义的正名,随着“女性主义”理念建构的广义化,我们也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边界,动摇了名单排名权。因此,通过讲述科沃斯的故事作为新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叙事方式的范例,以消除可以感受到的标签限制,以及常见的圈内人和圈外人之间的混乱区别。
运用这一新历史发现也可以为当代女性主义工作提供所需要的空间和视角。正如历史学家朱迪斯•贝内特(Judith Bennett)所言,“时光的流逝提供了……更清楚的理解”,“和过去……保持距离尤其有用”,因为这种分析思考模式,允许我们在交流中更少进行个人挑战和激烈论述。这一新知识也可以有助于我们在当代直言不讳地提出全新主张,帮助我们看到前人已经努力克服了很多同样的问题。因为,这可以催生良性的后见之明,拒绝那些用现代观点来看有缺陷的方法,也可以成为将来最有希望的特别运作方式。
重新积极地发现女性主义法学的历史,包括科沃斯所代表的女性经验与司法改革,似乎比拒绝法律现实主义也是女性主义法学过去的一部分,或者非此即彼地选择吸收其传统的男性中心观念和象牙塔的实践,要有用的多。或者,把科沃斯看成是以女性经验处理生活中的不公和不平等的法学女性主义者的模范,提供一个司法改革的样板,足以确保这是一项成果而非一套不成形的观念。从这种意义上看,女性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新叙事也许是对现代女性主义法学辩论式微做出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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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林淑萍 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