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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法理》(Ratio Juris)第34卷第4期
Ratio Juris
Vol..34 Iss.4
本期《法理》刊于2022年2月,共计6篇文章。在主题上,本期域外包括(1)报应原则;(2)含歧视性内容的受益是否构成歧视;(3)哈特的规则理论;(4)对德沃金的修辞学解读;(5)边沁的意义理论,以及他的功利主义主张与法理学的关系。
Articles
The Enduring Pertinenc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etribution论报应基本原则的持久相关性Vincent Geeraets摘要:许多哲学家和法律学者认为,报应原则可以作为尊重犯罪分子为人并判处相对较轻之刑罚的依据。这一信念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康德和黑格尔刑法哲学的启发。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质疑这种广泛持有的信念,我的论点是报应论者将这些规范性考量的基础放在了错误的地方。使刑事法律制度公平和克制的不是报应原则的适用,恰恰相反:只有通过各种方式限制报应原则的适用,才能形成一种合理且公正的刑法体系。这些限制本身并不具有报应的性质,而是为了控制报应原则。为了证实上述主张,我讨论了老一辈哲学家和科学家的观点,特别是西季威克(Sidgwick)、涂尔干(Durkheim)、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和皮亚杰(Piaget)的观点,并认为这些观点为更好地理解报应原则提供了富有成效的基础。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研究了这一替代性理解与罪刑相当性和犯意的关系,同时对道德运气问题进行了一些澄清性的评论。
02
Why Benefitting a Person Cannot Constitute a Form of Discrimination为何施惠于人不构成歧视Daniel Statman摘要:本文的目的是讨论一个人是否可以因为旨在使他或她受益的行动而受到歧视。讨论由近日的一则法院判决引发,根据该判决,女性可能有权因一项使她们在某些方面过得更好的政策获得赔偿,因为该政策可能会延续关于女性的有害刻板印象(stereotype)。我反对这一观点,主张这种影响既不是歧视性行为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如果人们直接从某种行为中受益,她们就不能以这种受益为由主张歧视。
03
In Defense of Hart’s Supposedly Refuted Theory of Rules为哈特的所谓的被驳倒的规则理论辩护Jeffrey Kaplan摘要:哈特的规则的“实践理论”被普遍认为面临两个问题:(1)它不能解释法律的规范性(2)它容易受到Warnock(1971)的决定性反例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为这两个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作为对(2)的回应,我求助于罗尔斯(1955)提出的一个古老的但不被重视的区分,并认为这个反例根本就不是反例。针对(1),我应用了一个最新流行的关于法律规范性本质的区分,并认为哈特的实践理论对解释法律的规范性没有问题。
04
The Modern-Day Cicero: An Altern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Work of Ronald Dworkin当代西塞罗:德沃金作品新解Arthur Dyevre, Wessel Wijtvliet摘要:罗纳德·德沃金是最常被引用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特别是他对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攻击,受到了相当多的关注,为他赢得了赞誉和尖锐的批评。然而,我们不讨论德沃金主张的分析有效性,而是对他的作品进行另一种解读,强调其修辞性质。在勾勒了其作品的修辞背景之后,我们提供了几个例子来显示他对修辞策略的使用,并且借助情感分析技术来展现他字里行间的情绪化语言。我们认为,在诉诸经典修辞策略的同时,当考虑到权利概念在听众中会产生的更大共鸣时,德沃金的修辞选择诉诸权利话语的情绪力量。
05
Two Readings of Bentham’s Theory of Meaning as Applied to Moral and Political Discourse边沁意义理论的两种解读及其在道德和政治话语中的应用Simon Palmer摘要:在本文中,我勾勒并评估了对边沁意义理论的两种解读,一种是还原论的(第 2 节),另一种是准实用主义的(第 3 节)——两者都涉及边沁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观点。本文的焦点在于,这些解读将如何理解边沁对道德和政治话语中主张的分析,这些主张依赖于推定的规范性概念,例如义务和权利、善与恶以及事物之应然情形。最后,我初步认为两种解读的独立性可能表明边沁思想的核心存在不可调和的张力(第 4 节)。
06
Bentham’s Public Utilitarianism and Its Jurisprudential Significance边沁的公共功利主义及其法理意义Dan Priel摘要:杰拉尔德·波斯特玛(Gerald Postema)的《边沁与普通法传统》革新了边沁法学的研究,其中一个方法是挑战哈特流行的观点(无论是在他的法学著作中还是在他对边沁的解读中),即一般法研究是规范中立的。针对这一观点,波斯特玛认为,人们必须将边沁关于法律和法理学的观点与功利主义联系起来理解。在出版这本书时,这一看法似乎与边沁的想法背道而驰,但这一看法在该书出版后得到了可观的支持。在我的论文中,我试图改进它。在我看来,边沁并不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道德理论。相反,他被最好地理解为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公共哲学来推进,功利主义是立法者的目的,并且只间接适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这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与他的法律哲学在更深的意义上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波斯特玛所说的那样。法律不是为了模仿和帮助执行已经存在的功利主义道德,这一道德(独立于法律)告诉人们他们应该做什么。相反,我们应该将法律视为一种机制(或一种技术),用于生成规范性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并不独立于法律存在)。这样做的效果是扭转了人们熟悉的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方式
译者
吕思远、郭浩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刘庆祝、暴文博、黄顺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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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