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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碎念|一文看懂股权转让涉税法律风险问题

Richmond 新商税Simprotax
2024-08-23
 

 导读

股权转让既是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交易,也是近年来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内容,因此引发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和争议也越来越多。



到底股权转让涉及哪些常见的税务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以下是我们精心为大家总结和整理的五大常见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01

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一



税务机关有权对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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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实收资本2000万元。


其中,股东C有限责任公司投资900万元;自然人股东B投资1100万元。

 

2019年10月15日,股东B将甲公司全部股权1100万元原价转让给丙公司。


股权转让证明材料如下:


1)股东B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东B以110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2)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B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3)股东B收到货币资金1100万元的单据;当月,股东B与丙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由于股东B和丙公司均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平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因此,税务机关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对股东B的收入进行了核定



_


有哪些情形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第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第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第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第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第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第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第一个先就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会低于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


股东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应当由股东所拥有,所以股东转让的是他所享有企业净资产的权利,由于税务机关对于股东之间是真正进行了“平价转让”,还是通过其他形式私下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进行判断。


所以,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平价转让,一般就会使用核定的方式来计算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


目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有以下四种例外情形:

 

第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第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2

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二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应当如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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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然人甲持有X公司认缴出资额为800万,但并未实际出资入股,甲将其持有的X公司全部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减去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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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股权原值的计税依据为:


第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第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首先,公平交易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基本原则。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而且,现行税收政策制定了税收保障措施来应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就是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规定的核定方法(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顺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取得股权的原值应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特殊情形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确认,因此,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比如说,将未出资部分在评估报告中篡改为实缴出资,从而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就有可能面临偷税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实行认缴登记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全部股权份额的比例与实际缴付出资额之积计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


03

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三



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变化或取消交易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一、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交易的双方如果发生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假设甲乙双方已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降低了股权转让价格,那么自然人乙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代扣缴的相关税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来说,是可以申请退税的,所以,纳税人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二、股权转让行为实现后解除原合同或协议的,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三、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四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当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 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05

常见的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五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需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收入计税的,那么,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股权转让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在实操中,除了上述5个风险点外,还有:


  •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迟延履行回购、支付股权转让款、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支付状况等;


  • 股权转让协议瑕疵,要表现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内容互相矛盾;


  • 标的股权瑕疵,主要表现为处分权欠缺、转让方出资不实、股权评估瑕疵等;


  • 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披露,主要表现为转让方故意隐瞒、虚假陈述、遗漏陈述标的公司资产状况等;


  • 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 与借款、投资、增资、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


  • 审批等强制性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 入股后合作经营事项争议;


  •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冒名股权转让;


  • 退股不规范;


  • 股权代持;


  •  一股二卖;



06

睿驰小结


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会涉及多方面的税务问题与风险,如若处理不恰当,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本期睿驰明雅为大家梳理股权转让涉税法律风险以及注意要点。


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风险的应对与筹划,请继续关注“睿驰明雅”公众号。



*reference:
《股权转让中的五大涉税法律风险》——华税
《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上海二中院

编辑|Loki

作者|Miki

审核丨Stephy


睿驰明雅睿驰明雅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企业管理与税务策划机构,拥有多位长年任职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及近30年行业经验的税务专家。为众多跨国集团、中资机构、企业主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财税和全球资产配置、CRS跨境税务筹划、家族传承与跨境信托筹划等服务,捕捉最新动态,分享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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