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 | 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偶然所得还是综合所得?
Preface
前 言
Q:嗯……为什么会有这个话题?
A:因为每周四的【税前故事】发展到了钱多多和金宝宝双双离职的阶段了(还没看过的朋友!快来看看
💡 知识补充
离职补偿金和竞业禁止补偿金都是离职时候才能拿到的钱,但因为其性质不同,导致纳税的不同。
离职补偿金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财税[2018]164号说的明明白白,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Q:那么,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算在工资里还是怎样啊?该如何纳税?
Analysis
解 析
为了搞事情认真负责的研究这个问题,我和我的助理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留言板块,向全国12366提出请教,问题是:
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截止本文发出时,共收到了31个来自12366的回复,大部分的回复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宁波和青岛给出的答复是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上滑动查看部分回复内容
这可有点惊到了小必,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个要交税,但按什么税目交有点茫然,我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尾。
当看到存在不同口径的答复时,我知道事情不简单了,部分省份12366是以电话方式回复,于是我多八卦了两句,我询问到相关的文件我没有在网上搜到,这个口径是哪里来的,12366回复到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内部系统中做了答疑回复,结论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
BRSINTC
小必观点
小必推测,给出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文件是财税[2007]102号,税总对苏地税发[2007]42号的批复,当年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现已撤销)还作出了转发该批复的通知,看来青岛是一直认可该处理方式的。
既然有争议,那小必也想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了。
1、网络上有人赞同竞业禁止补偿金可以看成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其他补助费,这个小必是不太赞同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既然在劳动合同法中适用的法条都不一样,那税法也得尊重一下劳动合同法吧,把竞业禁止补偿金看成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从源头就说不通了。
2、大部分地区12366的回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理解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其指向应该是广义的劳动报酬,但都是“有做才有得”的作为所有收入,而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离职后因为不作为才能所得的收入,按新个税出台后把收入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来看,综合所得都是作为的所得收入,这样一想似乎竞业禁止补偿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有点不太合适吧。
3、既然上面提到了竞业禁止补偿金是不作为的消极收入,再来看看偶然所得,实施条例中关于偶然所得说的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竞业禁止补偿金肯定不是得奖、中奖、中彩,那是不是其他偶然性质呢?我个人也觉得不是,毕竟得奖、中奖、中彩是具有极高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的,时间不可控,金额不确定;但自打一个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公司签了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后,竞业禁止补偿金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所以把竞业禁止补偿金理解为其他偶然所得,似乎就跟得奖、中奖、中彩不具有等价性。
说了这么多,似乎没找到一个特别好的处理方式,我推测这也是为啥总局有了内部执行口径但一直未对外明确的原因了,因为确实不好弄呀。从不作为的消极收入角度,放在其他所得里面,税率20%太吓人了,毕竟这个钱是因为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要用来维持生计的;但放在工资薪金里面,这个有已经和劳动付出没有关系了,只是税率相对友好一些;那有没有可能不征税,这个可能还得考虑公平性的问题,既然辛辛苦苦劳动的人都在交税,凭什么离职了不用上班还能靠竞业禁止补偿金生活的人不征税呢。
我个人的观点首先还是应该交税的,并且按工资薪金的税率计算相对合理,毕竟大部分人都不是像钱多多和金宝宝一样抛弃本行选择跨行重新创业,考虑到劳动者生活的基本问题,在现行税法规定下,选择工资薪金并入综合所得是当下平衡各利益后的最佳选择。
不知道各位看官是否有更好的选择呢?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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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的【税前故事】正马不停蹄地赶来,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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