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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加盟or直营?这是一个问题2

税前聊一会儿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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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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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故事|BOSS&TAX今日开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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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晚,开始了就不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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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行动起来是实现梦想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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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事情比我想象中的复杂,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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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即合理,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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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宝小馆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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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也有不完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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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走就走,离职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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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是为了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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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来得太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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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加盟or直营?这是一个问题

番外


番外 | 520 • 被税的一天





扩张模式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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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宝最近也是各种忙,关于上次的问题,都有点在我们的认知外了,两个从毕业就开始打工生活的人,哪知道经营上的事,不过我们都还年轻,不懂就问不懂就学。这不,金宝宝就天天抱着电脑查资料各种研究了,然后给了我一份他的笔记。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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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加盟费

【模式】

一次性收取加盟费5000元,仅提供配方和教学,加盟商学会后可自由发挥,无后续牵扯。


【涉税问题】

✔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收取加盟费应该是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范畴,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收取加盟费应该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个钱跟我们小店的正常经营的所得是不一样的,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加盟商支付给我们加盟费时,还得代扣代缴个税,当然啦,如果支付方没代扣,我们就得自己去申报,次年再来汇算清缴。



半加盟

【模式】

收取一定金额的加盟费5000元,后续对部分原材料进行管控,对加盟商进行一定的管理和辅导,按营业额的1%收取后续服务费用。


【涉税问题】

✔ 增值税

①加盟费的部分跟上面分析的一样

②原材料部分,属于销售了,我们统一采购,然后再分发销售,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每月15万的优惠。

③收取的后续服务费,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我觉得是商务辅助服务的企业管理服务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 个人所得税

①加盟费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处理

②原材料部分可以并入现在小店的经营中,最终是经营所得,按现在的核定征收来算税

③收取的后续服务费,我觉得这个算是劳务报酬,也是需要预扣预缴和次年汇算清缴的。



直营

【模式】

加盟商相当于一个财务投资人,收取一定的前期费用,由我们来开店和后续运营,加盟商不参与任何经营,根据每月的收益按一定比例拿回资金,无收益则没有资金收回。


【涉税问题】

✔ 增值税

投资环节,不涉及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开店若还是个体工商户,则按现有模式继续走核定征收,每月的收益已经是税后收益了,从税后收益中支付给加盟商的钱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我看了金宝宝的笔记,涉及到税务问题我就觉得好复杂。只有最后一个模式我是能完全明白的,它就跟我们现在的方式一样,只是要我们来运作,但我们没这个时间和精力呀,这个模式似乎就是肯德基用的模式,可我们现在还没这个水平和能力,还是暂时放弃吧。剩下前两个,第一个最简单,一锤子买卖,我们收钱做事走人,不干涉别人的后续发展,但这样不持续和长久。思来想去,还是第二个既可行又能真的做到扩张,但是那么多涉税情况,要不别在现在的小店弄了,新成立一家公司专门运作这个事情吧。



新公司成立,X-MAN的加入

“白与黑”合作还是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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