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请注意!个税经营所得需与综合所得协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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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5月的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告一段落,不过6月才刚刚开始,小必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期截止日为6月30日,还没有进行汇算申报的小伙伴们请抓紧时间。
在过去的一年,因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而被处罚的案例已陆续出台,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切勿掉以轻心!
而作为老板的各位看官,不仅需要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还可能负有经营所得汇算的义务,当两者同时存在时,小必提醒大家需慎重进行协同考量。
1
重要变化
去年,有律师朋友向小必吐槽——
作为企业合伙人,她本来只有经营所得,但是因为应邀提供培训,单独收了一笔5000元的劳务报酬,结果汇算时,6万元的基础扣除只能优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她当年度的综合所得无需纳税,但经营所得就不能再扣除6万元,因此经营所得按35%的税率需多纳税2.1万元。最后,出于税收优化及净收入最大化的考量,律师朋友选择返还了培训费收入5000元,当年度便只有经营所得,6万元基础扣除可在经营所得中享受扣除,可抵税2.1万元。
而这一难题在今年则迎刃而解——
本年度,汇算制度更新,6万元的基础扣除,可自行选择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扣除,但不能将6万元拆分为两个金额分别享受扣除。因此,对于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各位老板们,一定不要浪费这个选择权,可择其税率高者而从之,当您适用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时,则应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反之则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特
别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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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
因经营所得汇算期在1-3月,早于综合所得汇算期,所以通常大家都是先完成经营所得的汇算。因此,该选择应在经营所得汇算时即提前与综合所得协同考量。若经营所得汇算时选择扣除6万元,则综合所得汇算时将不能再扣除,若之后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时后悔,需先进行经营所得汇算的更正申报,但更正申报可能涉及滞纳金,这意味着选择的更改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类似需要协同考量的还有捐赠支出的扣除,但捐赠支出有一点与基础扣除不同,即捐赠支出可拆分金额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中分别享受扣除。
2
核心关注点
上述只是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协同考量的小tips,小必认为,协同考量的核心关注点还是在所得类型上,只有规划好业务模式、准确判断对应所得类型、充分利用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低税率区间,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合规与优化。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能清晰看到,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内容有些许重合,如办学讲学、医疗、咨询等等,如何界定其类别,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的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
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
1.机构的稳定性;
2.经营的持续性;
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如前文所述的律师朋友提供培训的业务活动,若只是她个人受邀做分享培训,此项所得为劳务报酬综合所得,若是她所经营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培训业务,则此项所得为经营所得。实质培训内容可能相差不大,但不同的业务模式,对应的所得类型可能存在差别,最终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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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合规与优化,建议各位老板协同考量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主要把握业务模式的梳理与所得类型的界定,同时,也可有效选择扣除适用的所得类型,以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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