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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休厅长致歉 涉嫌犯罪?

陈维镖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司法厅的一名退休厅级干部及其家属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却以医院无法提供厅级干部对应的医疗标准为由,不仅拒绝住院治疗,还向社区居民隐瞒身体情况,多次出门在小区内走动。后来经过社区、警方及医护工作组多次上门劝导,该干部才同意送医,但不愿乘坐救护车,最后由政府公务车辆送往医院。2月15日,湖北省司法厅回应称,目前正在处理此事,纪检部门已介入。湖北省纪委工作人员表示,纪检监察部门绝不会放任不管。

 

曾参与劝说的知情人士杨林(化名)表示,涉事退休副厅长陈某某家住武汉市武昌区的张家湾小区。

 

2 月 3 日做了核酸检测,显示陈某某一家三口均确诊为新冠肺炎。因当时医疗资源有限,陈某某三人采取暂时居家隔离。

 

2 月 4 日后,陈某某与其妻儿三人陆续搬至茶港社区的桃山村小区。

 

杨林介绍,桃山村小区是无感染病例小区,陈某某三人搬入引起该小区居民的恐慌。

 

茶港社区曾多次下发通知,对陈某某三人采取隔离限制出行措施,并通知居民做好自我防护,但仍有居民发现陈某某家人外出。

 

而陈某某所在社区相关负责人从得知他患病开始,就一直劝说他们隔离入院,但陈某某等三人自称病情有所好转,拒绝送医隔离。

 


杨林透露,自 2 月 12 日下午,社区和司法厅的领导以及民警上门劝说,“不管说什么都被顶回来,他们就是不愿意住院,武昌区的副区长后面也过来了,不管是敲门还是打电话,都不回应,大家也没有任何办法”。

 

无奈之下,防疫人员只好上门服务,隔门为三人做核酸检测,取样之后社区在陈某某家门前贴上封条。

 

2 月 12 日晚,社区负责人接到电话,反映贴在陈某某门口的封条已被撕。2 月 13 日,三人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但根据规定,仍需隔离观察。



 

经社区负责人反复劝说,三人提出诸如“不去方舱医院”“三人必须在一起”等条件后,于 2 月 13 日晚前往隔离点。

 

湖北省司法厅工作人员称,已就此事专门向湖北省防疫指挥部作过报告,并且司法厅已经专门开会研究过,目前正在处理,而且省纪委监委已介入。

 

湖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则表示,陈某某是省管干部,省纪委监委会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绝对不会放任不管”。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方弘:有媒体追问,一般民众拒绝隔离动辄被采取强制措施,乃至被行拘都不在少数。如果上述报道是真实的,这位副厅长涉嫌犯罪吗?他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追责?

 

陈维镖律师:这位副厅长被确诊为病毒感染者之后,拒绝送医隔离,并在小区里走动,如果情况属实就是是故意传播疫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刑法》有关这两条的规定,如果明知自己已经感染了疾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这位副厅长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方弘:据现在报道来看,陈某某一家被封后,他们撕开封条出门倒垃圾,是经过证实的,但是其是否在小区里溜达还不能被证实。如果他仅仅是在门封了以后,出去丢了一下垃圾单,从这个行为来看,就已经是涉嫌犯罪了?

 

陈维镖律师:对。这种行为是在自己明知已经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出去倒垃圾会给他人造成传染,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还要出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这也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方弘:目前,这个事情又出现了一个反转,网上流传着陈某某的道歉信,但是这个致歉信是不是他本人所写,是真是假,还不得而知。有媒体说,平心而论,对于前往医院隔离产生恐惧心理也是人之常情,在各地也出现过一些人为躲避隔离作出出格举动,倾向于在家隔离。陈某某一家之前确实是得了这个病,但是他们四处去找医院,都没有床位收治他们,他们无奈只能居家隔离。后来,他们自己找了医生他们居家治疗。现在,已经转阴了,才来让他们去隔离,他们肯定不愿意。当时,我阳性的时候,怎么没有接收,现在我已经转阴了,又来让我隔离。从这个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这种居家隔离通过自我渠道治疗的行为是否违法?

 

陈维镖律师:这个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虽然,从情理上看,陈某某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因为,《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都对公民在特殊时期所应尽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只要违反了这个义务,不管什么理由,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另外《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方弘:前期,他们一直在想办法找医院收治,但是床位紧张住不进医院。他们只能居家隔离,单这种行为也违法吗?

 

陈维镖律师: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通过努力找不到相应的医院的收治,不得已而为之的,也就是其主观方面没有故意传播的行为。但是,后期有隔离条件了,又拒绝隔离,即便转为阴性,也是违法的。

 

方弘:现在确实会存在一些疑似病例担心被隔离,担心去医院,就不愿意主动上报,就想自己想办法治疗,可能做不到居家隔离,还会在小区里转悠,甚至还有去上班或者是外出的行为,这也涉嫌犯罪吗?

 

陈维镖律师:是涉嫌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如果漏报或者是瞒报,同样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因为,政府严格要求如实报告自己的病情,而且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如果政府要求按时报告或者是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报,甚至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果对相关的执法人员采取抗拒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情况,可以以妨碍公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方弘:我们平常的感冒,例如流鼻涕或者咳嗽,算不算疑似病例?什么样的情况不用上报,什么样的状况要上报大家就需要了解知道?

 

陈维镖律师:因为,哪些症状应该及时报,一般的感冒和新冠肺炎的差别这些大家都应该有了解。如果明知自己符合条件而不报,这就可以认定主观方面有过错。

 

方弘:提醒大家,一定要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便是阴性或者你自己认为不是新冠肺炎,但是也应该响应地方政府的规定。如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就会导致一个家庭,甚至是周围更多的人被感染,甚至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陈维镖律师: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是这名退休的副厅长是官员。我认为,在疫情之下,官僚主义尤其是让人唾弃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防御期间,耍威风、耍官威是自投罗网,必须狠打、严打、严治。否则,难以让人民群众信服。

 

所以,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在特殊时期,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这对于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方弘:而且,作为一名厅级干部,在全民抗击疫情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好表率,服务人民。我们不要求你做到这一点,那至少也不该危害周边的人员,给抗击疫情工作添乱,甚至搞特权。

 

我们也期待湖北省纪委监委早日公布真相,给我们大众一个交代。

 


嘉宾:陈维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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