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四川人刘华(化名)上有年岁已高、身患残疾的父母,下有三个正在读书的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是现任妻子和前夫所生)。2017年4月,和现任妻子结婚两年以后,刘华从四川来到昆明,从事热水器安装和维修工作。刘华作为外乡人在昆明租房居住,每天起早贪黑不辞辛劳,为的就是给一家人讨生活,供孩子上学,给父母苦治病钱。然而,刚到昆明一年,厄运竟毫无预兆地向刘华袭来。2018年12月17日晚7点左右,刘华骑电动车行驶在昆明菊花立交桥下层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司机李平(化名)开车驶离现场。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华无责任。一个大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坍塌,刘华的妻女和父母悲痛万分。尽管,肇事者李平已经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家里的三个孩子以及年迈的老人都需要抚养照顾。刘华家属(其妻子、父母、儿女)决定把李平等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刘华家属的代理律师叶明奇了解案情以后认为,刘华家属应向被告方主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万的赔偿(此金额已减去李平与保险公司已在先支付的20万)。但是,李平作为大货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并没有近百万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便官司打赢了,这钱也基本要不回来。然而,叶律师发现本案车辆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而且还投保了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如果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完全具备支付高额赔偿款的能力的,那对于这94万赔偿款,刘华一家就一定可以实实在在获赔。如此一来,刘华家属的基本生活就得到了保障。否则,即便官司打赢了,后续的执行问题也会给刘华一家造成非常大的麻烦和不确定因素。因此,2019年2月22日,刘华家属将大货车的共有人袁木、大货车的挂靠公司某土石方公司以及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一二审法院开庭中,原被告方争议的焦点: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人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人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的李平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大货车驶离现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原告代理律师叶明奇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李平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并不属于肇事逃逸,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示范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而且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向土石方公司送达了《示范条款》,更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事项的提示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示范条款》第24条是无效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18日,一审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示范条款》看,第二十四条采用了加黑加粗字体,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3万。
2020年5月8日,二审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观点,并采纳叶明奇律师二审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3万!
某保险公司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进而让原告发现并捕捉疏漏,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有效代理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得维护了刘华家属的权利,不仅打赢官司,而且还能够不留执行后患,安稳妥当得拿到了83万的赔偿款!
叶明奇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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