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陈维镖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省法官检察官
惩戒委员会委员
案情
内蒙古呼伦贝尔的巴图孟“纸上服刑15年”引发的议论还未冷却,最近,又有两起类似事件引发人们热议。 1995年,因农村建房纠纷,一对父子竟手持钢钎,将同村一名27岁女子打死。同年12月21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父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并赔偿程家1.7万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中,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偏轻,于是在1996年8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指令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认为,王某父子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偏轻,应适当从重处罚。1996年11月11日,王某父子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各增加了两年刑期。二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而让村民们最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凶手,在刑期内竟出现在了村镇的大街上。后来四下打听,得知王某保外就医了。9月11日,据现代快报从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获悉,王某未曾被收监,在监狱的档案中没有查到其服刑的记录。 2003年8月1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曾出具过一份 “关于罪犯王某服刑情况的查询结果”。里面明确提到,王某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后,因其左肾积水,没有向监狱投送。 9月13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休宁县政法 回应称,休宁县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全面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而此前曝光的两起“纸面服刑”案例,罪犯也是通过“保外就医”这一方式。9月3日,新华社《半月谈》曝光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该案已被查实系“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违法出狱”。之后,呼和浩特又爆出一起罪犯“纸面服刑7年”事件,一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却连续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并且在此期间,还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为此,5名狱医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监外执行的问题,很多人都想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而且是可以被批准的?陈维镖律师:有重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符合假释条件,可以进行假释在监外执行。但是,服刑人员都要受到社区矫正的监督,每个月都要向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就是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才可以。 方弘:通常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重大疾病,是一个很灵活的范围,还是有严格限制?陈维镖律师:是严格限制的,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危及到生命安全的疾病才算。 方弘:本案当中的罪犯是肾积水,肾积水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况吗?陈维镖律师:肾积水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不是危及生命的疾病,也不具有重大传染性。 方弘:所以,以肾积水对服刑人员进行监外执行,是不合法的?陈维镖律师:对,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方弘:不合法,最后还能申请下来,而且已经监外执行了这么多年,大家就会觉得是不是对于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不是那么严格,或者是有漏洞可钻,现在报道的已经有两名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但是仍然申请到了监外执行。陈维镖律师:这就是一些相关部门负责审批这一块的人员存在问题。第一个,程序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第二个,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搞一些钱权方面的交易。 方弘:申请监外执行要经过哪些程序?如果申请到了监外执行,涉及到哪些部门?一旦发现其中可能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又怎么追查?陈维镖律师:一般是由监狱的管理部门审查,然后带到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如果符合重大疾病的条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由狱政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之后再报给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方弘:就是整个程序还是层层把关的。陈维镖律师:要通过医院、监狱、监狱管理局,然后还要通过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监狱不认可也不行,监狱认可了,监狱管理局不认可也不行,监狱管理局认可了,人民法院不裁定批准也不行。 方弘:医院是严格限制的,比如说可能在某个具体的医院,那么如果打通医院的关系,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已经符合了监外执行的条件的话,是不是后边打通就非常容易了?陈维镖律师:都是有指定医院的,有一些监狱有自己的医院,如果没有自己的医院,也有监狱管理局指定的医院。比如在云南,昆华医院、云大医院这些达到一定级别或者是认可度比较高的医院才可以。本案中有些部门的管理漏洞也比较大,但是长达这么多年都没有人发现,监管方面是存在失位的。 方弘:这个步骤是比较繁杂的,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想非法申请到监外执行的话,要经过这么多部门的批准,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就相当于要深查这些相关部门到底是谁,在这个过程当中渎职了。陈维镖律师:单靠一个部门是办不了的,必须多个部门联合,也就是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这个方面的才可以。 方弘:这样的一个新闻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关注,在于本来犯了罪已经被依法判处了刑罚,但是最终居然瞒天过海,根本就没有在监狱里服刑过一天,那么法律的权威在哪里?是不是这样的情况非常容易操作,只要有权或者有一定的金钱,就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了?陈维镖律师:一个人犯罪了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后果,但是如果这个后果落不到实处,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直接的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如果仅仅是在处理过程当中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可以以滥用职权罪进行追究。如果在滥用职权的过程当中还涉及到受贿,那么就要数罪并罚。
结语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执行!而本案中,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形同虚设,不公的执法破坏的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社会的公平公正。除了严查严罚责任人以外,监管的完善和漏洞的填补也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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