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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刺伤撞死母亲的凶手涉罪被立案 结果反转!

胡楠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胡楠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一男子刘华在当地搅拌厂工作,经常拉了渣土后倾倒在农田里。长期倒在张明夫妇的地里,让双方产生了不小的纠纷。 2016年7月16日下午7点左右,张明夫妇儿子张平吃过晚饭在家看电视,村4组的队长给张平老婆王霞打电话称,张平的母亲李桂英在搅拌厂大门口,挡住了刘华拉泥巴大车。当时刘华告诉队长,“要整死几个人”,队长见状害怕出事,就给王霞打电话,叫张平去现场看看情况。 接到电话后,张平和老婆王霞骑着摩托车,就赶到了搅拌厂门口。“我听到刘华问我父母要做啥子,我父母亲就跟刘华理论起来了,我就也走上去和他理论起来。”双方谩骂推搡起来。有村民劝刘华,张平的父亲张明也上来把两人拉开。 众人拉开两人后,刘华就朝快速通道路边走过去,要开他的黑色越野车。刘华边去开车边说道,“要撞死你们几个”,听到这样的话,张平赶紧跑到离父母十来米的位置,以防不测。谁知,刘华从快速通道倒转回来,驾车上到人行道上面,直接朝张平的父母亲撞过来。 当时,张明站在李桂英的前面,疯狂的越野车先撞上了张明,又再撞上了李桂英,当时两位老人就被撞倒在了地上。张明被村民扶起来,脚部受伤了,一直流血。王霞准备去扶李桂英,但发现她受伤比较严重,已经昏迷。 见到自己双亲被刘华撞到在地,张平非常气愤。张平冲到刘华车子的驾驶室,用手拉他下车,但是拉不动,张平就用双手逮住刘华的左手。“我先用嘴巴咬了刘华左手手臂一口,他就倒车准备跑,我害怕他跑,又拿出我做木工随身携带的削铅笔的小刀,划了他左手臂一刀。又往他的后背上刺了两刀,戳进去大概3公分深。”在这个过程中,刘华发动汽车往后倒车,张平抓不住他,刘华驾车逃走。 大概4、5分钟以后,刘华开车回来看了一眼,又跑了,走的时候还扬言,要整死张平的两个孩子。随后,张平报警,民警抵达后迅速控制了现场,并将刘华抓获。 据张平供述,自己是木匠所以会随身携带铅笔刀,在刘华逃跑后便丢在了现场。“我之所以用刀刺伤刘华,是因为当时他把我父母亲撞倒以后,我很气愤,他开车要逃跑。”面对警察询问,他说:“我当时根本没想过其他方法,只想怎么把他逮住。” 事后,张平的母亲李桂英送医后不治身亡。2017年10月1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4日,刘华被执行死刑。 在刘华接受审判期间,刘华及家属认为他被张平刺伤,张平也应当负刑事责任。2016年11月1日,经兴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华于2016年7月16日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右侧气胸已构成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刘华家属认为,张平涉嫌故意伤人,申请兴文县公安局立案。兴文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6日对刘华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8年8月17日侦查终结,以张平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兴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采访对话





方弘:张平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为什么? 胡楠律师:从目前的已有的信息来看,我倾向于将张平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条分为三款,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情形,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的情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案情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我们知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个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人主观上要有防卫意识4、进行的防卫行为需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5、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再回归本案事实,其余的四个条件均满足,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张平防卫时刘华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在张平的供述中,张平提到“我之所以用刀刺伤刘华,是因为当时他把我父母亲撞倒以后,我很气愤,他开车要逃跑。”这点对于刘华来说有一些不利,可能会让我们理解到刘华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处于逃跑的状态,这个时候张平处于愤怒前去泄愤。同样,刘华在被张平刺伤逃跑时,还扬言要整死张平的两个孩子。 那我们可以看出,从一个完整的侵害过程来看,张华主观上的危险状态并没有结束。我个人看法是还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认定,而非单单从供述及证言上认定,比如看刘华的车与被侵害人的距离、刘华的车是否还能对被侵害人造成侵害危险的紧迫性等等情况。 但从目前这些情况来看,我个人倾向于把刘华在车上及现场认定为一个完整的侵害过程,刘华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刘华的不法侵害造成的危险紧迫性并未停止。张平的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方弘:刘华开车冲撞张明、李桂英夫妇后倒车是否表明刘华的行凶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情况? 胡楠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地方了,毕竟我们不能完全真实回放现场的情况。我们可以做一个思考。刘华的倒车行为肯定不能表明刘华行凶已经结束,他倒车可能是加足马力重新撞人,不排除这种情况。车辆是一个危险的行凶工具,可以给在场的任何人造成不法侵害危险的可能。 当然,这里我们也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就是张华撞完人之后决定逃离现场。这类案子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当时现场的状况、当时车距被侵害人的距离、当时张华的情绪状况等等。 如果要有现场的录像这类证据是最好的了,像之前的昆山反杀案录像的证据对于还原案件的情形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案件中不难看出,最初兴文县公安局对于刘华家属指控张平故意伤害是不予立案的,此后刘华家属向兴文县公安局复议,再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那么最终公安才予以立案。那么之后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在认定事实及罪名方面还是有犹豫的。我觉得可能就是在判定刘平实施的反击行为时,张华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这方面不能完全确认。 方弘:如果刘华驾车逃跑,张平紧追不放,追上后将对方刺杀,又是否是正当防卫? 胡楠律师: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华驾车逃跑使得在场的人不具有被侵害的紧迫性,那么之后张平仍紧追不放,进而上去将刘华刺伤,那么这个时候张平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如果张平使得对方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伤情,这个时候张平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9月3日两高一部出台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涉正当防卫典型判例,典型判例有七个。张平的情况和其中陈月浮正当防卫案很像,当时行凶者的菜刀已经掉到了地上,其中的法院的说理很值得玩味,里面提到要求陈月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来行凶者打到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是强人所难。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返回看张平这个案子,行凶者在各个阶段,实施行凶行为的前中后都在不停地声称准备实行杀人,给人造成恐吓。所以,我的看法是把这一系列行为看成一个完整的侵害他人的过程,而不是将具体的行为割裂开。 这次发布的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及典型判例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范围及细节认定给出了进一步明确,对以后司法判决的一个导向也进行了一个明确。我们从指导意见及发布的典型判例来看,司法的导向是鼓励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要勇敢的行使防卫行为的。





结语

兴文县检察院认定张平当日刺伤刘华,是因刘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在掌握杀人工具的情况下,仍极有可能再次行凶。张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姚倩介绍。兴文县检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对张平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典型判例中提到,实践中,受“人死为大”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存有心理顾虑,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这是极端错误的。作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公正。对于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判决,才能赢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判决,就能赢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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