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质疑串通投标后获刑三年 羁押300多天后改判无罪!
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张艳为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简称“军之友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帐篷、睡袋、充气垫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7年,在某部门组织的一次帐篷招标采购中,军之友公司和秦皇岛市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傲森尔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参加。其中,军之友公司报价655万元,傲森尔公司报价910.10万元,其他四家公司报价均低于傲森尔公司几万元。最终,傲森尔公司中标。张艳以报价明显呈规律性差异为由质疑几家公司串通投标,并在中标公示期内提交了质疑材料。
判决书显示,在张艳提出质疑4天后,张艳却接到了中标者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张向阳的电话。经沟通,双方同意,傲森尔公司付给张艳120万元,条件是张艳撤销质疑书。2017年11月7日,张艳收到张向阳第一笔银行转账30万元。张艳称,此后她没有主动向张向阳索要剩下的90万元。
2018年3月15日,张向阳与张艳的通话录音显示,张向阳认为另一家单位招标采购时,“张艳又弄我”。至此,双方矛盾激化。次日,张艳给张向阳发短信,“张向阳,我告诉你明天下午5点前,欠我的钱到位,否则先把你造假的证据发到群里。”
2018年3月22日,张向阳主动通知张艳,让其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景大酒店北面马路拿钱,张艳在拿到钱后给张向阳写下收条——今收到张向阳欠款玖拾万元整。随后,张向阳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滨路派出所报案。2018年4月29日,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随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界面新闻
方弘:张艳是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了,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罪名,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吗? 朱孝顶律师:敲诈勒索罪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罪名,而且这个罪名刑期也比较重,数额巨大的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学理上解释,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把对对方不利的信息,有恶害的情况向对方作出通告,而对方是基于对他不利的信息或者对他有害的信息,出于恐惧被迫交出自己的财产。 方弘:这个数额巨大是怎么判断的?多少算是数额巨大呢? 朱孝顶律师:在司法实践当中,50万元就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张艳涉嫌到的指控数额应该是120万。 朱孝顶律师:这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应该就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案件恐怕就10年到15年。 方弘:张艳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她觉得自己索要120万是之前已经约定好的,跟张向阳两个人是沟通过的,而且对方也是同意的。到底怎么来判断张艳构不构成这样一个罪名呢? 朱孝顶律师:女企业家张艳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完全无罪的案件,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敲诈勒索罪首先就要以恶害相通告,就是说要对对方有恶、害。但是,本案其实是两个企业之间的行为,两个企业都参与投标,张艳所在的企业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投标活动,她对预中标结果不服,是有权利提出异议的。 张艳所在的企业提出质疑之前,并没有跟张向阳的企业沟通,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而且,整个招标活动确实存在至少有三个明显的问题:第一,招标文件里就体现出了后来中标单位的信息,这一点就直接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所以,这个异议是成立的。第二,他们的报价呈规律性变化,比如说其他几家单位,910万、920万、930万、940万,大致相差10万左右,和张艳企业的655万报价的悬殊是很明显的,其他单位确实有串通投标的嫌疑。第三,其他参与招标的单位和张向阳企业之间,比如说工作人员、办公地址、社保有重合的记录。这就意味着参与投标的企业和张向阳的企业是关联企业。 所以,这三点质疑,实际在法律上、事实上都能成立,张艳提出的质疑是正常维护自己公司权益的一个正当举动。 然而,张艳质疑之后,没想到竟引起了非常大的麻烦,也引起了相关纪委方面的关注。纪委的调查对招标单位来说确实影响也很大,招标单位也通过各种方式给张艳的公司施加压力。张向阳所在的企业也请求张艳撤回质疑。而张艳撤回质疑对张艳的企业本身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张艳不撤回质疑,依法质疑下去,中标人就应该是张艳的公司。如果张艳公司成为中标单位,这655万的订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工人也就可以有工作可干。而且张艳质疑了后又撤回质疑,就得罪了北京的招标单位。这就意味着它会不再邀请张艳参与投标。所以,张艳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绝不是120万或220万能涵盖的。 张向阳请求张艳撤回质疑,那么给予张艳一定的补偿,这是理所当然的。这120万双方就是这样达成的协议。这样一个协议具有民事请求权的基础,《招投标法》规定很明确,如果因为串通投标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的,要有赔偿的权利。这个案子当中,张艳以及张艳的公司损失是极其巨大的,可以说张艳被取保候审585天,刑事羁押336天,她的企业几乎是陷入了生死边缘,经营非常困难,包括融资都出现了大问题。 不仅在法律上、道德上,而且在对国家的建设上来说,张艳的行为对整个净化招投标领域的风气来说,都应该受到褒奖,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公安阶段就不属于应该立案的案件! 所以,反思张艳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没有坚守住法律的底线,没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机关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够立案,不能够侦查。虽然,张艳最终获得了完全无罪的判决,但是这921天对于她所在的企业,对于她本人来说,代价未免太惨烈了,我们要吸取教训! 方弘:虽然,法律上对于冤假错案是有一定的补偿机制的,也就是张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可能赔偿的数额对于她的损失来说就杯水车薪了。 朱孝顶律师: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今年的标准是300多块钱一天,这个钱对一个企业家来说真的是杯水车薪!一个原来红红火火,注册资本1.5亿,解决了数百个当地工人工作生活的企业,为社会做出这么大贡献,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解决了那么多就业岗位。 方弘:像张艳这种情况还不独于她一人,比如说据公开报道,因为举报最后涉嫌敲诈勒索被定罪的,举两个比较有名的案例。一个叫黄静的消费者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之后以曝光方式索赔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2008年9月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郭利因女儿食用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向奶粉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后奶粉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补偿郭利40万元。2009年6月,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郭利向该台反映的奶粉问题。同月,奶粉公司再次主动与郭利联系,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后郭利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改判原郭利无罪。 举报本来是一个公民权利受侵犯以后正常的维权过程,但是最后却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刑,举报和罪名之间,到底有一个什么样的界限,还是这个界限是不清楚的,我们公民以后敢不敢举报,敢不敢维权? 朱孝顶律师:实际上,敲诈勒索罪这些年也不仅仅是举报者,像一些上访的访民,因为上访之后政府给予赔偿,最后被定为敲诈勒索的案例也非常多。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一个倾向,就是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因为上访、举报而被判敲诈勒索案件改判无罪的案子越来越多。 现在关于敲诈勒索罪,有些无罪的判罚规则已经比较清晰。 第一类,政府和企业是法人,法人就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比如政府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现在的司法判例都已经认定政府或企业,只要是法人,就不具备自然人的情感,就不可能因为恐惧而交付资产。我们相信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这种敲诈勒索对象是法人的,法院可能不会再判有罪。 第二类,有民事请求权基础,有法律依据。比如说有合同法律依据或者有行政法律依据,例如征地拆迁,是有依据的,或者是侵权法的依据,即你侵害了我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只要有权利主张赔偿,从法律上我是有权利向你索要款物的。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也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方弘: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涉嫌犯罪可能是因为数额比较夸张,比如说在这里边特别提到刚才的黄静是索赔500万美元,显然跟其索赔数额相差巨大。之前,也有一位执法的公安干警向我们咨询,他说一个人被撞了,本来损失可能就是破了一点皮,大概几百块钱,但是他就要求对方一定要给他赔上万块钱,这个是不是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了? 朱孝顶律师:我认为只要有民事请求权基础,只要有民事赔偿的依据,这种赔偿的数额多或者少,极多或极少是一个民事争议的范畴,《刑法》就不应该介入!给付款项一方有可能不属于自己的自愿,但是只要证明有这个事项,是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渠道救济的,《刑法》就不应该介入。对方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救济的,司法机关就一定不能够轻易的启动刑事手段。 方弘:上述这两个案件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向媒体曝光,这是某些公司、商家最害怕的。 朱孝顶律师: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应该保障的。向媒体曝光没有问题,只要没有捏造事实。 随着国内一大批敲诈勒索罪改判无罪案件之后,现在有一些上访型的这种敲诈勒索案件,后来被判处另外一个罪名叫寻衅滋事罪。就像涉黑案件,中央后来强调的“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我们希望能够还法治以本来的面目,让这个社会守法的人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那些违法的人能够受到依法惩罚,而刑事手段一定要慎之又慎。
结语
刑法的功能除了惩治犯罪,还有一点就是要保护人民,有罪的人该惩治,但是无罪的人就应该是无罪的,况且还有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否则,这些案件虽然最终被定为无罪,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不仅仅是被告人自己的命运,还有他们背后的,比如说张艳的公司,公司背后的几百个工人以及当地的经济。对完全无罪的人立案羁押限制自由最重要的是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的损害。因此,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实需要一个很大的空间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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