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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逃避堵截连撞多辆车 乘客控制司机抢车钥匙被控犯罪

游飞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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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飞翥

专注刑事辩护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8年2月1日,赵朋打算从从宝龙山镇回通辽市,于是就和一男子联系并谈好以30元的价格搭车回通辽。按照之前的约定,赵朋在惠群超市门前等车,后司机开车去接赵朋。当时,一张捷达车上乘坐一共五人,车辆行驶到通辽桥北时有一人下车,车到君宁小区时,车里算上司机共四人。 据赵朋说,车辆还没有到君宁小区,这个司机就掉头往回走,没走多远,这个司机跟疯了似的开始撞车,等他撞了二、三台车后,赵朋身体前倾就开始拽司机胳膊,要抢司机的钥匙,想让他停下来,后来到了非常道饭店门口的时候,车撞树上了,赵朋也把车钥匙拔下来给了交警。当时可能是勒住了司机的脖子,因为太紧张没有注意。 原来,当日10时许,因通辽市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陶某等人对捷达车驾驶员无证营运拉载乘客的邱某进行举报。在邱某拉载乘客赵朋等人到君宁小区附近时,将邱某驾驶的车辆截停。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通辽市运输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要举报邱某非法经营的情况下,将邱某驾驶的车辆截停。在邱某启动汽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坐在驾驶位后座的赵朋为迫使邱某停车,与邱某发生撕扯,并用手臂勒住邱某颈部,致使车辆失控,先后将路边停放沃尔沃牌车、奥迪牌车、丰田车撞坏。经鉴定,大众牌捷达汽车车损人民币17612.00元;被撞沃尔沃与丰田车损合计人民币11375.00元,被撞奥迪车损无法作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朋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赵朋提出是邱某先撞的车,他才拨的钥匙,并未与司机邱某发生撕扯,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陈淑文认为是邱某先驾车撞击后方车辆,赵朋才起身制止的邱某;赵朋在撕扯邱某的时候,邱某为了逃避运管的管制,已经连续倒车和前进的方式撞击了数辆车,被告人为了个人安全,制止邱某的撞车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属于紧急避险;赵朋具有自首情节,不构成犯罪。

采访对话





方弘:赵朋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了公诉,什么样的行为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游飞翥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 方弘:在这起案件当中,赵朋的行为就是为了使驾驶员邱某停车,于是跟邱某发生了撕扯,而且还拔掉了车钥匙。在整个过程当中,公诉机关认为他和驾驶员撕扯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但是,赵朋又认为他的行为是一种自救行为,因为当时驾驶员已经撞到了拦截的车辆,如果不进行制止,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损害情况发生,赵朋的行为到底是属于自救,还是已经涉嫌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游飞翥律师:赵朋行为的性质问题主要还是看他的行为事实。在我所看到的材料当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指的是赵朋的这种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了一连串的撞击,说它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认为也是可以这么定的。 但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够清晰,不够清楚,特别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是因赵朋的行为产生的撞击,但是证据当中显示,实际上不完全是赵鹏的行为导致的撞车。驾驶员邱某自述他自己先撞到后面的一辆奥迪车,撞到之后,赵朋就开始与他撕扯,然后撞击了剩下的几辆车。而赵朋本人是说撞到了两三辆车之后,他才开始与驾驶员进行抓扯的。车内有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没有说清楚究竟是撞车行为在前,还是赵朋的行为在前。但是,另外一名乘客说清楚了,他说驾驶员开车先撞了后面一辆车,赵朋才开始起身,从后面勒住邱某的脖子,然后才发生了一连串的撞车行为。 从这样的一些证言基本可以认定是邱某驾车逃离,撞击了后面的那辆车之后,赵朋才开始与驾驶员发生拔钥匙、勒脖子的一些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楚的是,赵朋的这样一种抓扯、拔钥匙的行为产生在邱某撞车之前还是撞车之后,并且现有证据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法院查明的时候对这一点实际上也不够清楚,没有直接的认定赵朋的行为产生在第一辆车撞击之后。那么,赵朋的行为到底是自救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呢?我认为他的行为是自救。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权利被侵害的人,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律上的正式程序,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恢复原状的行为。 自救行为要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二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三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保护权利的行为;四是不要超过必要的进度。 自救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最主要、最核心的区别是,自救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为了对公共的安全产生重大的危害。 我认为,赵朋是自救的行为。因为,现实的危险已经产生,即邱某驾驶汽车已经撞击其他车辆,车辆处于非常不安全的状态。车内的任何一位乘客,包括驾驶员和赵朋在内已经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并且情况十分紧急。在这种情况下赵朋去制止驾驶员的行为,就不符合他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方弘:其实,对于赵朋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前提就是要把事实弄清楚,到底是当时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邱某撞到了堵截他的奥迪车以后,赵鹏就跟邱某发生撕扯,阻止邱某继续危害的行为,还是说邱某撞了奥迪车以后,又连续撞了丰田、沃尔沃等这三辆车以后,赵朋再去拔钥匙,其实赵朋这个行为发生在哪一个时间段,对于他行为的定性是产生比较关键性的影响的? 游飞翥律师:对。因为,要判断赵朋是否是自救,一定要看自己确实受到了不法侵害,并且产生了一种危险,而且是在紧急的状态下。如果不处于紧急状态,邱某正常的开车逃离现场,就算是一种逃跑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必然对车辆以及车内的乘客产生危险。现在的证据证明邱某已经撞到了一辆奥迪车,赵朋才去制止的,这样的话自救行为是成立的。这里面既有防卫行为,也有避险的行为。





结语



法院认为鉴于案发地点属闹市区,车主邱某撞击车辆的先前行为本身就具有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的高度危险,考虑到被告人赵朋的心理恐惧及精神紧张等情形,制止邱某驾车的行为具有通常性,被告人赵朋的行为系自救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不应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归责于赵朋。法院判决赵朋无罪。 自救和犯罪有时只差一步之遥。比如乘客和公交司机发生争吵甚至动手,那么乘客很有可能就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另外,高楼抛物、还有公路上别车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也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鼓励自救,但是也要严惩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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