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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卖假羊毛衫 无需担责?

程秋语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程秋语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

律师事务所




案情






12月15日,罗永浩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其11月28日销售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部分送检后鉴定为非羊毛制品。 对此,罗永浩承诺对“所有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 罗永浩公告中称,该羊毛衫的供货,来自渠道贸易商成都淘立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方包括上海囿寻科技有限公司和桐乡市腾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文书、涉嫌伪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诈。 罗永浩称,将和成都淘立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起,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某平台网红,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再次引发关注。 12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燕窝售假一事已立案调查。 其相关执法人员表示,因主播是在广州白云区直播,其所售卖燕窝还涉及广州南沙区、海珠区以及实际生产地址厦门。还要和其他辖区的监管部门一起配合调查处理此案。 产品下架,部分消费者仍未获赔 据此前消息,网红辛巴销售假燕窝,辛巴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此前旗下辛选主播“时大漂亮”直播间所销售的“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并承诺将召回辛选直播间所售产品,退一赔三。 据报道,辛选直播间共销售了“茗挚”品牌燕窝产品57820单,销售金额为15,495,760元。为此,辛巴需先退赔近6200万元给消费者。 除了燕窝,专业打假人王海还曝光出辛巴带货的宾利月饼也是有问题。12月7号,王海又曝光出了辛巴卖的一个美容仪器,仪器上面其实是镀金来的,可是辛巴和团队却用镀金来冒充24k金。

采访对话



方弘:目前还不能够完全确认罗永浩在销售羊毛衫的时候是否知道是假货,假设他不知道,但销售假货本身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程秋语律师:罗永浩在这个事件中的角色,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络主播,即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我们可以将网络主播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销售自营产品的主播,比如商家自身组织的直播宣传,消费者点击直播链接进入商家店铺购买产品的类型,此时的主播为经营者和广告主,如果销售假货,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退换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二种是为第三方经营者带货的主播,比如这次案例中的罗永浩,不仅以自身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还可能设计、发布了相应的广告,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商家售假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明知是假货依然销售的,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广告代言人,只需要承担明知是假货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关于明知的认定,一般考虑有无审查商家的销售许可等材料。比如说在这个案例当中,罗永浩出具了一个声明,他声称已经向皮尔卡丹羊毛衫商家要求出具品牌授权、经销商授权等证明资料。如果罗永浩确如声明中陈述,已经要求商家出具了有关资料,罗永浩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方弘:罗永浩目前是向购买假冒羊毛衫的消费者以假一赔三作为赔偿,其实他如果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是不用赔偿的,那么他赔偿了以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商或者是销售商去主张损失吗? 程秋语律师:在正常情况下,罗永浩所提及的三倍赔付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损失是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至于款项的来源,他可以自己筹措资金,或者与销售方进行协商,确定支付赔付款的来源。 方弘:也就是说,如果他不知道自己卖的羊毛衫是假货的话,他完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进行三倍赔偿,但是他做了这样的赔偿,可能是出于一种责任心,或者是消除负面影响的目的? 程秋语律师:是的。其实罗永浩这个人也比较有趣,在这个事件当中,他及时响应了消费者的相应需求,并且自行做出了赔付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通过第三方或者是经营方去筹措赔付的资金,他本身做出承诺的行为,表现出一种作为广告代言人、带货主播或者一个独立商业主体的责任感和责任心,这种情况下,对他本身的商誉是有提升作用的。 方弘:除了罗永浩之外,之前还有辛巴也是因为卖假货而被舆论所关注,但是对于辛巴卖假货,有人认为他已经涉嫌犯罪了,辛巴的卖假货和罗永浩的卖假货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程秋语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该罪的主体需是生产者、销售者 正如上面所说,网络主播大体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者和广告主二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如果辛巴属于前者,在知晓自己为假货的情况下,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属于后者,在知晓构成假货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方弘:其实对于网络红人带货,很多消费者都是冲着这些名人或者是网红去的,因为对他们过于信任,就很容易上当受骗。一旦消费者在网络直播当中权益被侵害,比如说买到了劣货假货等等,又该如何来维权呢? 程秋语律师: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遭遇假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为了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他们的纷争,建议是向行政机关投诉,以及采用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请调解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提供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金。如果是食品类,可以主张不超过10倍的损害赔偿。 方弘:所以,无论是明星还是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时候,其实需要注意的事项非常多,如果稍不留意,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程秋语律师:是的。对于直播从业人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应当实名登记、亮照经营,需要对其身份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平台登记核验。第二,对于直播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第三,要诚信经营,不得进行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等情形。 方弘:除了网络主播,其实还有平台,如果网红通过各个平台来销售这些产品的话,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程秋语律师:平台现在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营业务,一种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如果是自营业务,那么知假售假的情况下,平台当然应当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依法依约退换货,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是其他经营者在平台内开展业务的,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制假售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高处不胜寒,人气越高的网红越应该警惕,爱惜自己的声誉应像珍惜自己的羽毛一样,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你的流量、商誉很有可能将跌入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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