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自驾搭载同事出游被索赔110万 《民法典》鼓励互相帮助!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的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
来源:中国普法
方弘:好意同乘的话题,我们之前也做过几期节目,有了解的朋友都知道,之前好心免费搭同事、朋友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必须要赔的。为什么? 马友泉律师: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责任的,应当给予赔偿。这里必须有个前提,驾驶员本身有责任,比如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这时候对于免费搭乘的同事朋友,驾驶员是应当给予赔偿的。《民法典》或者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个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如果你对这个事故的结果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你要对损害的结果进行赔偿,这是一般侵权赔偿的基本原理。 方弘:过错怎么来判断?比如作为驾驶员,每个人主观上都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 马友泉律师:事故过错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一次《民法典》在修正的时候,把故意和重大过失排除了,如果故意造成损害结果,是不能减轻责任的。 法律上对于过错的界定是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则,闯红灯、超速驾驶、转弯的时候没有让直行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的违规的行为。这时候一般认为驾驶员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员是有过错的。一般是有一定的违法行为,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 方弘:我们之前做过一期节目,争议也很大。一个农村的老大爷到城里卖菜,他卖完要回家的时候,邻村的一个老大妈要求搭他的车。虽然他当时也不是非常愿意,因为可能还要绕一段路,送了老大妈以后他才能回去。但也是出于好心,大爷就载了老大妈,而在路上就出了交通事故。老大爷作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所以,老大妈就向老大爷索赔,法院还支持了老大妈的诉讼请求,老大爷为此付出了几万块钱。在农村,几万块钱其实也是一个大额的数字。很多人觉得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是非常不利的,而且现在也倡导节能减排,尽量搭顺风车。如果驾驶员有这么大的风险,谁又愿意搭人呢?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是否进行了一些调整? 马友泉律师:好意同乘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有积极的社会价值。这次《民法典》的修改,在第1217条对老百姓呼吁的问题做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条文不长,但是内涵非常丰富。《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的行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条件必须是非营运、无偿搭乘,满足几个条件以后,按法律规定就能减轻驾驶员的法律责任。 方弘:其实,“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驾驶人就不能免责了吗? 马友泉律师:是的。法律规定并非是好意同乘就可以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而是减轻驾驶员应当赔偿的责任。 如果不是好意同乘,而是营运车辆,如果乘客坐上了公交车或者出租车,而公交车、出租车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责任。那么,要不要赔呢?举个例子,一辆出租车和另外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不是出租车的责任,而是对方车辆的责任,但对方车辆没有买保险,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是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出租车没有责任。 我们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情况,比如超市的班车,还有开发商带人看房的免费班车,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免费搭乘、无偿搭乘?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呢?我认为这样的车辆是营运车辆,虽然是免费的,但是它的运营是有一定商业目的的。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区别是非常大的。法律的修订减轻了好意施惠人即驾驶员的责任,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法律规定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的减轻责任。行为人故意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我认为重大过失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争议,什么叫重大过失?这需要司法解释来进行解释,比如本案中,驾驶员可能有一些超速的行为,这个超速行为能不能认定是重大过失?而且要结合当时的情况,超速10% 、20%,算不算重大过失,我认为不能算重大过失。但是,如果限速60码,开到了120码,或者限速120码,开到了180码,像这种重大的超速行为或者是明显的闯红灯,或者是又超速又闯红灯,这样行为我认为属于重大过失。 另外,比如醉酒驾车或者其他疾病,我认为也算重大过失,驾驶员就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同乘的人也要做好保护,比如驾驶员喝酒,还乘他(她)车子,那同乘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方弘:本案中,江某存在超速行为,所以他承担了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江某对同乘人的责任会减轻吗? 马友泉律师:这个案子当中,我认为法院如果不调解,应当对江某适用减轻赔偿的条款。因为,江某是新买了车,几个朋友让江某带他们一起出去游玩。江某可能没有控制好车辆,有超速的行为。假设应该赔偿100万,给他减轻20%、30%,我认为都是比较合理的。 方弘:这也是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因为是调解不是法院的判决,所以不太清楚双方具体达成了怎样协议。但是,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要告诉大家,《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了,对于好意同乘,《民法典》做了相应的改动,这个改动应该说是意义重大的。 马友泉律师:是的。我认为这个改动对于资源利用最大化、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的情况有很积极的意义。有些国家规定空车在市区行驶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通过一些制度性的规定,鼓励免费搭乘朋友或者同事、亲戚,这条法律正是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规定可以减轻免费施惠人(驾驶员)的责任,我认为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另外,法律规定的不是全部免除好意施惠人的责任。如果不用驾驶员赔的话,那么驾驶员就不可能尽到非常大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本身就是一个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本身的行驶对周围的环境和乘客都有一定的危险。让驾驶员承担责任,可以鼓励驾驶员尽可能的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结语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表示:“《民法典》的这个规定,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法官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欢迎关注往期节目:
石家庄3名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被问责 公职人员做到六点避免被追责
婚后怀孕才知丈夫有艾滋病要撤销婚姻 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往期700多期节目内容。我们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和公司类案件等,大家可以按照分类查找。
关注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我们的联系咨询电话 1597 4827 467
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的是我们邀请到的《个案说法》节目嘉宾。他们专业资深负责!
本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及文字有部分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本公众号为非营利公众号,旨在宣传法律常识,普及法律知识,如果有些文章对您的利益有所影响,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请长按下面二维码或扫描“个案说法”二维码,关注我们。更多案件的深度解读,都在里面有哦!
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解读热点经典案件
个案说法!
15974827467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