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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80元停车费 被白领“薅羊毛”只交6角 多名白领被判刑!
袁椿晖
刑事专业律师
大学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
徐玉玉代理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方弘:李某某等白领构成犯罪的罪名是诈骗罪。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 袁椿晖律师:诈骗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普遍的一个罪名,诈骗罪按照《刑法》的规定,第一虚构事实;第二受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虚构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第三受到财产损失。只要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诈骗罪的犯罪逻辑上就能够成立。 除了这个犯罪逻辑之外,还要看犯罪的主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他是否是一个完全的刑事责任主体,主观上有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行为就是刚才讲的三点。 受害人多大的损失才进入刑事的起刑点呢?法律规定是5000元,只要受害人被骗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用刑事手段来进行处罚。 方弘:本案当中李某某骗的停车费,大概就是5000多块钱,刚好满足这个标准,是不是他的行为就显然应该构成诈骗罪了呢? 袁椿晖律师:对,从金额来讲应该已经达到了起刑点,构成诈骗罪,可以用刑事手段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方弘:对于这些白领,按说他们应该是受了高等教育的,但事实上他们在使用这个软件想少交停车费的时候,可能在内心当中只是觉得自己占了便宜,没有想到偷偷占便宜的这种行为竟然已经构成犯罪,您怎么看构成犯罪超出了他们的主观判断的范围呢? 袁椿晖律师:个人认知的错误,不能够成为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不要拿他人的一针一线,不属于你的财产,你不应该获取。本案当中有一个特殊的性质,它是一个通过使用优惠券免交停车费的行为。所以,实际上你的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个财产损失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你有没有虚构事实,你使用虚假的手机号来注册会员,从而换取优惠券,然后使用优惠券进行抵扣停车费的行为,就是虚构事实。因为这个手机号不是你的。 停车场因为你虚构的事实,做出了免收停车费的决定,而这个决定又导致停车场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说从犯罪构成来讲,你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要求。主体上你又是一个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你的行为主观上又有骗取停车费的主观故意,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你符合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以,对这些白领用诈骗罪来进行定罪是完全合法的。 方弘:通过这样的一个案件,也要提醒很多年轻人,现在大家使用网络软件都特别的熟练方便,甚至很多人一眼就能够瞄准其中的漏洞所在,就会利用这个软件的漏洞去占小便宜,但是占小便宜有的时候就会给你带来牢狱之灾。在软件或程序等有漏洞的情况下,只要我们去钻漏洞占便宜,而且数额达到了相应的定罪标准的话,都会涉嫌犯罪? 袁椿晖律师:我觉得也不能完全那么界定,因为刑事犯罪要求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说虽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起刑点或者金额,同样也不以犯罪论处。 所以,利用程序的漏洞来获取利益的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达到一定的严重后果,本案当中为什么最终是定罪处罚,主要原因是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点,也就是说他免交停车费的金额已经达到了5000元。 其实也有很多人对本案有另一方面的解读,就是少交停车费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或者说这个停车系统是一个机器,这种情况下机器能被骗吗?本案当中,虽然停车场是有一个自动收费的系统,虽然看起来是机器被骗,但实际上李某某前面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就是虚假注册会员,使用他人的手机号码注册会员。这个行为是虚构的,以虚构的事实换取了优惠券,用优惠券来抵扣停车费,实际上这个诈骗行为在前面已经完成了,后面用停车券缴费的行为是一个兑现违法利益的行为。所以,这个诈骗我认为在前面的行为当中就已经完成。 通过本案,我也想给各位听众一个法律警示,虽然现在很多的系统都有漏洞,但是如果恶意的使用这个漏洞来获取非法利益,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方弘:这些白领应该也都是90后,甚至可能还有00后,都非常的年轻。他们主观上的恶性可能并不大,能不能够对他免于处罚,因为一旦被追究刑责,不仅工作保不住,以后再重新想找工作,或者想在社会上立足,确实会留有案底,会比较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袁椿晖律师:其实我也关注到了,受到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很难开出来,求职或者说征信系统都会出现问题。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本案如果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也就是说这个犯罪嫌疑人本身主观恶性并不是特别大,那么是不是一定要用刑事手段来对他们进行处罚?这确实是一个价值的评判标准,而不是一个法的评判标准。 我觉得本案当中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我国的法律是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这些犯罪嫌疑人积极得对商场进行赔偿,商场对他们谅解的话,公诉机关是否考虑免于起诉,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处罚或变相处罚,不一定非得用刑事手段来判处刑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觉得这是未来司法机关需要探讨或者需要考虑的一个方向。也就是说刑事处罚不是唯一的手段,教育改过自新是我们追求的法的价值或者法的目标。我建议司法机关是否考虑给这些本身主观恶性并不是特别大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一旦一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可能一生都很难去改变这种身份,或者说对他未来的人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但是,本案的处理我个人认为并不存在违法或者其他问题。
古人云,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俗语说,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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