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殴打猥亵女儿者 被追诉!
王万琼律师
刑事中心主任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
王万琼律师:根据目前的判决书,我还看不出来她是在什么时候殴打强制猥亵的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是她回来的时候,看见女儿正在被他人猥亵的情况下,她实施的对嫌疑人的殴打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就是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叫正当防卫。
如果她回来以后,这个强制猥亵的嫌疑人已经结束了他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金花还要去殴打嫌疑人的话,就不是正当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即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防卫。
这个案子现在看不出细节。所以如果是正在实施,为了制止这个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殴打,就称为防卫行为。如果不是这样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完成了,甚至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了,对嫌疑人事后的一种殴打行为,可能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
方弘:假设是后者,猥亵行为已经结束,金花回去的时候发现了女儿被猥亵,然后开始殴打性侵的这个人,即便是这种情况,我们觉得作为一位母亲,看到自己的孩子如此被欺负,都会去教训施害人。本案当中张钱仅仅被打成轻伤,但是金花还为此涉嫌故意伤害罪,这是为什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理解,大家会觉得这是一个母亲遇到这种事情是非常正常、本能的反应。
王万琼律师:首先,我们从情感上肯定能理解这个母亲的愤怒,不管怎么样,孩子受到这种伤害,任何一个母亲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一定要按法律的要求来行为。比如,金花情绪上确实可能很愤怒,但是她的言行最终是要在法律上做评判的。在本案当中,这个强制猥亵的嫌疑人可能已经结束了他的猥亵行为,母亲积蓄愤怒,事后的殴打行为,在法律上评价为事后的报复行为,嫌疑人受到的报复行为要看是不是已经达到伤害的程度。
根据这个案例来看,张钱已经是轻伤,法律认为金花涉嫌故意伤害。由于考虑到事出有因,这个案件当中故意伤害的被害人有重大的过错,加上轻伤本身是比较轻微的后果,所以法院最后给了金花一个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定。
因此,针对这些像张钱这样涉嫌犯罪的人,正确的方式是打电话报警或者现场有足够人力的情况下,扭送到最近的司法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惩罚,而不是说动用私刑去进行报复,这是不允许的。
《刑法》当中的正当防卫实际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国家允许公民在很紧急的情况下的一种私立救济行为,但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很紧迫的情况下,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财产正在遭受侵害,为了制止这样的行为可以实施防卫。
所以,这个案子中,如果母亲回来正好目睹这个强制猥亵的嫌疑人正在实施猥亵行为,母亲把他打成轻伤,这应该是一个比较标准的正当防卫,就不太可能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了。
方弘: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可能现实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抓小偷,有些人抓住了小偷就会去殴打小偷,泄一下心头之恨,但往往这个时候本来是受害人,就变成了施害人,因为一旦把小偷打成轻伤以上,很有可能还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道理是一样的,只不过在本案当中,因为受欺凌的对象和行为,确实很多做母亲的是无法控制自己情绪的。但还是要告诉大家,一旦遭遇这种情况,最理智或者说最合法的方式就是报警或者扭送。这个案件最后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决金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却免予刑事处罚,为什么会构成犯罪还免予处罚呢?
王万琼律师:法律上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就是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给予刑事处罚。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刑法》都有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刑事违法性,但是综合来评判的话,情节比较轻微,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其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可以考虑不一定诉到法院的。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有一个权利叫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有一种叫微罪不起诉,就是轻微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可以酌定不起诉的。
这样的话比送到法院去,可能对这个母亲来讲更有利,毕竟不管怎么样,送到法院还是给定了罪,故意伤害罪名还是成立的。
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所以判决书上也写得很明确,第一只是轻伤,第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定了故意伤害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让我想到了张扣扣案和于欢案。张扣扣因为小时目睹自己的母亲被打死,长大成人后将打死自己的母亲的一家人杀害,最终被判处死刑。于欢目睹自己的母亲被侮辱,就摸着水果刀乱刺,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最终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情感上,很多人对他们的行为表示理解和同情甚至支持。但是要相信,恨会挑起事端、毁灭自己,而爱能战胜一切,融化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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