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薇律师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案情
成都一名男教师涉嫌猥亵男生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16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受害者之一小杨处获悉,案件于8月17日再次开庭。 被害人代理律师介绍,这是我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 2020年4月,小杨公开举报成都某学校知名教师梁岗曾对他和多名同学进行猥亵,引发广泛关注。 梁某1981年出生,2003年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先后在成都和宜宾等地当化学老师,在他当老师的这些年里,获得了大量荣誉,比如“全国优秀班主任”等,此外他还是学校的心理健康中心主任。
但是根据学生的陈述,从2005年到2018年,他对男学生的性侵和骚扰就没停止过,是个性侵的惯犯! 他诱骗男学生的手段,看着就让人后背发凉! 他会把男学生带回家睡在一张床上,年纪还很小的学生并没有意识到什么,因为都是男的并没什么提防。
等到半夜的时候他再对学生进行性侵骚扰,这时候的男学生常常反应不过来是怎么回事。 在受害者中,很多都是被他以关心的理由骗回了家。而且这样的诱骗还不止发生了一次。在受害者的供述中,他曾经三次诱骗自己,两次到他家里,一次到没人的教室。 这个梁某还负责学生的心理辅导,心理老师的身份成了他的掩护,在学生的后来的陈述里,梁某的心理辅导室成了他骚扰学生的场所。 在这些受害者的陈述中,最让人的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一次发生在宾馆的侵犯。当时他被评为四川十大优秀教师之一,要去成都领奖,但是他带上了两名男同学。在宾馆的时候他要一起洗澡!半夜睡着的时候还对两个男学生乱摸!白天准备领奖接受采访,晚上就在宾馆里骚扰自己带出来的男学生! 把自己受到骚扰的经历写下来的学生,有12人,已经统计到的受害者有20人。
上面这些陈述,是其中一个受害者收集到的,除了这些被梁某侵犯的男学生之外,还有人根本不愿意提及当年的事情,因为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证据,就不再想纠结下去了。这个一直性侵男学生的老师,终于在2018年的时候受到了惩罚。 2018年梁某因为骚扰男学生被人举报,进入到了司法程序,但是因为情节轻微没有受到什么实质处罚。 但是这次报案,还是起到了震慑作用,梁某在这事发生后从学校离职,再也不能随便接触男学生了! 他虽然不在学校当老师了,但是凭借之前获得的荣誉,开始了开课培训其他老师。 这一次受害者选择不再沉默,在微博上晒出了大量的受害者陈述。一位受害者描述:“内心极度恐惧却要理性面对生活,极为痛苦。”可见这种伤害是短时间难以恢复的。 来源:澎湃新闻、正观视频、陕西法制网
采访对话
方弘:假设梁某猥亵20名男孩的行为证据确凿,会按照这些受害人所要求的,顶格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吗? 王薇律师: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话,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才会有很多的受害人要求顶格判决。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罪最高是可以判到15年有期徒刑的。如果法院认定梁某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有其他恶劣情节,属于这一档顶格判的话,是有可能判到15年有期徒刑的。 方弘:受害的人数比较多? 王薇律师:对,一个是受害的人数比较多,再一个是他这个行为时间跨度非常长,也比较隐蔽,给这些男孩子造成了非常大的心理或者生理的阴影,应该可以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方弘:有受害男孩表示说“我们其实受到的伤害不次于女孩子”,目前这20个男生只是登记在册的,还有一些没有证据。我们会觉得如果判15年,是不是还是判低了,像这种对于男孩子的性侵在法律上不可以定强奸罪吗?因为强奸罪最高的刑罚应该是死刑。 王薇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也以强奸罪来从重处罚。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必须是妇女或者是幼女,男孩子并不是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所以,性侵男孩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方弘:好像之前也有学者呼吁,对男孩子的性侵也应该纳入强奸罪? 王薇律师:是的。对于男孩子的性侵,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提高,包括大家意识的提升,确实越来越被大家重视。一些国家性侵男孩子确实也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所以,我们国家也有很多学者呼吁,是不是可以将性侵男孩子的行为归入强奸罪,或者说对于性侵男孩子单独列一个罪名。我觉得这个情况在未来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有所改观的。 方弘:梁某被绳之于法的时间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有一些孩子受害了,苦于没有证据,也觉得自己势单力薄,主要可能还是在于证据这一块,因为通常都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如果最终法院确定了有这样的行为,通常可能会包括哪样的证据呢? 王薇律师:大部分猥亵的案件都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两个人,这个时候如果加害人采取死不承认的态度,就给认定案件事实增加了一个难度。尤其是像梁某的这个案件年代非常久远,从2005年到2018年跨度了13年。在这13年的过程中,学生们的有些记忆可能已经模糊了,这样更加提升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在认定猥亵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只依靠被告人的陈述来定罪,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比如说: 第一,被害人对于猥亵现场的描述和辨认,这个可以证明被害人确实被带到过作案现场;第二,被害人对于加害人的辨认,可以印证加害人的身份;第三,被害人衣服上或者身体上遗留的属于加害人的精液、毛发等物质,可以通过检测来证明加害人曾经与被害人发生过身体接触;第四,证人证言,不管是看到案发过程的,或者只是看到被害人从被猥亵现场离开的,或者是曾经被被害人求助等等,这些人都可以当证人,他们都可以用来证明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属实;第五,比如路边的监控拍摄到的影像,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六,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聊天记录。有些加害人胆大妄为,在侵害了被害人以后,还跟被害人聊天,试图再次去侵害被害人,这些聊天记录就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这6个相关的证据,只是在认定猥亵案件中可以对被害人的陈述起到一些辅助的证据,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的证据,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方弘:梁某对男学生的性侵和骚扰是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18年,这个时长跨度已经有13年了,13年的时间有多少孩子是受害的,可能已经没有办法准确统计了。离职以后他还是去从事教育行业的培训工作,这样的人一直在教育行业,应该说对于孩子的潜在的威胁是非常大的。所以,相对于老师这样一个行业,无论是做培训还是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是不是应该有一些行业禁止的规定,就是一旦发现对学生有侵害的危险,就不能够进入所有跟未成年人接触的这些行业呢? 王薇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去查询应聘者是不是有过比如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这些犯罪记录的话,是不得录用的。 什么是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呢?学校、幼儿园这些教育机构肯定是密切接触未成年的,还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早期教育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等等。 梁某肯定是不可能再从事任何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工作了。本案中他找了一个别的途径,就是开课去培训其他的老师这样一个间接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个并没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边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梁某虽然不会再被允许做直接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但是他去培训这些要去接触未成年的老师,我觉得肯定也是不行的。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力宣传,对于未成年被性侵、猥亵这些案件的不断被重视,这些检索机构、检索系统的不断完善,我觉得这种漏洞肯定会越来越少,甚至消失。 方弘:可能大家心里都会有这样的一个意识,就觉得女孩子被性侵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接下来有一组数据可能会扭转一些观念。2010年美国国家性健康调查给出了一项数据,恋童癖者性侵案件当中受害男女的比例为7:5,也就是男的占7,比女生高出了两个点。2012年香港地区的护苗基金会发布了一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调查,发现男孩的总体受性侵犯的数量大于女孩。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性遭受性侵害更为严重,每100个青少年男性当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性的2.2-2.3倍。所以,这组数据就特别要引起男孩家长注意,首先要告诉孩子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比如这些受害孩子刚开始被性侵的时候,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没明白过来,都没有能力去反抗。有哪些预防的措施需要特别告诉男孩子的家长,也请王薇律师给大家提一些建议。 王薇律师:首先,男孩子的家长一定要充分的认识到男童被性侵的严重性,很多家长粗枝大叶的认为,男孩子不会被欺负,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第二,要明确的告诉孩子什么是隐私部位。这个其实很简单,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要告诉他,小背心、小内裤遮盖的部位就是隐私部位。 第三,对于如何保护隐私部位,可不是简单的告诉孩子就可以的。树立隐私部位不可以让别人看,更不可以让别人摸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但也要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练习,让孩子反复加强这个概念。比如说可以通过一些小案例给孩子讲,也可以经常和孩子玩一些互动游戏。 第四,要锻炼孩子学会拒绝,学会说不,勇敢的表达。这个其实很难,因为孩子有很多害怕的因素,比如怕被批评、怕被伤害、怕被别人知道以后丢人等等,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孩子们的这种害怕心理才会恐吓孩子,让孩子就范。很多孩子被吓住了以后不敢反抗,或者事后也不敢告诉家长。不断练习孩子勇敢拒绝,这个就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对男孩子不要撒手不管,现在很多家长把女孩子看护得非常严,对于男孩子却疏于看护,我觉得对于小学阶段的男孩子,家长也要尽可能的去陪伴和看护。 一是因为这个阶段的男孩子不太会判断危险,容易受伤。二是这个阶段的男孩子在未成年性侵案中的占比是比较高的。当然这不代表到了中学就可以不管了,而是说对于小学阶段的男孩子家长应该尽到更多的陪伴和看护义务。 像今天讨论这个案件,很多男孩子都是14周岁以上,也都上初中了,但是他们对于这些性知识,包括被性侵应该怎么去防护完全是零认知。这也才导致了他们这么多年心理上的创伤久久不能愈合。 所以,对于男孩子,不管是幼年阶段、儿童阶段还是少年阶段,家长都要不断的去强调这些知识。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特点,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沟通的方式。这就要求家长要加强自我学习,跟孩子多交流,多沟通。 有的家长说孩子青春期完全不交流,这不是理由。孩子不跟家长交流,不是青春期的问题,是家长从小没跟他好好交流的问题。如果家长改变自己,放低姿态,跟孩子做朋友,跟孩子好好交流,我觉得这些状况一定都会慢慢改变的。 让男孩子树立一个正确保护自己的意识,在我们国家现在慢慢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家长认识到了,但是还远远不够,通过节目、网络的宣传,确实能够提高大家安全保护的意识。
结语
虽然梁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是他所侵害的孩子却可能一生都难以走出被性侵的阴影。咱们家长和学校一定要重视对孩子们的性教育,没有万一,因为发生在一个孩子的身上就是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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