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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再次被拒 劳荣枝辩护权或受损害?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
研究中心主任
案情
据央视新闻消息,今天(9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死刑。听到该判决后,劳荣枝当庭痛哭,并表示要上诉。
身负7条人命、逃亡20年,2020年12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劳荣枝男友)的胁迫。公诉方认为,四起案件中劳荣枝和男友均为主犯,由二人共同商定并分工明确。 2020年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通过官微通报称,劳荣枝拒绝家属为其请律师。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目前,警方已协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指定律师已开始开展工作。 劳荣枝家人致法援律师的一封信在网上引发关注,截取部分内容如下: “今天看了媒体对法援律师的采访,他说开庭结束后,我们表示感谢,这是对法援律师最大的认可。作为劳荣枝的家人我们表示很震惊。给你发信息,是因为打你电话你不接,没有办法,只有夸你,你才速回。这不是我们心里话!从你接受法院指派为我妹妹劳荣枝辩护到今天,我们对你们没有一点点的感谢。
在法庭上妹妹说了句:开始我很抵触律师,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 我们听到妹妹说这句话很吃惊。陈通华律师、王国强律师你们在总共16次会见我妹妹的时候,竟然不告诉我妹妹你们是法律援助律师?是在瞒着她吗? 我们全家想对陈通华和王国强律师说,麻烦你抓紧会见我妹妹劳荣枝,告诉她我们作为劳荣枝的家人希望她可以解除你们的委托,也希望你们可以主动辞去劳荣枝辩护律师,也请你不要接受采访说劳荣枝家人感谢你,毕竟我们人在外面可以看新闻。” 劳荣枝一审宣判后,劳荣枝家人委托律师吴丹红表示,刚得到消息,二审时还要沿用一审法律援助律师。
方弘:这个案件很多人都觉得劳荣枝罪大恶极、罪有应得,您觉得谁是她的辩护律师重要吗? 吴丹红:有人认为她罪大恶极,但这是舆论。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如果因为不喜欢她或者认为她有罪,就可以拿石头把她砸死,那还要法院干什么? 所以,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哪怕是十恶不赦的人也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个辩护权还是非常重要的。 而且谁给她辩护也是很重要的,不同的律师会有不同的辩护效果。我觉得在刑事辩护这个领域还是蛮专业的。所以,由她来选择辩护律师这个权利,对她来讲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 如果这个结论早就已经定好了,审判就是走个流程,那还要辩护干什么呢?我之前代理过好多死刑的案件,有的一审是判死刑,有的是检察院要求死刑,有的是死刑以后走复核程序,但是至今为止我代理的十几个案件只有一个判死刑的。也就是说死刑还是非死刑其实空间还是蛮大的。不同的辩护律师,有的没有经验,可能发现不了证据存在的一些问题,辩护的效果就不太好。 所以,为什么在刑辩这个领域里边有的是特别知名的刑辩大咖,有的是完全没有经验,初出茅庐的年轻辩护律师,他们的辩护效果就差别很大,不同的人辩护还是有差别的。 方弘:您作为劳荣枝家属委托的律师,从一审开始直到现目前,您获得的消息是二审也没有能够允许为她辩护,为什么呢?
吴丹红:我认为还是办案机关违法。一审的时候,2019年12月11日,我就去会见了,我是12月8日接受委托,12月11日到南昌第一看守所的时候,就不让我会见,说要经过批准。而这种案件是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他们研究了一天一夜之后,到了12月12日突然发了个通告,说他们指定了法援律师,而前提是我之前就已经接受了家属的委托。在指派法援律师之前,我是有权利会见劳荣枝的,而这个权利被剥夺掉了。 后续整个审判的过程都不允许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因为,两个法援律师已经把辩护的名额占了,每个被告人只能有1至2个辩护人。所以,一审的时候家属委托律师就没有机会进入。一审判决以后,我们作为家属委托的律师本来是可以进入到二审,她上诉以后我们就可以代理,因为一审自动就终止了。 结果现在又说劳荣枝要求原来一审的法援律师继续给她辩护,我们现在没有接触过劳荣枝,也不知道她这个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自愿的?按理说她不服一审的判决,她上诉,家属给她委托了律师,她应该选择委托的律师,为什么会还沿用原来一审的辩护律师呢?我们也感到非常的困惑。 我们现在也没有渠道去接触到劳荣枝,她家属也没有渠道去接触劳荣枝,没有办法去确认这个消息到底是不是劳荣枝自己真实的意愿。只是现在从法院、法援律师的角度透露出来这个消息,说二审还是用法援律师,这就是我们讲的“占坑式”的法援辩护,就是把这个坑占住了以后,委托律师也进不去,法援律师全程代理。我认为这对劳荣枝的辩护权是一个损害! 方弘:那您觉得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对于劳荣枝的权利的维护,或者是对她个人的辩护会有什么区别呢? 吴丹红::法援律师是机构指派的,国家出钱,不需要家属出钱。一般这种案件就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不需要特别给其做积极的辩护的话,找法援律师没有问题,因为就是走个流程。如果家属或者本人认为有冤情,有辩护的空间,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这种空间,一般都不会找法援,哪怕是没有钱,也会尽量去委托律师。 因为,法援很多情况下是不需要跟家属沟通的,很多相关的情况不会去跟家属汇报,待遇非常低。法援律师一般指派的都是1500块钱一个案件。所以,他不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卷,加上有的法援律师本来水平也比较有限,所以很难做有效的辩护。他不可能像委托律师一样跟公诉人去积极的对抗,做积极的抗辩,有的法援律师我见过很多都是套路辩,边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是不是认罪态度比较好,从这个角度去辩护。 所以,他们的辩护很多时候是比较形式化的,而且很多法援案件都被一些所谓的关系户包了,他们所接触的案件的难度也好,复杂程度也好,可能都比较有限。所以,服务质量上面就会有差别,当然责任心上面也会有差别。 所以,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倾向于委托律师。但是,我发现最近几个重大的、敏感的案件都被强制指派了法援律师,也就是即使在家属已经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相关的办案机关以及法院,都不允许委托律师介入,强行指派法援律师。 我认为他们还是想整个审判的过程能够可控,认为这样比较稳妥,不会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可能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但是,这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来讲,我认为还是一种损害。法援制度设计本身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现在反而变成了一个损害辩护权的做法,我觉得有点遗憾! 方弘:在家属委托和被告人签字的委托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谁来决定?被告人本身的委托,又是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又怎么来确定呢? 吴丹红:应该说被告人在处于羁押的状态下,而且很多被告人自身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都有限,有的根本就明白不了什么叫法援律师,什么叫委托律师,包括劳荣枝后来开庭的时候,她家属也质疑劳荣枝根本就搞不清楚见到的那个律师到底是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 所以,她一开始对这个律师有些抵触,她不知道是不是家属请来的,也就是说她根本不理解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的差别。所以,让她来决定她有的时候就会受误导,或者是完全不清楚这个区别的情况下就默认了,就接受法援。可能法援律师也没有跟她讲清楚到底他们跟家属委托律师有什么区别,而家属和外面委托的律师又没有渠道去跟她进行沟通,所以这个时候实质上会损害她的辩护权。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法援,后面家属又自行委托律师,哪怕是法援在先,后续有委托的律师,这个时候法院也应该停止法援律师的介入。司法部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里面也有这种情况,如果授权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了辩护人的,法援律师应该向法院机构报告,然后再退出。也就是说原则上委托律师是优先的,但实际上没这么做。 两高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一个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如果要解除家属委托的律师,比如劳荣枝说她不要家属委托的律师,要法援律师,通常是要由办案机关要求她写一个书面的文件出来。这个案件里面没有,辩护律师也可以要求会见劳荣枝,当面跟她确认,由她自己本人来解除委托关系,这个时候看守所应该安排会见。 也就是说2019年12月11日,我当时要求会见劳荣枝的时候,如果说她要解除家属的委托,看守所应该安排我先会见。在会见情况下,她如果说不要家属委托律师,当面跟我确认,并且写书面的解除,才能说这是她的选择权。而办案机关根本就没有允许我会见,也没有给我她本人要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文件,只是单方面的一个通告说她要法援律师。那怎么来保证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所以,这个权利我认为是受到了损害的。 方弘: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者是一些特殊案件的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其实是对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一种权利上的维护,但是通过这几个案件我们会发现,如果不适当地使用法律援助制度的话,反而会侵害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就目前来说,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实践当中又没有完全按照规定来执行,那您认为这种事情如果咱们律师遇到了或者是被告人遇到了,该怎么来处理和解决? 吴丹红:我认为像这种案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来进行监督,比如说侦查机关违反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让律师会见,检察院是可以接受控告,律师可以要求侦查监督,提出控告,检察院就要进行法律监督。除了公诉以外,检察院还有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这种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可以监督。 还有当地的司法局,当地的律协,对于辩护权的保障都是有职责的。8月20日通过了一个《法律援助法》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的时候,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也就是说确立了一个办案机关用指派律师去妨碍委托辩护的禁止性的规范。 一定要给被告人、嫌疑人这个选择权,要明确的告诉其委托辩护、法援辩护的选择权。而且,法援律师首次会见的时候,也应该跟嫌疑人讲清楚,你有选择的权利,并且在笔录里边给其签字确认下来,要有一个书面的记载。其本人是要法援还是要委托,要跟他讲清楚。而目前,并没有做到。 所以,检察机关要监督,司法局可以监督,律协也可以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我认为以后刑诉法修改或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要确认在法援和委托律师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应该优先,而且要建立一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拒绝委托律师,要保障有一个通道,即看守所以及办案机关保障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有可以跟当事者沟通的渠道。不是沟通案情,就是单纯的沟通选择律师的权利。否则,现在背对背的,不知道其真实意思是什么。 所以,我认为法援制度应该更好的保障辩护权,而不是损害辩护权,我们现在执行的方向错了! 方弘:如果监督机关没有很好的去履行监督职责,该怎么办? 吴丹红:那就一级一级反映,南昌市检察院不监督,那只能由省检察院行使起这个职责。不是说法律规定了却不执行,法律还有什么用呢?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呢?执法机关都不执行,还要老百姓守法?首先是公权力要守法呀!
身负7条人命、逃亡20年,劳荣枝终于受审。今天,我们看到了迟来的正义,在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要案的办理中,我们不希望看到因为在辩护律师介入环节的瑕疵使正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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